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 員工 工作 手冊

財團法人天主教主顧修女會 附設 新北市私立泰山奇蹟之家綜合長照機構

員工手冊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10 日修訂

目錄 第壹篇 主顧修女會簡介 ................................................... 2 第貳篇 奇蹟之家簡介 ..................................................... 4 第參篇 員工工作規則 .................................................... 17 第一章

總則 ............................................................................................................................. 18

第二章

受雇與解雇 ................................................................................................................. 19

第三章

工資、津貼及獎金 ..................................................................................................... 22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 ................................................................................. 26

第五章

退休 ............................................................................................................................. 34

第六章

女工 ............................................................................................................................. 35

第七章

考勤、考核、獎懲、升遷 ......................................................................................... 36

第八章

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 42

第九章

社會保險、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 ............................................................................. 44

第十章

其他 ............................................................................................................................. 47

第肆篇 其他管理辦法 .................................................... 48 第一章

員工健康關懷管理措施 ............................................................................................. 49

第二章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 52

第三章

意外事件處理原則暨流程 ......................................................................................... 54

第四章

職業災害處理原則及公傷病假申請流程 ................................................................. 60

第五章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 65

第六章

員工申訴辦法 ............................................................................................................. 69

第七章

員工申訴表格 ............................................................................................................. 71

表一、員工申訴表 ................................................................................................................... 72 表二、員工申訴處理紀錄 ....................................................................................................... 73 表三、員工申訴回覆書 ........................................................................................................... 74 表四、員工再申訴表 ............................................................................................................... 75 表五、性騷擾申訴書 ............................................................................................................... 76 表六、性騷擾申訴調查表 ....................................................................................................... 77

第伍篇 附件 ............................................................ 78 月薪員工薪資計算表 ................................................................................................................... 79 居家服務員薪資計算表 ............................................................................................................... 81 請假規則簡介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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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顧修女會奇蹟之家 員工手冊

第壹篇 主顧修女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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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 1840 年法國主顧修女會狄奧多院長奉會長的派遣,帶 5 位修女應美國印地 安那州的布魯特主教之邀,到地名聖瑪利森林的地方,為許多從法國到美國墾荒 者,及當時經濟弱勢家庭的子女開辦學校,目的是讓窮苦的學生都有受教育的機 會,同時也照顧貧病困苦的家庭。修女們本著敬天的信仰,以仁愛、慈悲、正義的 精神從事各樣的服務工作,很快的修會就發展起來了。 主顧修女會於 1920 年應中國河南開封譚主教之邀請到開封傳教及辦理教育及社 會服務事業,1948 年遷移到台灣,繼續傳教與從事教育與社會服務工作。1956 年成 立財團法人天主教主顧修女會並創辦靜宜女子文理學院即現今的靜宜大學。1972 年 修會在新北市泰山區創建現有的房舍,為輔仁大學遠地來求學的學生和國外來學華 語的朋友們服務,同時也辦理教會的靈修活動。修女們來到台灣後,分別在靜宜大 學、輔仁大學任教及在德蘭啟智中心、蘆葦啟智中心與澎湖惠民啟智中心等,從事 社會服務工作。 2000 年,修女們見台灣社會老年人口日增,有迫切的服務需求。經開會討論並 得到美國總會的支持,決議將泰山會院轉型為服務長輩及弱勢族群的場所。修會將 泰山會院一樓房舍及前後院整個環境加以整修開辦了「奇蹟之家」,服務泰山地區 的長者和身心障礙者。整修費用及開辦基金與前兩年的經費皆由主顧修女會美國總 會全額補助。 目前修女們仍繼續在靜宜大學及奇蹟之家從事教育及社會服務工作。在財團法 人天主教主顧修女會的捐助組織章程第三條明定法人設立的目的有四: 一、 為提供主顧修女會所需之一切設備及經費,並使年邁或生病的修女得 到贍養。 二、 培育教會人員在宗教、科學、文學等各方面的訓練,以服務社會。 三、 協助各地教會舉行天主教儀式及宣揚天主教教義。 四、 協助天主教在世界各地已辦或擬辦之社會慈善事業、教育事業或教會 團體、團員或某一地居民之社會福利事業: (一) (二) (三) (四) (五)

協助辦理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事業。 協助辦理居家老人服務及其他老人福利服務事業。 協助辦理家庭、婦女、青少年及兒童福利服務事業。 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各項社會慈善福利服務事業。 從事大學及中、小學教育工作及住宿服務。

奇蹟之家的服務是根據本法人組織章程第三條第四款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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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篇 奇蹟之家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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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奇蹟之家的沿革與發展 (一)、 公元 2000 年,馬玉潔修女看到台灣社會老年人口的遽增,深感對長 輩服務的迫切需求,因而向修會建議將泰山會院轉型做為服務長者 的場所。馬玉潔修女的提議深獲修女們及美國總院的支持。馬修女 相信有愛的地方就有奇蹟,因此,將這服務長輩的地方取名為「奇 蹟之家」。 (二)、 奇蹟之家最初是與輔仁大學護理系陳惠姿老師合作,執行國科會的 一個學術研究案,即以實際執行關懷社區長者服務的奇蹟之家和附 近另一個沒提供服務的社區作比較。在這同時奇蹟之家加入泰山區 公所學習型社區的志工隊,也參與泰山區公所之社區大學,辦理保 健類課程,與地方政府一起關懷社區民眾。這期間有宗教團體、社 會慈善團體、善心人士及志工朋友等,提供金錢、物資、人力的協 助,使奇蹟之家逐漸成長。 (三)、 2003 年起,奇蹟之家進一步聘請專業的社工師及護理師加入工作團 隊,陸續申請內政部和新北市政府的長者送餐服務和居家服務與日 間照顧服務。奇蹟之家期望為泰山及鄰近區域的長者及身心障礙者 提供好品質、小而美的多元照顧服務,特別優先服務失能、失智及 弱勢的長者和身心障礙者。以下是奇蹟之家各項服務的發展: 二、 服務宗旨:本著宗教敬天愛人的精神,尊敬、關懷、照顧長者和身心障礙 者,提升其生活品質,建立安和樂利的社區家園。 三、 服務理念 (一)、 (二)、 (三)、 (四)、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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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仁愛、慈悲與正義的精神從事服務工作。 對每一位長者及身心障礙者提供有尊嚴、有品質的服務。 以社區化的服務模式,提供個別化及專業化的服務。 優先為弱勢長者及身心障礙者提供服務。 回應時代需求,創新多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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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LOGO 介紹

:天主教教會單位的象徵。 人物:代表社區中需要被關懷和照顧的人。 環形:代表結合社會各界人力物力等資源,來服務、保護、照顧長者和身心 障礙者。 雙手:代表慈悲、信任、愛、力量、支持。 房屋:代表社區中的安定感及溫暖感。 MH :代表 MiracleHome 的縮寫 五、 服務內容 (一)、 服務對象 1、 有長期照顧需求,經政府評估符合補助標準者。 2、 不符政府補助標準,經本會評估有長照需求的長者及身心障礙者。 (二)、 服務項目:依據衛福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所訂之照顧組合項 目提供下列服務 1、 居家服務(BA 碼) 居家服務由照顧服務員至失能者家中提供照顧服務,以減輕照顧者 的負擔,維持受照顧者的生活品質。本服務的提供由居家個管暨居 督員至家中瞭解整體長照服務需,討論服務計畫,依個別化的需求 安排基本身體清潔、基本日常照顧、測量生命徵象、協助餵食或灌 食、餐食照顧、協助沐浴及洗頭、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協助 上(下)樓梯、陪同外出、陪同就醫、家務協助、代購或代領或代送 服務、協助執行輔助性醫療、安全看視、陪伴服務、巡視服務、協 助洗頭、協助排泄等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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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居家喘息服務(GA01-02) 居家喘息服務為考量照顧者長期照顧的辛勞,照顧者可視需求提前 一週向本會預約 3 或 6 小時的居家喘息服務,經時段協調與人力媒 合成功,可安排照服員到家中提供受服務者安全維護、基本生活、 身體照顧等服務。 3、 日間照顧服務(BB 碼及 BD 碼) 日間照顧服務可提供有照顧需求的失智與失能民眾白天完整的生活 與健康照顧,讓家屬可以安心上班或休息。本服務由護理師、社 工、照顧服務員及行政庶務人員組成服務團隊。服務內容包括:生 活照顧、生活自理訓練、健康促進活動、文康休閒活動、護理保健 服務、復健服務、餐飲服務、給藥服務、沐浴服務、家屬諮詢服務 等,以減緩服務使用者身體機能退化、維持生活功能、促進健康、 增進生活樂趣與生活品質。 4、 日照喘息服務(GA03-04) 為減輕照顧者的負擔,主要照顧者可視日照中心當天可收托的員 額,讓服務使用者選擇半日或一日的喘息服務。 5、 社區綜合性服務 (1)、 送餐服務 : 由廚師、社工、送餐志工組成服務團隊,於週間 提供煮食不便之失能長者或身心障礙者可口午餐,補充日常 營養。 (2)、 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3)、 綜合性長照及社會福利諮詢服務。 (4)、 捐贈物資轉送服務。 (5)、 長照其他相關社區服務工作。 6、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A 碼) 執行經照管中心派案後之個案管理與照顧資源管理服務,為失能者 擬定適切的照顧計畫、協調服務、派案服務、追蹤服務品質等,並 協調鄰近地區長期照顧相關資源網絡,以發展以使用者需求為導 向、充分運用在地社區資源的整體照顧服務。 7、 照顧咖啡館 以照顧者及被照顧者為服務對象,提供舒適的休憩空間及長期照顧 專業諮詢與轉銜服務、義賣點心與飲品、日照長者的園藝繪畫與藝 術創作作品、放置照顧相關書籍供閱覽、二手物品分享以及照顧者 聚會與研習等服務項目,並持續以照顧之精神,綜合運用館內空間 發展多元化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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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服務流程

諮詢

審核資格

資格符合

資格不符

執行服務

轉介

定期評估

繼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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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介或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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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組織架構與職務說明 (一)、 組織架構

