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roduction of 「Family-centered」Services in Early Intervention 壹、前言 貳、以家庭為中心服務模式之介紹 許多發展心理學的研究證實了家庭成員在兒童發展的強大影響力,強調豐富、誘發、良性互動的環境對兒童的重要性;家長是主要且持續與兒童的生活連結的人,被視為是促進兒童發展的主要資源(Leff & Walizer, 1992)。Krauss認為在早期療育服務中重視家庭評量的學理依據要追溯到三個主要貢獻: 「以家庭為中心」的介入模式被認為是一種可以縮短醫療療程及預防進入長期照護系統的有效方式(Feldman et al.,1999)。對於為慢性健康或發展問題兒童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員來說,「以家庭為中心」的介入模式就是邀請兒童及其家長參與介入的決策及執行過程,其目的在形成介入計劃時能符合及尊重家庭的需求及選擇,參與於此介入模式的照顧者不只能將家庭所重視的問題列入兒童的療育計劃,也因此具有較高潛力可促進兒童的健康及發展(Dunst et al., 1998; S. King et al, 2004)。因此,「以家庭為中心」的介入模式對兒童及其家庭的心理社會健康有正向的影響(Dunst et al.,1998; S.; Feldman et al., 1999; Ireys & Perry, 1999)。 二、「以家庭為中心」服務模式的理念及特色 以家庭為中心模式是一種以顧客導向及增強權能的方式與家庭合作的信念與服務原則,強調提升家庭的能力,家長在了解兒童及服務相關的資訊和選擇的同時,也清楚自己的角色與擁有的權利,使家長能成為兒童的決策者與權力倡導者。而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在,以家長能了解的方式提供完整的資訊,基於尊重其文化差異、關心重點及優先考量的原則,注重強化家庭的優勢並增加其權能,與家庭在共同合作的夥伴關係中,能達有效的溝通以完成服務目標。在服務過程中邀請父母參與評量過程,共同界定療育目標、設定療育計劃、及執行療育活動,使父母有意義的參與早期療育。 三、「家庭-專業夥伴」關係的轉變 (二)以家庭為中心模式─(1)權利類型是權力共有(power-with),父母與專業人員對應該重視哪個議題和應該提供哪些資源,都有一些決定權;(2)家庭-專業夥伴關係模式是以家庭為中心,尊重家庭的選擇,強調家庭優勢觀點;(3)決策類型是以共同合作的方式決策兒童與家庭相關服務的內容與方式;(4)參與者包括家庭成員與專業人員;(5)溝通是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礎上,尊重文化與價值觀的差異,考量用彼此能了解的方式來達成有效溝通;(6)服務資源常以現有服務系統資源加上家庭資源來提供。 (三)集體授權模式(collective empowerment)-集體授權除了包含以家庭為中心的假設之外,另外強調:(1)資料的取得,專業人士的角色在促進或指導家庭獲得較偏好的正式和非正式系統的資源;(2)參與,家庭和服務者是真正的平等,如:兒童權益相關的決策會議中,家長代表應全程、深入的參與,且不應只包含一位或兩位家長而已;(3)社區生態的改變,集體授權模式視「需求」是生態情境的所有四個層次(微觀系統;中間系統;外圍系統;巨觀系統)的重點。 四、「以家庭為中心」服務模式的執行困境與挑戰 參、結論 參考書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