本文由 樂誠勞資顧問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家庭照顧假是為了讓勞工能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而創設的假別,它與事假最大的差別在於不得將其視為缺勤而有扣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不利之待遇,可見它的請假條件與事假必然有相當程度之差別。 試問,以下狀況,老闆可以不准假嗎? 上述這些請假事由,或許不常發生,然而一旦遇到了,是否該依員工的申請給予家庭照顧假呢? 首先,我們應該先來了解一下「家庭照顧假」有哪些成立要件。
何謂家庭成員? 關於家庭成員的定義,勞動部彙整了民法概念與法務部之解釋,於105年8月23日勞動條 4字第1050131862號令中做出說明,替各位讀者重點摘要如下:
何謂照顧?
從上述整理中,「照顧對象」的條件大致可分為兩種:
可見此處的「照顧」並不包含情感上的陪伴,而須存在實質之照顧必要。 從訴願案件進行推敲
配偶有否就業,如何認定?又何謂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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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照顧假需要證明嗎?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雇主可以要求勞工在請家庭照顧假時,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照顧家人請什麼假?請問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為何? 家庭照顧假旨在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為免限縮立法意旨,有關「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不另加以定義,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另「家庭成員」可援引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具備血緣關係之「親屬」係屬家庭成員,自不待言。
請家庭照顧假要什麼證明?(二) 請問勞工申請家庭照顧假時,需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嗎? 答:雇主可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要求勞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足茲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已足;另勞工於申請家庭照顧假時,亦須敘明須親自照顧之重要性。
家庭照顧假扣薪嗎?(一) 目前依據規定,准公務人員給家庭照顧假7日,但應併入有薪之5日事假中計算,超過者則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 勞工則依法得請以7日為限之家庭照顧假,不扣發全勤獎金,但須併入不得超過14日之事假中,且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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