董事會

主任

副主任

行政庶務 組組長

人 事

會 計

出 納

總 務

秘 書

庶 務

居家服務 組督導

日間照顧服 務組督導

居家 督導員

社工師(員) /護理師

居家照顧 服務員

日間照顧 服務員

社區服務 組督導

社工師(員)/ 照顧咖啡館 店長

志工

志工

財團法人天主教主顧修女會的董事會由五人組成,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 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本法人組織章程依據第三條設立「奇 蹟之家」,為協助辦理身心障礙者、長者福利服務事業,董事會遴聘主任一 名,負責綜理奇蹟之家業務並對董事會負責。主任之下設有行政庶務組、居 家服務組、日間照顧服務組和社區服務組,職務說明如下: 1、 主任 (1)、 對董事會負責並執行董事會決議。 (2)、 對外代表奇蹟之家,對內綜理各項業務,督導員工。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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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理、監督、負責各項服務計畫之決策與執行。 處理案主、案家與本會工作人員間之重大申訴問題。 召開、主持、參加本會服務計畫相關之重要會議。 人事之任用、調度、督導、考核。 重大危機、意外事件預防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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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副主任 (1)、 代表本會專業服務,綜整各項長照服務及跨團隊服務資源整 (2)、 (3)、 (4)、 (5)、

合。 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規劃與執行。 開發與經營社區服務資源網絡。 專業人員之服務品質督導、教育與支持。 長照人員認證與登錄管理。

3、 行政庶務組組長 (1)、 督導本組各項業務。 (2)、 召開組務會議。 (3)、 制訂、管理與執行各項行政流程與安全措施。 4、 人事 (1)、 (2)、 (3)、 (4)、

員工招募及建立與保管人事資料。 各種人事規章、制度之訂定。 員工出缺勤統計。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5、 會計 (1)、 (2)、 (3)、 (4)、

彙整表列各項服務費應收費用(交出納收款)。 提供財務各項報表、財務分析、預算控制。 編列年度預算、決算。 協助進行各項請款核銷作業及登錄、追蹤。

(5)、 (6)、 (7)、 (8)、 (9)、 6、 出納 (1)、 (2)、 (3)、 (4)、

核算薪資、考核獎金、各節獎金。 製作傳票。 辦理稅務相關事項。 承辦各項保險業務。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各項服務費統計、製單及收款。 零用金及現金收支管理。 捐款處理與捐贈者服務。 保管存摺、零用金管理。

(5)、 郵局信件郵寄、銀行往來相關事項辦理。 (6)、 財產清冊編列及管理。 (7)、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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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總務 (1)、 負責物品的採購。 (2)、 負責物品的維修。 (3)、 協助工程修繕的規劃、監督執行與聯絡。 (4)、 環境安全及整潔的維護(飲用水、電梯、交通車、消防等)。 (5)、 倉儲規劃與管理。 (6)、 辦理員工福利事宜(如年度健檢、員工旅遊、聯誼聚餐等)。 (7)、 協助辦理每年的園遊會及義賣方案的承辦者。 (8)、 鑰匙之配置與保管。 (9)、 定期更新佈告欄得訊息。 (10)、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8、 秘書 (1)、 負責收發文及共用信箱 email 的處理。 (2)、 負責捐贈物資(食品)管理: 食品物資的管理、規劃、儲存、 媒合。 (3)、 行事曆的登錄與彙整。 (4)、 季刊彙整、編印、聯絡及發行。 (5)、 協助會議的召開(跨組會議、行政庶務會議、)與記錄。 (6)、 協助彙整董事會的資料-各組的業務計劃及執行成效。 (7)、 網頁後台資料的更新:活動更新、徵信及最新消息的刊登。 (8)、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9、 庶務(廚師、廚務、駕駛員、清潔員、園藝) (1)、 負責準備中餐及點心(廚師)。 (2)、 食材採買與管控(廚師)。 (3)、 設計菜單(廚師)。 (4)、 督導廚房安全與整潔,以及廚房儲藏室的維護(廚師)。 (5)、 管控送餐服務及日間照顧服務之餐飲品質(廚師)。 (6)、 支援廚師備餐(廚務)。 (7)、 處理廚餘(廚務)。 (8)、 維護廚房環境及儲藏室的整齊清潔(廚務)。 (9)、 清洗廚房設施設備、鍋具與各項電器用品(廚務)。 (10)、 協助二手物資捐贈處理(廚務)。 (11)、 (12)、 (13)、 (14)、 (15)、 (16)、 (17)、 11 |

接送服務對象,配合各項活動交通之需求(駕駛員)。 車輛之清潔、加油、保養、換照和驗車(駕駛員)。 協助物品的維修(駕駛員)。 清潔建築物內部地面及地上物(清潔員)。 處理垃圾和資源回收(清潔員)。 協助物品的維修(清潔員)。 維護前、後院環境的整齊清潔(園藝)。 主顧修女會奇蹟之家 員工手冊

(18)、 維護花、草、樹木栽種、培植、施肥、採收等(園藝)。 (19)、 處理堆肥(園藝)。 (20)、 保持儲藏室的整理清潔(園藝)。 (21)、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0、 居家服務組督導 (1)、 本服務計畫之管理(包含服務運作監督、各項統計工作、工作 報告)。 (2)、 召開組務會議及會議決議事項之處理及追蹤。 (3)、 督導員服務之督導、教育與支持。 (4)、 服務員服務之督導、教育與支持。 (5)、 本組服務相關協調工作。 (6)、 本組業務相關辦法之擬定(彙整意見與經驗)。 (7)、 本組人力規劃、招募及職前訓練。 (8)、 服務員、受服務者抱怨、申訴案件之處理。 (9)、 本組工作人員之教育訓練規劃與安排。 (10)、 參與本組業務相關會議。 11、 居家個管暨居督員 (1)、 家訪、接案評估、服務過程評估、結案評估及轉介工作。 (2)、 照顧服務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3)、 居家服務工作之協同安排。 (4)、 服務員服務工作之督導。 (5)、 受服務者與服務員間之溝通、協調、聯繫。 (6)、 抱怨、申訴案件之處理。 (7)、 服務工作相關記錄(包含:個管記錄及照顧組合之登打)。 (8)、 參與居家服務相關會議及研習。 (9)、 服務員職前訓練、在職訓練。 (10)、 服務諮詢服務。 (11)、 其他個管暨居服督導員相關業務。 12、 居家照顧服務員 (1)、 配合本會之派班及相關作業規範,提供照顧服務。 (2)、 與督導員協調與執行服務計畫。 (3)、 (4)、 (5)、 (6)、

確實與即時回報一線服務工作情形。 參與工作會議與在職訓練。 配合完成服務相關之記錄。 參與與促進本組業務發展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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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日間照顧服務組督導 (1)、 規劃組員招募及訓練等事宜。 (2)、 (3)、 (4)、 (5)、 (6)、 (7)、 (8)、 (9)、 (10)、 (11)、

督導組員之服務。 處理特殊長輩之案件。 召開組務會議、照顧服務會議。 參與外部日照相關會議(聯繫會報及其他相關會議)。 統計與分析服務對象之相關事項。 續約業務。 統籌業務評鑑及專案計畫。 統籌日照組年度計畫及年度預算。 處理日照服務相關調查、研究訪談、研究計畫。 督導實習。

(12)、 其他日照相關業務。 (13)、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4、 日間照顧服務組護理師 (1)、 接案服務(身體功能評估)。 (2)、 擬訂個案照顧服務計畫。 (3)、 計畫及執行長輩之健康管理與護理服務。 (4)、 規畫及指導身體功能健康促進活動。 (5)、 規畫及指導照顧服務員,安排生活照顧工作。 (6)、 照顧服務員教育訓練(與社工合作)。 (7)、 餐飲服務及與廚務人員溝通。 (8)、 生命徵象異常與緊急狀況處理。 (9)、 協助業務評鑑與專案計畫的執行。 (10)、 給藥服務。 (11)、 其他日照相關業務。 (12)、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5、 日間照顧服務組社工師(員) (1)、 接案服務(含協助服務申請與諮詢)。 (2)、 擬訂個案照顧服務計畫。 (3)、 協助個案生活適應。 (4)、 規劃交通接送路線。 (5)、 家庭訪視服務及家屬支持、諮詢活動。 (6)、 規劃日照活動之安排(社工主責;護理師協助)。 (7)、 指導照服員及活動執行。 (8)、 安排照顧服務員教育訓練(與護理師合作)。 (9)、 統計長輩出缺勤及申請補助作業。 (10)、 執行專案計畫。 (11)、 社工實習生實習事宜。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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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協助業務評鑑。 (13)、 日間照顧志工的管理與培訓。 (14)、 其他日照相關業務。 16、 日間照顧服務員 (1)、 個案之日常生活和身體照顧服務。 (2)、 測量和記錄生命徵象,並於異常時報告護理師。 (3)、 設計及帶領主題課程。 (4)、 協助餐飲。 (5)、 維護個案安全。 (6)、 協助處理和記錄特殊情緒及行為型態(與護理師、社工配 合)。 (7)、 協助交通車上下過程。 (8)、 參與照顧服務會議。 (9)、 參與在職訓練(研習)。 (10)、 記錄相關服務(照顧日誌、家屬聯絡簿、月檢核表等)。 (11)、 協助社工師(員)完成服務環境空間佈置。 (12)、 保持工作環境的整齊清潔。 (13)、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7、 社區服務組督導 (1)、 督導社區組服務方案之規劃與執行。 (2)、 組內人力規劃、督導、訓練與支持。 (3)、 召開組務會議及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追蹤。 (4)、 統籌社區組年度計畫及年度預算。 (5)、 跨組業務協調。 (6)、 其他交辦事項。 18、 社區服務組社工師(員) (1)、 辦理營養餐飲服務之計畫申請、執行與成果核銷。 (2)、 送餐服務之志工招募、培訓與管理。 (3)、 走訪社區宣導長照服務。 (4)、 提供綜合性長照及社會福利諮詢服務。 (5)、 協調本會社區交通車前往居家接送長者至鄰近社區據點參與 活動與臨托。 (6)、 輔助規劃與執行本會照顧關懷據點之活動。 (7)、 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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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照顧咖啡館店長 (1)、 照顧咖啡館之服務規劃與執行。 (2)、 館內志工之招募、培訓與管理。 (3)、 搭配本會社區交通車接送居家失能者前來咖啡館使用相關服 務。 (4)、 輔助日照長者擔任半日店長,適性提供照顧咖啡館之內外場 服務或其他能力所及之特色專長服務。 (5)、 規劃與共同執行本會照顧關懷據點之活動。 (6)、 其他交辦事項。 八、 服務守則:本會本著「敬天愛人、尊重生命」的精神,從事社會服務工 作。凡本會員工皆應遵守下列服務守則: (一)、 (二)、 (三)、 (四)、

(五)、

遵守本會「服務宗旨」,履行本會的「服務理念」、落實各項服務 工作、並配合本會行政作業與活動的舉行。 天主是愛,同仁之間要本著基督博愛的精神,從事全人關懷的服 務,為服務對象及其家人設想。 以誠信、同理之態度與家屬協調溝通,並儘量給予體諒與協助。 社會服務工作是一份良心事業,工作同仁應常保有仁愛、慈悲、正 義的精神來面對服務,並提供專業、舒適、安全、溫馨、個別化之 照顧。 應尊重服務對象的隱私權,不得對不相關的第三者談論,更不應嘲 笑、批評。服務對象之個資尤當妥善保管,未經主管同意,不得將 其個資給來電或來訪者。

(六)、

同仁之間應彼此尊重、和睦相處、相互支援,以提高工作效率,並 營造一個互助、溫馨、快樂的工作環境。 (七)、 重視專業知能進修,不斷提升服務品質,以愛心、專業、創意、敏 感、主動負責之態度從事服務。 (八)、 對本會主任及同仁間多作積極性之建議與溝通,不私下抱怨、批評 或散佈謠言。 (九)、 員工應遵守本會的決定及主管委派的工作。 (十)、 員工須經主任授權後,方可以本會或主任名義參與外界之會議或活 動。 (十一)、 本會的專案計畫書、活動照片,未經本會的同意,不得私自拷貝、 借出或出版。 (十二)、 不私自接受服務對象、家屬之餽贈。如不便退還,則交辦公室處理 並開立捐贈收據。 (十三)、 珍惜社會資源,不浪費公物,善用每一筆捐款及物資。 (十四)、 注意儀容、穿著適宜,讓人感到親切和莊重。 (十五)、 親切的招待訪客(含來賓、捐贈者、志工、家屬)。帶客參訪時, 儘量避免打擾服務對象活動,或在服務對象前談論其個人問題。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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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接聽電話時,應留意基本的電話禮節。適切的將電話轉給相關人 員,或確實傳遞來電者的留言。 (十七)、 謹守作息時間,避免請假、遲到或早退。工作時間認真於職守,不 處理個人私事。 (十八)、 以謙虛之態度接受各種指教,這樣才可能創造更大的價值與進步空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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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篇 員工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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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訂立目的 財團法人天主教主顧修女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 權利義務,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共謀業 務的發展,特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 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凡受本會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員工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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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受雇與解雇 第三條

報到手續 新進員工於接到通知後,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本會辦理報到手續,逾 期視為自動放棄,該通知因而失其效力,報到時應繳驗下列文件: 一、 新進人員報到通知書內所記載之文件。 二、 本會所定人事資料卡。 三、 繳驗有關證件及國民身分證(核對後發還)。 四、 其他本會要求之文件:健康檢查報告書等。

第四條

勞動契約 本會因業務需要,僱用員工時,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 約。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

工作年資計算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員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二、 員工工作年資以服務本會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三、 受本會調動之工作年資,其年資由本會續予承認,並應予合併計 算。

第六條

新進試用 本會得與新進員工約定試用,試用期間 90 天,但具特殊技能、專長、 經歷,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考核成績不合格者,須終止契約 時,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及第十一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工資發放至停止僱用日為止。

第七條

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不得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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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契約限制期間之例外 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本會不得終止契約。但若本會 遭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者,得報主管機關核定 後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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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資遣預告 依第七條或前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預告期間如下: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 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本 會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時,應發給預告期間之工資。 本會員工離職時,應依第一項規定期間提出預告。

第十條

發放資遣費 凡依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八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員工,除依規 定予以預告或未及預告,而依規定發給預告期間之工資外,應於離職 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一、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 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本會自訂之規 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二、 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 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計給。 三、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其資 遣費給與標準,本會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 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 工資為限。 本條資遣費之發給,不適用於第十一條、自動辭職核准或定期勞動契 約期滿離職之員工。

第十一條 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解僱原因 凡本會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會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 二、 對於本會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員 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 金。 四、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或其他本會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本會 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本會受有損害。 五、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六、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七、 不願接受勸導,無法與他人配合,以致嚴重影響工作進行者。 八、 考績連續一次未達丙等者(含),或有四次乙等(含)以下,經主 管決議後得以解聘。 主顧修女會奇蹟之家 員工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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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於自 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二條 離職手續 本會員工欲離職時,得需依以下流程申請之: 一、 員工欲離職,需於一個月前向單位主管提出書面(離職單)申 請;單位主管需於二個月前提出申請。 二、 主任批准辭職。 三、 辦理交接,填妥離職手續單,由主管蓋章。 四、 繳回所借之書籍/錄音(影帶)/教具/鑰匙。 五、 離職手續及交接,應辦妥後始得離職。 第十三條 服務證明書 勞動契約終止時,經員工之請求,本會應發給服務證明書。 第十四條 調動 在不違背勞動契約之約定下,本會因業務及管理需要,且對員工薪資 及其他勞動條件不作不利之變更,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員工 體能及技術可勝任,並考量員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後,得依員工之 體能及技術調整員工之職務或工作地點,其年資合併計算;員工有正 當理由時,得申請覆議。員工之調動工作地點過遠,本會應予以必要 之協助。 第十五條 調職移交手續 工接到調任之「人事通知單」,應於 30 日內辦妥調職移交手續(經 另行指定移交日期者除外),就任新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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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資、津貼及獎金 第十六條 工資之爭議 員工之工資由本會與員工議定之。但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 酬,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第十七條 工資定義 工資,指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 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 經常性給與。 第十八條 工資計算及發放時間 本會之工資計算方式 一、 專職人員工資計算方法,採月薪制。(附件一:月薪員工薪資計 算表) 二、 居家照顧服務員工資計算方式,採時薪制。時薪為 200-250 元之 間。(附件二:居家服務員薪資計算表) *專職人員指在中心內部定點上班之工作人員,領月薪者。 員工工資之給付,除法令另有規定或與員工另有約定外,全額直接給 付員工,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即薪資單)。 員工工資,經員工同意發放時間如下,如遇例假或休假則順延發放: 每月一次:專職人員,於每月 2 日發放前月之工資。 每月一次:居家照顧服務員,於每月 10 日發放前月之工資。 第十九條 延長工時、休息日工作之工資加給標準 一、 正常工作日延長工時工資發給 (一)、 專職人員因業務需要,本會經員工同意或員工得申請延長 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給三分之一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3、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 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二)、 居家照顧服務員因業務需要,本會經居家照顧服務員同 意,由督導員進行調整延長工作時間,其延長工作時間之 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當月每小時工資額加 給三分之一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當月每小時工資額 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主顧修女會奇蹟之家 員工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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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作時間者,按當月每 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二、 休假日工作工資發給 (一)、 專職人員 1、 因業務需要,本會經員工同意於休息日工作者,工作時 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 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2、 本會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發生,有使員工於休息 日工作之必要者,出勤工資之計算方式,依前款規定計 給。 (二)、 居家照顧服務員 1、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居家照顧服務員同意於休息日工作 者,採實際派班執行工作之時間計算薪資,工作時間在 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當日每小時時薪乘一又三分之 一;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其工資按當日每小時 時薪乘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2、 因業務需要,居家照顧服務員於十二個國定假日 (元月 一日、農曆除夕至初三(四天)、二月廿八日、婦幼節、 民族掃墓節、五月一日、端午節、中秋節、十月十 日),依受服務者需求提供服務者,則依當日薪資雙倍 計酬。 3、 本會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發生,有使照顧服務員 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出勤工資之計算方式,依前款 規定計給。 第二十條 平日及休息日工作後之補休約定 專職人員 一、 員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其意願選擇補休,並 經本會勞資會議同意以工作時數 1:1 換取補休時數;補休期限 3 個月。 二、 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完畢之時數,依當日之工資計 算標準發給工資。 第二十一條 補休請休之先後順序 補休應依員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 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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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屆期未補休完畢時數之工資發給期限 補休屆期或契約終止時,發給未補休完畢時數工資之期限如下: 一、 於第十九條約定給付員工工資給付日發給。 二、 因契約終止所發給之未補休完畢時數之工資,於契約終止 時,本會應連同第十九條應結清之工資,一併給付員工。 第二十三條 津貼及獎金 一、 年終獎金(限專職月薪人員) (一)、 本會訂定年終發放年終獎金之目的為感謝績優員工一整 年來為服務工作的辛勤付出,獎金發放以示鼓勵與慰 勞;但,若因本會經濟拮据、營運拙絀、捐款減少或政 府補助減縮,得以調整獎金的發放與否。 (二)、 年資未滿一年者依比例發給,全年事、病假合計超過 22 天者,年終獎金亦按比例發給。於農曆春節前發送。 (三)、 年終獎金之計算以該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 止,並以核發時仍在職者為核發對象。 (四)、 年終獎金發放標準: 1、 年中與年終二次考核總分之平均 95 分以上者,發給 1.3 個月獎金。 2、 年中與年終二次考核總分之平均 90 分以上者,發給 1.2 個月獎金。 3、 年中與年終二次考核總分之平均 85-89 分者,發給 1.1 個月獎金。 4、 年中與年終二次考核總分之平均 80-84 分者,發給 1 個月獎金。 5、 年中與年終二次考核總分之平均 75-79 分者,發給 0.9 個月獎金。 6、 年中與年終二次考核總分之平均 70-74 分者,發給 0.8 個月獎金。 7、 年中與年終二次考核總分之平均 69 分以下者,不發獎 金。 8、 年終獎金以該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計 算日期。 9、 凡全年事、病假合計超過 22 天者,年終獎金按比例計 算。其計算公式為:獎金=(該年度應工作日-該年度 請假日)÷該年度應工作日*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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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端午及中秋節禮金 (一)、 專職人員:服務滿三個月以上者 1,500 元(本會若因經 費拮据含政府補助增減,得以調整佳節獎金);未滿三 個月者致贈 500 元。 (二)、 居家照顧服務員:月平均服務時數達 130 小時(含)以上 1,500 元,未達 130 小時-100 小時為 500 元。 第二十四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之工資給付 員工因「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所 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本會不予扣發工資。應本會之要求而出勤 之勞工,就該段出勤時間加給一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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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 第二十五條 工作時間 一、 專職人員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 時。本會得視實際需要,並經 106 年 7 月的勞資會議通過,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二週變形工時。員工 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 少應有四日。 本會得視員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員工於不變更每日正 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 之時間。(固定排班之照顧服務員除外)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規 定,經醫師建議應縮短工作時間者,本會將參採醫師之建 議,調整員工之工作時間;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本會亦將 遵守法令規定調整工時。 子女未滿二歲須員工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 外,本會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員工於每日 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本公司 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哺(集)乳時間,視為工 作時間。 員工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請求下列所定事項之一: (一)、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 求報酬。 (二)、 調整工作時間。 員工為前二項哺(集)乳時間、減少或調整工時之請求時, 本會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 不利之處分。 二、 居家照顧服務員 (一)、 居家服務員每日正常實際工作時數不超過八小時,每 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本會得視實際需要,並經 106 年 7 月的勞資會議通過,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 項規定實施二週變形工時。員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 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 因業務屬性的特殊狀況,經本會勞資雙方及勞資會議 同意,居家照顧服務員的正常工作時數採二週變形工 時計算。居家照顧服務員正常一天彈性實際工作以不 超過 10 小時(含轉場時間)為原則,每兩週工作不超 過 80 小時。下述計算方式,以勞基法每週最高工時 40 小時換算。 主顧修女會奇蹟之家 員工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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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工作天數為 20 日,月最高工時為 160 小時。 2、 月工作天數為 21 日,月最高工時為 168 小時。 3、 月工作天數為 22 日,月最高工時為 176 小時。 4、 月工作天數為 23 日,月最高工時為 184 小時。 5、 月工作天數含國定假日出勤。 6、 週六或週日,其中一天是休息日。 (三)、 居家照顧服務員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 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工資照給(依勞動部 106 年 1 月 6 日勞動條 1 字第 1050133131 號函修正之第 陸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按時計酬者,勞雇 雙方議定以不低於基本工資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約 定外,得不另行加給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 本會居家照顧服務員平均時薪已超過基本工資每小時 工資額,故不另行加給例假日及休息日之工資)。 (四)、 若排班有特殊狀況超過十小時者,在服務人力得以調 配的情況下,服務員必須接受本會調整到合理之工 時。 (五)、 女性服務員排班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期間工 作。 (六)、 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所花的時間列入正常工作時間計 算。 第二十六條 延長工作時間 一、 專職人員 本會有使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經勞資雙 方及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因業務需求, 除有緊急或特殊情況外,前項延長員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 工作時間,一天以不超過十小時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十二 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專職 員工若因業務需求欲延長工作時間時,需事先申請並獲得主 管同意。 二、 居家照顧服務員 本會有使居家照顧服務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經勞資雙方及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因業務需求及為維護服務品質,居家照顧服務員前項延長之 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每日實際工作時數以不超過十 小時 (含轉場時間) 為原則,但因緊急或特殊情況等需求, 由督導員進行調整之,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每日 最高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居家照顧服務員延長工作時間,以 居家督導員視業務需求,實際派班為主。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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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會使員工(專職人員及居家照顧服務員)於休息日工作之時 間,計入前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 發事件,本會使員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 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工作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報當地 主管機關備查,且應於事後補給員工以適當之休息。 四、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本會有使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 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二十四小時內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應於 事後補給員工以適當之休息。 五、 員工得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 工作。 第二十七條 加班指派 本會依第二十七條辦理後,因工作需要加班時,加班人員應填寫 「加班單」,經權責主管核准後交加班人員憑以加班。 第二十八條 休息時間 員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 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本會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 息時間。 第二十九條 實施輪班工作之換班休息時間 本會員工工作有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員 工同意者不在此限。更換班次時本會應給予員工至少應有連續十一 小時之休息時間。 第三十條 例假及休息日 員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工 資照給。(適用專職人員) 第三十一條 休假日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前開休假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 意後,得酌作調移。(適用專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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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特別休假之日數及排定方式 員工於本會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本會依下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每年七日。 三、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每年十日。 四、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員工之工作年資自受雇當日起算;員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 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以員工受雇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 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 個月之期間。 部份工時勞工(每週工作不及 40 小時者),前述特休假日數按工作 年資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自受雇當日起算,六個月正常工作 時間佔全時勞工六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部份工時勞工工作年 資滿一年以上者,以其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員工全年正常工作 時間之比例,乘以前述特休假日數計給。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 日數與全時工時勞工相同,僅工作時數較短者,仍依上述規定給予 休假日數。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員工排定之。但本會基於業務上之急迫需 求或員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本會應於員工符合前項所定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告知員 工排定特別休假。 員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本會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 任。 第三十三條 未修畢特別休假工資發給及書面通知 員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由本會發 給工資。未休假工資依員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一日工資 計算。 未休假工資計算之基準,為員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 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按月計酬者,為年度終結或契 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換算之。 居家照顧服務員因每月工作時數不同,每月領的薪資亦不同,特休 假之工資經勞資雙方同意,以最近六個月的平均月薪除以三十換算 之。因服務滿一週年之特休未休假,於第十七條約定給付員工之工 資給付日發給。因契約終止所發給之未休假工資,於契約終止後, 連同應結清之工資,給付給員工。 員工每年特別休假日及未休假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由本會記 載於工資清冊,並於前二項給付未休假工資時,一併通知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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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休假日工作 第三十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一 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二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照給。本會經徵 得員工同意於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休假日工作者,工資加倍 發給。 第三十五條 停止假期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本會認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所定員工之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但應於 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停止假期 之工資,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第三十六條 給假及育嬰留職停薪規定 員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得請假,假別分為婚假、事 假、普通傷病假、生理假、喪假、公傷病假、產假、安胎休養假、 產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及公假等十二種。准假日數及工資給 付如下: 一、 婚假:員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可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 個月內請畢。但經本會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婚假期 間,工資照給。 二、 事假:員工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 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三、 普通傷病假:員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 休養者,得依下列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請假連續 3 日(含) 以上者,須繳附醫療證明(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三 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 達工資半數者,由本公司補足之)。 (一)、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 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 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 算。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款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 抵充後仍未痊癒者,經本會同意得予留職停薪。逾期未癒者 得予資遣,惟如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且符合退休要件 者,應發給退休金。 四、 生理假:女性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 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 數併入病假計算。(請休生理假不需附證明文件。另,前開 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主顧修女會奇蹟之家 員工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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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喪假:工資照給。員工喪假得依習俗於百日內分次申請。 (一)、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 日。 (二)、 (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 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 (三)、 (外)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外)祖父母喪 亡者,給予喪假三日。 六、 公傷病假:員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 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七、 產假: (一)、 女性員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二)、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 期。 (三)、 第一目、第二目規定之女性員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 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 給。 (四)、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 予產假一星期。 (五)、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 日。 (六)、 第四目、第五目員工可自行選擇請普通傷病假或產 假,請普通傷病假者,依普通傷病假規定辦理。請產 假者,工資不給。 (七)、 女性員工請產假須提出證明文件。 八、 安胎休養假:員工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 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安胎休養請假薪資之計算,依病 假規定辦理。 九、 產檢假:女性員工妊娠期間,給予產檢假五日。產檢假期 間,薪資照給。 十、 陪產假:員工於其配偶分娩時,於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十一、 家庭照顧假:員工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 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 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 算,依事假規定辦理。 十二、 公假:員工有依法令規定應給公假情事者,依實際需要天數 給予公假,工資照給。 十三、 部份時間工作之員工(每週工作不及 40 小時者),前述婚假、 喪假、事假、普通傷病假、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之 日數,按員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除以四十小時,再乘以應給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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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之假日數並乘以 8 小時。產假、生理假、公傷病假、安胎 休養請假不在此限。 員工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 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 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員工申請生理假、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陪產假、安 胎休養假、產假、產檢假時,本會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 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十四、 留職停薪 (一)、 本會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 1、 普通傷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 痊癒,且經勞保局認可者。 2、 員工於懷孕期間因工作負荷恐影響胎兒健康,主動 提出留職停薪者。 3、 年資滿六個月以上,符合本條第十三款規定者,育 嬰留職停薪期間,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育嬰留職 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 4、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同法第四 條)。 5、 服務滿三年,並連續二次考核甲等以上。 6、 其他特殊情形,經主任認可者。 (二)、 留職停薪(育嬰假除外)以一年為限,期滿若有正當 之理由者,經主任核准後,得酌予延長,唯延長時間 不得超過一年。 (三)、 留職停薪(育嬰假除外)期間非屬工作期間,敘薪及 退休時均不予採計,惟前後工作年資應予併計。 (四)、 辦理留職停薪者,其勞保、健保除法令有規定依其規 定辦理外,其它皆以退保處理。 (五)、 留職停薪期間,本會相關福利均暫停。 (六)、 辦理留職停薪程序如下: 1、 填寫留職停薪申請書(附相關證明),交相關主管 核可。 2、 完成留職停薪會辦單(移交明細),並按其內容於 留職停薪生效日前兩天內完成會辦事項,始准予留 職停薪。 (七)、 留職停薪期間應每個月至少與所屬單位聯繫一次,充 分瞭解所屬單位業務狀況,以利復職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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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若事後發現,提出之理由,非當初申請時之意思表示 或擅就他職查明屬實者,本申請案得自動失效,不予 接續聘僱。 (九)、 復職申請需在期限結束前一個月辦理,未辦理復職申 請者,視同自動離職。 第三十七條 請假手續 一、 員工因故必須請假者,應事先填寫請假單或口頭敘明理由經 核定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或不出勤;日間照顧服務員需先尋 求本會核可之代班人支援,方可填寫請假單。 二、 如遇急病或臨時重大事故,得於當日內委託同事、家屬、親 友或以電話、傳真、E-mail、限時函件報告單位主管,代辦 請假手續。 三、 如需補述理由或提供證明,當事人應於三日內提送,其工作 單位按權責核定之。 四、 凡病假應於回復工作日起二日內,補交醫生診斷證明。 第三十八條 請假日數計算 員工事假及普通傷病假全年總日數的計算,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 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九條 請假計算單位 一、 請假之最小單位,病、事假以 1 小時計;補休以半小時計; 特休假以 4 小時計。 二、 產檢假可依員工實際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 單位,擇定後不得變更。 三、 一次連續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遇休息 日、例假日、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併計於請假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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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退休 第四十條 自請退休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四十一條 強制退休 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 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第四十二條 退休金給予標準 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本會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起,本會按月提繳其 工資 6% 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 第四十三條 退休金給付 本會應給付員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退休金,自員工退休 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第四十四條 退休金請求 員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者,其請領退休金權利,自退休之 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請領退休金權利不得讓與、抵 銷、扣押或供擔保。前項請領之退休金,員工得檢具證明文件,於 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 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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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女工 第四十五條 女工夜間工作保護 本會不得使女性員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 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性員工 宿舍。 女性員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 間內工作者,本會不得強制其工作。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 或突發事件,本會必須使女性員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 工作時,不適用之。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 女性員工,不適用之。 第四十六條 分娩前後的保護 女性員工在妊娠期間,本會若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本 會不得拒絕,且不得減少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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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考勤、考核、獎懲、升遷 第四十七條 遲到早退 員工應準時上、下班,並依規定按時打卡(簽到)。有關遲到、早 退、曠工(職)規定如下: 一、 員工逾規定上班時間 10 分鐘(含)以上出勤者,視為遲到。但 偶發事件經單位主管核准當日補請假者,視為請假。 二、 於規定下班時間前 10 分鐘以內無故擅離工作場所者,視為早 退。 三、 未經辦理請假手續或假滿未經續假,而無故擅不出勤者,以 曠工(職)論。 四、 在工作時間內未經准許或辦理請假手續,無故擅離工作場所 或外出者,該缺勤期間以曠工(職)論。 五、 遲到不得以補休抵之。 六、 遲到超過十分鐘(含)至一小時內,以事假一小時計。 七、 遲到一小時以上,未知會單位主管請假者,以曠職半日論。 八、 遲到、早退次數,列入考核。 第四十八條 公出 一、 外出處理公務,如家訪、購物、載捐物…,請於「外出記錄 本」記錄,並口頭告知辦公室同仁。 二、 公出後不再回辦公室者,先經得各組主管同意,於隔日請主 管於考勤卡簽章。 三、 先處理公務,再進辦公室者,前一日需經得各組主管同意, 並於當日進辦公室請該組組長或督導於考勤卡上簽章,並同 時照會會計,以免誤記「遲到或曠職」。 第四十九條 補充 本會提供午餐,午餐休息時段外出處理私事若發生意外,不列入職 業災害(銓敘部 83.4.8 八三臺華法一自第 0982983 號函)。外出處 理私事,進、出請打卡。逾時返回,視同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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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考核制度 本會為激勵員工士氣,確保工作精進每年皆辦理員工考核: 專職人員 一、 員工考核 (一)、 新進員工考核:新進員工於試用期間實施,通過者始能成 為正式員工。 (二)、 平時考核:各組主管對組員平時工作之表現,應根據確實 事蹟隨時詳加記錄,如有特殊優劣事蹟,應依據獎懲辦法 隨時處理。 (三)、 員工年中(終)績效考核:一方面為檢視員工工作表現、 激勵員工在工作上持續學習求取進步;另一方面則為調 薪、給予獎金、職務調整及任免之參考。 二、 年中(終)績效考核時間 (一)、 考核期間為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分年中及年終考核。 (二)、 績效考核對象為不定期契約員工,並服務滿三個月以上, 年中考核於七月、年終考核於翌年一月進行。 (三)、 考評分數比例:依各組有不同的規定。例:日照組自評佔 20%,社工 25%,護理師 25%、督導 30%。 (四)、 考核總分=考評分數+獎懲分數(參獎懲辦法)。 (五)、 服務未滿一年及留職停薪者,考績獎金按任職比例(日 數)發給。 三、 考核獎金計算(每半年依員工考核成績調整一次) (一)、 年中考核 1、 優等 90 分(含)以上:每月發給 1,000 元獎金。 2、 甲上 85-89 分:每月發給 750 元獎金。 3、 甲等 80-84 分:每月發給 500 元獎金。 4、 乙等 70 分(含)以上:無獎金。 5、 丙等 70 分以下:無獎金。 (二)、 年終考核 1、 優等 90 分:每月發給 1,000 元獎金。 2、 甲上 85-89 分:每月發給 750 元獎金。 3、 甲等 80-84 分:每月發給 500 元獎金。 4、 乙等 70 分以上:無獎金。 5、 丙等 70 分以下:無獎金。 (三)、 非因病假因素而連續二次考核丙等者,逕行終止聘僱關 係。 (四)、 考核期間有曠職、事假超過七天、病假超過十天或曾留職 停薪情事之一者,不得列為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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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工作未滿一年(到職三個月以上)或留職停薪(不超過三 個月)按出勤比例計算。 (六)、 列為優等或丙等者,須附具體事實。 四、 部分工時人員 (一)、 考核優等:考核獎金 1,500 元。 (二)、 考核甲上:考核獎金 1,000 元。 (三)、 考核甲等:考核獎金 750 元。 (四)、 考核乙等:無獎金。 (五)、 考核丙等:無獎金。 (六)、 考核獎金原則上按上述規定給付,若遇有特殊狀況可經由 主任報備董事會後而有所異動。 居家服務員 一、 年終考核方式(下列考核為受雇達半年以上之服務員,進行年終 考核) (一)、 年度考核時間於隔年一月執行。 (二)、 服務員考核分為工作態度、服務配合度、服務能力、學習 精神、出缺勤、服務規定之遵守、參與相關會議及訓練、 活動等面向,考核指標另訂。 (三)、 考核內容分為自評及本會評。自評為參考分數,本會評由 督導員綜合給分,最後由主任核定之。 (四)、 年終考核為 75~79 分者,須與本組主任擬定服務改善計 畫,經約定期間進行改善評估,若無明顯之進步、改善 者,則不予以聘用。 二、 年終考核獎金(依年終考核成績發給考核獎金) 考核分數

130 小時(含) 以上

未滿 130 小 時~100 小時

未滿 100 小 時

90 分以上

15,000 元

10,000 元

8,000 元

85~89 分

10,000 元

8,000 元

5,000 元

80~84 分

8,000 元

6,000 元

3,000 元

70-79 分

5,000 元

3,000 元

1,500 元

60-69 分 3,000 元 1,000 元 800 元 年終考核時,未達考核期程,但已服務滿三個月之新進服務 員,有優良表現者核發獎金 1,000 元。 三、 半年升等考核(辦法訂定中)此考核辦法決定下半年居家照顧服 務員的時薪等級(20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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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獎懲辦法 一、 本會為激勵士氣,確保工作精進,得視員工表現辦理員工獎 懲,為建立公平獎懲標準,特定本辦法。 二、 「獎懲」由相關主管向主任提報,主任視需要召開審查會 議,依規定給予適當獎懲處理並公告。人事登錄各項獎懲記 錄,又以此為年中(終)考核之參考依據。 三、 獎懲區分為: (一)、 獎勵 1、 嘉獎(獎金 500 元)~每累計三次,相等於記小功 一次。 2、 小功(獎金 1,500 元)~每累計三次,相等於記大 功一次。 3、 大功(獎金 4,500 元)。 (二)、 懲戒 1、 申誡(取消三個月的現金獎金)~每累計三次,相 等於記小過一次。 2、 小過(取消半年的現金獎金)~每累計三次,相等 於記大過一次。 3、 大過(取消一年的現金獎金)。 (三)、 同年度記滿三個大過,停止聘僱。 四、 員工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予以記嘉獎: (一)、 執行本會交付重大任務,圓滿達成使命者。 (二)、 對本會業務之推展、改革提供具體建議且有具體成效 者。 (三)、 辦理重要業務成績優異者。 (四)、 致力維護本會安全,有具體貢獻者。 (五)、 遇意外災害、緊急事件時,處理得當,減少本會損失 者。 (六)、 其他有利於本會之事蹟者。 五、 員工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予以記小功: (一)、 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效益者。 (二)、 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能處置得 宜,使本會免受重大損失者。 (三)、 遇重大困難問題,能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 決者。 (四)、 革新職掌業務,且積極努力推行,有重大貢獻者。 (五)、 計劃周詳,執行得當,節省大量公帑或人力,有具體 事證者。 (六)、 對舞弊或有損本會利益之事件,於事前舉發或防止, 使本會免受或減少損失者。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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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他有利於本會之優良事蹟者。 六、 員工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予以記大功: (一)、 對於危害本會權益之情事,能事先舉發或防止,而使 本會免於重大損失者。 (二)、 維護本會重大利益,消弭嚴重損害本會或公益之重大 變故,避免重大損失者。 (三)、 遇有意外事件或災變,奮不顧身搶救或做最合宜的緊 急處理,使本會免於重大損失者。 (四)、 其他有貢獻於本會之特殊優良事蹟,足堪楷模者。 七、 員工有下列情節之一者,得予以記申誡: (一)、 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導不周者。 (二)、 因個人疏忽,致本會或服務對象發生損害或損傷,情 節輕微者。 (三)、 經管檔案、資料不當以致遺失者。 (四)、 不遵守主管合理指揮、調度,影響業務推動者。 (五)、 工作時間,擅離崗位者。 (六)、 工作怠惰、態度傲慢、常遲到早退,屢勸不聽或不服 糾正者。 (七)、 言行失當、違反紀律、破壞公物者。 (八)、 遇有意外事故,推諉責任者。 (九)、 與同事爭吵,製造事端者。 (十)、 背後批評、散佈對本會之負面言論者。 (十一)、 私下接收服務對象或其家屬之禮金或貴重物品者。 (十二)、 曠職一日者。 (十三)、 其他與上述各款相當之事項者。 八、 員工有下列情節之一者,並有具體事實者,得予以記小過: (一)、 前條所列各種情事之情節稍重或再犯者。 (二)、 對承辦業務,工作不力,影響本會業務之執行者。 (三)、 對偶發事件之預防及處理失當,致釀成意外災害,使 本會招致損失者。 (四)、 假造或變造業務資料,圖利自己或他人,致使本會或 服務對象蒙受損失者。 (五)、 虛報費用、浪費公帑者。 (六)、 明知他人違法,而予隱瞞、庇護或作偽證者。 (七)、 故意貽誤公務,造成本會損失或導致不良後果者。 (八)、 託人打卡或代打卡,假造出勤記錄者。 (九)、 同月份曠職二日者。 (十)、 其他與上述各款相當之事項者。 九、 員工有下列情節之一者,並有具體事實者,得予以記大過: (一)、 前條所列各種情事之情節嚴重或履勸不聽者。 主顧修女會奇蹟之家 員工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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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怠忽職責、濫用職權,造成本會或服務對象嚴重受損 害者。 (三)、 未經本會許可,私自拷貝文件、活動照片等做私人或 轉借之用者。 (四)、 拒絕上級合理指揮調度,或羞辱上級,行為嚴重者。 (五)、 以言語或行為對服務對象施虐者。 (六)、 煽動造謠、挑撥離間,意圖造成本會不安或對立者。 (七)、 向服務對象或其家屬借貸現金者(再犯者解雇)。 (八)、 偷竊(再犯者解雇)。 (九)、 上班時間喝酒、滋事或賭博,有具體事實者(再犯者 停止聘僱)。 (十)、 駕公務車肇事者(非他人造成之事故)。 (十一)、 同月份曠職達三次者(連續曠職三日者,停止聘 僱)。 (十二)、 其他與上述各款相當之事項者。 十、 其他未列舉者,由主任召集相關人員專案討論,依事件大小 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獎懲處理。 十一、 員工對獎懲結果有異議時,可向「員工申訴處理評議委員 會」申訴。「員工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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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第五十二條 職業災害補償 員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本會應依下 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 定,已由本會支付費用補償者,本會得予以抵充之: 一、 員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本會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二、員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本會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 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 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本條第三款之殘廢給 付標準者,本會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 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三、員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 存殘廢者,本會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 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失能給付標準 之規定。 四、 四、員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本會除給與 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 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第五十三條 職業災害補償抵充 本會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 償金額。並依據下列要點為之: 一、 員工遭受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有醫療之需,應向本會索取職業 災害生病門診單於就醫時出具之。 二、 員工遭受一般傷病、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有就醫、住院、休養 之需,應繳交公私立醫療院所,主治醫師開立之診斷書與本 會,本會據以核發就醫、住院、休養期間之醫療費用與工資 為補償金。該筆金額應由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與本會付費之團 體保險給付。 三、 前項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與團體保險給付申請所需文件,員工 應於傷病發生日起 5 日內,繳交於本會提出申請,若員工 於傷病發生日起住院,應於出院日起 5 日內繳交之。並於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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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痊癒日前,逐月於每月 30 日前繳交前述診斷書以為傷後 健康管理及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之用。 第五十四條 職業災害補助請求時效 第五十二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員工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 銷、扣押或擔保。員工或其遺屬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 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 害補償金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 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五十五條 撫卹 一、 員工因公意外死亡,除得請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予以補償之 外,本會付費之團體保險亦會給予 100 萬作為撫恤金。 二、 員工非因公意外死亡,除得請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予以補償 之外,本會付費之團體保險亦會給付 100 萬作為核發與員工 之撫恤金。 三、 員工因疾病死亡,本會給付 5,000 元作為撫恤金。 四、 申請勞工保險死亡給付,家屬應依勞工保險法規定檢具相關 文件,於兩年內提出申請,逾期若造成員工權益損失不可歸 責於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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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社會保險、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 第五十六條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員工均由本公司依法令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 險,並依相關法令享有保險給付權利。對於同仁發生各該保險之保 險事故時,由本公司依法為其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 第五十七條 員工福利 一、 提供勞健保。 本會至少每季檢視員工之工作薪資,進行投保金額之調整。 投保金額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相關規定辦 理。(註: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 無法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請領職業傷害補償費 或職業病補償費。保險理賠為:事故產生當月起(含當月)前 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70%,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 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 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連同前一年,共為二 年。) 二、 勞退提撥:依投保薪資提撥 6% ※有關(一)、(二)投保薪資異動之說明: 員工每月薪資須於下月初薪資核算完畢,才得以進行投保 薪資異動,依據勞健保局之行政作業,均以申請異動日的 隔月才能做異動之生效,故有領取薪資與投保薪資級距之 時間落差,特予說明。 三、 團體保險:每年為員工保意外保險及醫療住院險。 四、 禮金 專職人員 (一)、 員工本人結婚,禮金 6,000 元(服務滿三個月以 上)。 (二)、 員工子女結婚,禮金 2,000 元(服務滿三個月以 上)。 (三)、 員工本人生育,禮金 3,600 元(服務滿三個月以 上)。 (四)、 員工本人生日,禮金 600 元(服務滿三個月以 上)。 居家服務員 (一)、 生日禮金:月平均服務時數 130 小時(含)以上 600 元,未滿 130 小時-100 小時為 300 元。 (二)、 本人結婚禮金:月平均服務時數 130 小時(含)以上 6,000 元,未滿 130 小時-100 小時為 3,600 元。 主顧修女會奇蹟之家 員工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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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人生育禮金:月平均服務時數 130 小時(含)以上 3,600 元,未滿 130 小時-100 小時為 2,600 元。 五、 慰問金 (一)、 員工本人過世,奠儀 5,000 元。 (二)、 員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過世,奠儀 2,100 元。 (三)、 員工直系子女,奠儀 2,100 元。 六、 聚餐:每年舉辦一次全體員工聚餐(尾牙或春酒)。 七、 聖誕愛餐活動:每年於聖誕節前舉辦聖誕愛餐活動,一人備 一菜與全體工作同仁共融,活動補助金額 1,000 元/人。 八、 員工旅遊:每年舉辦一次全體員工旅遊活動。舉辦 1-2 日 遊,全額補助(限住 4 人房) 。若國外或離島旅遊,單位補 助金額則由主管會議討論決議後實施。到職未滿三個月者, 歡迎共同參與,但費用自行負擔。或本會主管決定有優於前 述標準,依公告辦理。 九、 健檢補助 (一)、 工作滿一年者,每次體檢補助 1,000 元,憑健康檢 查收據申請補助。若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團體體檢, 則免附證明文件,只須繳回收據影印。 (二)、 若不參與本會辦理之健康檢查者,得以自費檢查, 須檢附收據正本提供影印,金額若未達 1,000 元, 以實際費用補助。 (三)、 檢查項目檢附當年度之成人健檢體檢報告替代,但 無補助。 (四)、 體檢報告須提供給本會部分資料,以利員工之健康 管理。 十、 資深服務員表揚與獎勵活動(資深服務員獎金)—限居家服務 員 (一)、 於本會服務滿五年以上之服務員,每年發放 1,000 元獎金方式辦理。 (二)、 於服務滿十年以上逐年加 100 元(例:11 年 1,100、 第 12 年 1,300…)。 (三)、 逢第十五、二十年之服務員,提供三千元禮金(例: 15 年 3,000、第 16 年 1,600…20 年 3,000…)。 十一、 專業人員加入工(公)會會員,其會員費自付。若加入執 業登記,其登記費用由本會支付。 十二、 在職訓練 專職人員 本會員工每年得申請公假參加與職務相關的課程,受訓 後需繳交 500 字的研習報告及研習相關證明或證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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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研習報告或未取得研習證明或證書者將取消公假; 申請參加外訓課程需由該組業務的督導核可。 居家照顧服務員 (一)、 定期舉辦內部在職訓練,提升服務員之照顧知 識、技能及自我成長。在職訓練除喪、病假(要 檢附證明)、婚假外,都應於一個月內約定一時 間,補看一份與服務有關的影片、文章及寫心得 報告 300 字。 (二)、 服務員在職訓練要求,依政府規定從事居家服務 工作之照顧服務員每年須完成 20 小時之在職訓 練,本會安排及派訓會提供每位服務員足額之在 職訓練,若因個人因素無法參訓,必須自行負責 (得申請外訓完成,見下一點說明。或參與其他 相關之訓練安排)。 (三)、 外部在職訓練申請及派訓(公假給付薪資) (四)、 外訓天數 (五)、 未滿一年,每年至多一天。 (六)、 滿一年~三年,每年至多二天。 (七)、 滿三年以上,每年至多給三天。 十三、 有意申請外部參訓者,須一週前提出申請,研習內容需 經主任簽核通過。 十四、 每次參訓一週內繳交研習心得一份(非上課內容描述, 字數至少 500 字。若不符合前述可以退回補件,未能完

十五、

成者,取消公假研習),並配合本組服務之需,分享學 習成果及接受研習內容相關照顧工作之派案。 每次研習最低計算單位為半天,須至少有 3 小時之研習 內容,一天至少有 6 小時之研習內容。

第五十八條 安全衛生 本公司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規定,規範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及事 項,員工應遵照相關規定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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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其他 第五十九條 勞資會議 本公司為協調勞資關係,增進彼此瞭解,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 效率,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舉辦勞資會議。定期開會並三個月 至少召開一次為原則,相互溝通意見,勞雇雙方應本和諧誠信原 則,協商解決問題。詳見(附件四)本會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六十條

員工申訴性騷擾處理制度 員工於工作場所遇有性騷擾時,可向單位負責人申訴。 申訴專線電話:0956-860-122 申訴專用傳真:02-2903-0653 申訴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詳見(附件五-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詳見(附件六-員工申訴辦法)

第六十一條 補充規定 本規則若有法令修改、未盡事宜或涉及員工其他權利義務事項,本 公司得視實際需要,按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六十二條 實施 本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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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篇 其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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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員工健康關懷管理措施 第一條

目的 為關懷及管理本會員工(包括行政及照顧人力)之健康狀況,特訂定 本健康關懷管理措施。

第二條

法源依據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以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1 條及其他相 關法規辦理。 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 一般體格檢查。本會對於在職員工,每年定期安排施行健康檢 查(一般體格檢查)。 二、 從事特別業務之員工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特 殊體格檢查)。 三、 建立員工健康檢查紀錄冊,由主責承辦人員依據健康檢查記錄 醫師之建議,進行員工健康管理關懷及追蹤。 四、 健康檢查應由本會合作之醫療單位(耕莘醫院、輔大醫院)或 一般醫療院所提供之成人健康檢查為之(惟項目需符合本會規 定)。 五、 健康檢查記錄應允以保存(行政及日照組由日照護理師負責員 工健康管理關懷及追蹤業務,並保管其體檢資料。居家組由主 責護理師負責其業務) 六、 每年健康檢查(一般體格檢查)之費用由本會補助新台幣 1,000 元。 七、 在職員工對於定期之健康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八、 有關檢查之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檢查記錄、保存期限 及其他應遵行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條

員工健康管理原則 一、 施行體格檢查的目的 (一)、 建立員工基本健康資料。 (二)、 保護員工本人的健康以及避免造成危害他人。 (三)、 根據員工的健康狀況,適切的安排工作。1 二、 檢查對象 (一)、 所有在職員工,均需要接受檢查。檢查結果留一份在中 心,由護理師做關懷。 (二)、 如距上次檢查未超過一般健康檢查之定期檢查期限,且提 出證明者,得免實施。(例如新進員工,已於到職前既接 受健檢,得免再接受健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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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定期檢查期限:每一年檢查一次;本會因服務業務屬性, 訂定員工每一年應接受健康檢查一次。 三、 一般體格檢查項目 (一)、 新進員工 1、 新進員工之前的相關(病歷)以及從事工作之(經歷) 的調查。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 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2、 胸部 X 光(大片)攝影檢查。 3、 B 型肝炎抗原&抗體。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糞便常規檢查(阿米巴痢疾、桿菌性痢疾、寄生蟲)。 6、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7、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肌酸酐 (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脂、高密度脂蛋白 膽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檢查。 8、 廚房及供膳之工作人員,除一般健康檢查項目之外,應 施行特定健康檢查項目:A 型肝炎、傷寒、皮膚檢查。 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二)、 在職員工 1、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 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2、 胸部 X 光(大片)攝影檢查。 3、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4、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5、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肌酸酐 (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脂、高密度脂蛋白 膽固醇、以及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四、 健康檢查後的關懷措施 (一)、 根據健康檢查記錄醫師之建議,給予員工適時、適切的關 懷及健康之追蹤。 (二)、 健康檢查追蹤後,應採取相關措施: 1、 針對新進人員,若於一般體格或特殊健康檢查,發現應 雇用,或是已雇用員工,不適於從事(該項)工作時, (不得雇用)從事該項工作。 2、 健康檢查發現員工(因職業原因)致不能適用於原有工 作者,該員工應(接受醫療)外,並應變更其工作場 所、更換其工作、縮短其工時或進行其他適當措施。 3、 應將健康檢查結果,發給予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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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會主責員工健康關懷管理之承辦,應將員工之(健康 檢查記錄)彙整成(健康檢查追蹤記錄),以利執行關 懷追蹤業務。 5、 健康檢查發現員工有異常情形者,應由主責承辦業務人 員,依據健康檢查紀錄醫師之建議,提供其健康指導及 給予定期關懷追蹤(相關規 定請參閱健康管理作業辦 法)。 6、 健康檢查記錄之管理,應考量員工之隱私權。 7、 健康檢查記錄,至少保存七年。 8、 對離職員工要求提供健康檢查有關資料時,雇主不得拒 絕。但,超過保存期限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其他 本措施若有未詳盡之處,若發生有疑慮之情事,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0、21 條以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1 條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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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一條

天主教主顧修女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勞資合作、協調勞資關係, 特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勞資會議組成之要件如下: 一、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資方代表四名,勞方代表四 名。 二、 女性員工人數佔員工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其當選勞方代表名 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之三分之一。 三、 員工年滿二十歲,工作滿一年,有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之權利,勞方代表分別由各組員工選出代表。居家組選出二 名,行政庶務組選出一名,日照組選出一名。各組同時推選同 等數的候補代表名單。 四、 資方代表由資方及本會高階主管為之。 五、 代表資方行使管理權之一級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六、 勞資雙方代表共同推選一名召集人。

第三條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四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 連任。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勞方代表出缺或因 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候補代表不足遞補 時,得補選之。

第四條

勞資會議確定雙方代表名單後,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新北市府備查;遞 補、補選或改派時亦同。

第五條

勞資會議代表在會議中應克盡協調合作之精神,以加強勞雇關係,並 保障勞工權益。勞資會議代表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共同促進勞資會議 之順利進行,對於會議所必要之資料,應予提供。勞資會議代表依本 辦法出席勞資會議,雇主應給予公假。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 人,不得對於勞資會議代表因行使職權而有解僱、調職、減薪或其他 不利之待遇。

第六條

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如下: 一、 報告事項 (一)、 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二)、 關於工作人員動態(例如員工人數、異動情形、離職率 等)。 (三)、 關於本會服務計畫及本會業務概況。 (四)、 關於勞工活動、福利項目及工作環境改善等事項。 (五)、 其他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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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討論事情 (一)、 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 (二)、 關於勞動條件事項。 (三)、 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 (四)、 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 (五)、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 (六)、 勞資會議運作事項。 (七)、 其他討論事項。 三、 建議事項: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等事項,得列為前項議事範 圍。 第七條

勞資會議之事務工作,由本會主責人事的工作人員負責辦理。

第八條

勞資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九條

勞資會議開會通知,事業單位應於會議七日前公告,會議之提案應於 會議召開三日前分送各代表。

第十條

勞資會議之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輪流擔任之。但必要 時,得共同擔任之。

第十一條 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 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勞資會議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二條 勞資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 一、 會議屆、次數。 二、 會議時間。 三、 會議地點。 四、 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五、 報告事項。 六、 討論事項及決議。 七、 臨時動議及決議。 第十三條 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至各組辦理。勞資雙方應本於誠 實信用原則履行前項決議,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行時,得提交下次會 議覆議。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或依會議規範之規 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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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意外事件處理原則暨流程 第一條

火災處理 一、 保持鎮靜,判斷情勢,能力所及之火焰立即滅火。研判無法控 制之火勢立即按平日演練疏散受服務者及員工遠離火場。 二、 依「員工自衛消防編組」職掌,進行必要之疏散、通報、滅 火、避難指引等工作。 三、 確保全體人員安全無虞後,再行搶救物品。 四、 配合救災,現場安全維護,清點人數,確認移送去處。 五、 回報災情。 六、 配合檢調進行災後調查。

第二條

地震處理 一、 立即關閉電源、瓦斯,並打開門。 二、 依防災演練疏散全體人員至安全地方避難,如牆角、空曠地 區。 三、 地震停後,清點人數。 四、 遭遇傷亡應立即施行必要之救助、求援,並緊急送醫、通知家 屬。 五、 硬體遭受震損時,應予隔離並進行安全防護,非經專業人員判 斷授權不可擅自搶救災物。

第三條

颱風處理 一、 中央氣象局發佈,當地陸上颱風警報時,全體人員均應提高警 覺並做防颱準備。 二、 遭遇水患時應及早疏散人員至高處避難,並依序進行必要之求 援、回報、通知家屬、安全維護等工作。

第四條

交通事故處理 一、 車禍處理以維護受服務者生命安全為第一優先原則。 二、 立即報警並回報單位主管,請求必要之支援。 三、 傷者由支援人員陪同就醫。司機留在現場配合必要之調查。 四、 單純車輛故障時,若有需要其他車輛支援,則回報主責人員。 司機應進行故障狀況排除、拍照及求援作業。

第五條

傳染病處理 一、 傳染性疾病流行期間,各單位應加強防患及消毒工作。同一單 位有多位服務對象感染時,應回報主任評估是否暫停服務。 二、 感染傳染性疾病或發高燒之日照長輩,護理師應通知家屬帶回 休養,以免擴大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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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日照長輩走失處理 一、 立即通知行政辦公室,並由日照主責人員分派人力展開分區尋 找。 二、 於走失所在地報案協尋。 三、 通知家屬。 四、 協尋期間主責人員與家屬、警局保持密切之聯繫。

第七條

意外事件處理方式 一、 長輩受傷 (一)、 長輩受傷時,給予適當初步的緊急處理。 (二)、 緊急處理時,不要忽略其他長輩的安全。 (三)、 情況嚴重者,應立即送往醫院醫治,並通知家屬。 (四)、 長輩受傷,應填寫意外事件報告表。 二、 癲癇發作 (一)、 讓長輩舒適安全躺下。可在枕骨、四肢關節墊軟墊。 (二)、 讓長輩側躺,有助口水流出,免流入肺部。嚴禁強塞物品 (三)、 (四)、 (五)、 (六)、 (七)、

到長輩口中。 若有太緊的衣物、腰帶應鬆解,讓長輩呼吸順利。 嚴禁用外力壓住長輩或扳直其肢體制止。 發作過後,讓長輩休息以恢復體力,請勿給予飲水或進 食。 回報主任。 癲癇持續發作,若發作(超過 10 分鐘)、短時間內頻繁

發作(30 分鐘內發作 3 次以上),就需要送醫院急救。 三、 異物哽噎 (一)、 以哈姆立克法搶救被異物噎到的長輩。 (二)、 當長輩用力咳嗽欲將異物咳出時,若習慣性地替長輩拍 背,但此動作反而會讓異物卡得更深,只要在旁觀察長輩 狀況即可。 (三)、 自救法:傷患可以握拳,或用椅背快速壓擠肚臍上的腹 部,讓異物排出。 (四)、 意識喪失時或氣道阻塞時,求救並施行心肺復甦術流程。 施行人工呼吸之前,務必先檢查是否口中有異物,若有應 先以手指清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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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泰山奇蹟之家公共托老中心各類災害及緊急事件處理流程 災害及其他緊急

天然災害

意外事件

公共安全

暴力衝突

其他緊急

非上班時間,值日人員因緊急調 度指揮人員適時處理

通知緊急聯絡 人及機構首長

現場處理

啟動危機事 件處理機制 涉及刑事案 件者保持現 場完整

緊急送醫救護 (本機構救護車或電 119) 適當醫療處

死亡 通報警 察單位 進行司 法相驗

受傷

就醫

報案

通報

家屬

提供必 要之協 助

社會局

提供必 要之協 助及行 政支援

相關單位 火警、爆炸及

向轄區 派出所

食物中毒等事 件,通報 119 或 110 處理; 食物中毒事 件,另通報衛 生局等相關單 位處理。 2. 設備安全

報案

現 場 採 證

涉及 刑案 依法 處理

災害及其他緊急 災害及其他緊急

災害及其他緊急

災害及其他緊急 災害及其他緊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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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地震、風災、水災處理流程 預防階段 1、 2、 3、 4、

定期檢修建築物結構之安全性。 定期檢查樓頂排水及疏通排水溝渠。 各單位自行固定擺設之物品、設備。 注意氣象局相關預報。

處理階段

天然災害 地震、風災、水災

優先通知中心行政單位 地震

一樓

以物擋頭或雙 手抱頭,速離 建築物

遠離建築物 50 米至空地蹲下 並抱頭

二樓以上

風災

水災

注意廣播,巡視 門窗,儲備乾 糧,節省用水。

必要時切斷電 源防止漏電

迅速至牆 柱角或避 於堅固之 桌椅下

如遇火災 則以滅火 逃生為主

必要時切 斷電源

災後速清理斷落 電線、路障

搬運貴重物品、 儀器等至高樓。

電話 119 求 外力支援

節省使用食 物電池。

1、 召開緊急事件處理會議。 2、 各單位彙集災情。

彙整書面資料呈報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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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泰山奇蹟之家公共托老中心緊急事故處理通報網路系統

 危機事件發生

值日人員或發現人 員先予緊急處理

緊急送醫救護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02-22765566 輔大醫院 02-85128888

獲悉一般事故(如疾病、員工院生意 外事故、糾紛等)發生,依值日規則 及相關規定逕行處理 ,並填記值日 簿上,按時陳閱。 遇緊急事故(如 火災、風災、地震 等 ),得視情形先行處理,並應逐 級通報,依本院/機構危機預防及緊 急應變實施計畫及相關規定處理。 通報電話及相關規定置於值日室備 用,應列入交代。

通知各單位主管

相關單位 火警 119

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科長

報案 110 氣象台 106 明志派出所 02-29069881

社會局 局長

秘書

(機構首長)

視狀況成立緊急事 件處理指揮中心

緊急事件處理小組 依分工權責接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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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泰山奇蹟之家公共托老中心災時運用資源通訊資料 1、 災時主責行政單位 名稱 泰山區公所 社會局

地址 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 1 段 322 號 板橋區中山路一段 161 號 25 樓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鄭名呈

2909-0206

2909-3272

田欣儒

2960-3456 #3735

29693894

2、 泰山區警政單位 名稱

地址

明志派出所

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 2 段 426 號

泰山分駐所

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 2 段 214 號

電話 2906-9881 2906-1250 2909-7947 2296-6304

傳真

3、 泰山區消防隊 名稱 五泰林中隊 泰山分隊

地址 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二段 188 號 3 樓 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二段 188 號

電話

傳真

8531-7302

2296-7510

2296-2640

2296-7510

4、 泰山區醫療院所 名稱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 院迴龍院區 輔大醫院

地址 新北巿新莊區思源路 127 號 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一段 50 巷2號 新北市泰山區貴子路 69 號

電話 2276-5566

傳真

8200-6600 85128888

5、 民間慈善團體 名稱 社團法人親慈 慈善會 鶴齡會 南亞愛心社 全聯福利中心 -泰山文程店 全家便利商店 -泰山福興店 全家便利商店 -五股貿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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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新北市泰山區文程路 18 巷 16 弄 2 號2樓 新北市泰山區應化街 32 號 新北市泰山區大科里南林路 98 號

電話

傳真

2900-0202

2900-0063

2903-1298 2904-5858

新北市泰山區文程路 15 號

2296-0450

新北市泰山區福興一街 60 號

7709-6498

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 154 號

7709-6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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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職業災害處理原則及公傷病假申請流程 第一條

前言 員工職業災害大致可分為:職業病及職業傷害(因公受傷)二種。其中 職業傷害又可分為:工作(執行職務)中受傷與上下班途中意外受傷二 種。若員工發生職業災害,可依法申請公傷(病)假與職業災害補贘。

第二條

職業病種類 請上網路參考「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

第三條

職業傷害的種類 一、 工作中受傷:必須是執行職務或因奉派執行與職務無關的業 務,而導致意外受傷。 二、 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 事故。

第四條

公傷認定原則 請上網參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另 補充摘要說明如下: 一、 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 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第十八條) 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 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 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 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 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 品駕駛車輛。 (七)、 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 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 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 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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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規定: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 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所以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如果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其傷害情況可 以向勞保局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 付或死亡給付。 圖說

公傷假認定原則

執 行 職 務

具有因果關係 直接送醫就診 住院或致行動不便

上 下 班 途 中

發生意外危險 合理時間內 上下班必經路線 傷病與意外有因果關係 適當的交通方法

公 受 傷

第五條

意外事故發生的處理流程 一、 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或交通事故,處理時要注意的事 項: (一)、 發生車禍時,立即打 110 報警處理或打 119 送醫。 (二)、 一定要請處理警員開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或 申請道路交通事故鑑定。 (三)、 若有就醫,必須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四)、 通知單位主管意外事故發生的經過。 二、 工作時間發生意外事故的作業流程 (一)、 員工通報單位主管,請其提供協助。 (二)、 主管接獲通報,先了解狀況(事件發生時間、地點、目前 處理情況)。以利關懷受傷的員工及後續工作安排。 (三)、 主管回報主任處理情形,由主任裁示後續關懷及公傷假的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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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公傷假申請流程

因公傷病 擬請公傷 假者

填寫公傷假申 請表,並檢附 證明文件。

本人或家屬代填

第七條

呈單位主管 /督導

主任 核准

人事單位後續處理

申請公傷假之程序及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一、 填具公傷假申請書(事發一週內完成)。 二、 檢附診斷證明書:須檢具公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全民 健保特約地區等級以上醫院(不含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健 保局聯合門診中心之診斷證書。 三、 若屬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者,須檢具之文件: (一)、 警察機關開立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或道路交 通事故鑑定報告書 (二)、 上下班交通往返之路線圖。 四、 作場所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依實際情形自己詳述事發經過情 形或檢附見證人員證明文件。 五、 其他足資佐證公傷事實之相關文件。

第八條

給假及銷假 一、 依實際傷病情形酌給公假,以醫院所開立期限為核給依據,但 每次最長以 3 個月為限(例假日不扣除),治療時間超過 3 個月 需重新申請核假,同一事故醫療期間不超過 2 年。 二、 公假療養期滿應即依規定銷假上班。 三、 前經核准公假療傷在案,自願銷假上班後,因病情復發或須手 術者,如係屬原傷未癒或與前因公傷病之間確具因果關係時, 得視實際情形,於 2 年期間內續給公假。 四、 因同一事故申請公傷假已屆滿 2 年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 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 1 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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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薪資給付 一、 前三天由本會憑督導員紀錄及醫生診斷證明,可准予員工所需 天數的全薪公傷假。 二、 第四天起的公傷假由勞保局憑當事人所提供的資料認定天數, 經勞保局認定核准後,勞保局會直接匯入 70%的薪資入當事人的 帳戶;另外因本會為員工投保職災險,所以只要勞保局認定公 傷假,保險公司也會跟著認定公傷假,代本會支付員工另外 30% 薪資。但因勞保局自接到公文後,10 個工作日確認是否為公傷 假,確定後 5 個工作天才會撥款給員工。為不影響員工原來的 收入,暫以病假標準給薪,本會依員工所提的醫生證明及醫囑 (需註明宜休養幾天),先核定給員工病假天數,給予半薪。待 員工收到勞保局及保險工資給付的金額後,本會會於下次撥薪 時,扣回已給付之薪資。 三、 若勞保局未認可第四天起的公傷假,本會則會依照醫囑所註明 的天數給予病假。

第十條

其他注意事項 一、 實務作業上,「因果關係認定」乃得否核給公傷假之重要關 鍵,亦常衍生當事人不服之爭議,爰強烈提醒同仁,於上班時 間內發生公傷假之事實時,務必立即通知主管或督導員,俾未 來在因果關係上之認定上,有所依憑。若錯過第一時間,易產 生爭議及未能防止傷害擴大,對此服務員應負起相對的責任。 二、 如係自行駕車發生車禍受傷者,應請警察機關處理,避免移動 三、 四、 五、

六、

現場致無法鑑定責任歸屬,影響個人權益。 公傷假需有就醫的事實外,仍需有醫生診斷證明。 若公傷事件發生,原因為員工工作應注意未注意,列入服務相 關考核辦理,若情節重大,治療期滿後,將不續聘。 申請公傷假,對公傷事件陳述,必須採誠信原則,並簽名確 認,若有杜撰、隱匿或虛偽情事者,依規定應以曠職論處,並 追究其相關行政或刑事法律責任。 若無法工作天數達一個月(含)以上者,須至區域級以上之醫院 看診,取得相關之診斷證明,必要時並得派員陪同看診,瞭解 實際情況。

第十一條 勞工保險職業門診單使用原則 公傷假申請程序經主管核可確認後,人事可依員工就醫需要開給「勞 工保險職業門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惟「勞工 保險職業門診單」限於該事故積極治療期間使用,不得作其他治療用 途,門診單須在一個月內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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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顧修女會公傷假申請表 單位

職稱

姓名

傷病名稱 擬申請公 傷假時間

自 109 年 13 月 31 日 23 時 50 分起 至 109 年 13 月 31 日 23 時 50 分止

事故發生 時間 發生事件 地點

共計 20 月 20 日 20 時 時

執行職務區域 地點 上下班 途中

□ 自行車 □ 機車 發生意外 □ 汽車 時使用之 □ 其他: 交通工具

送醫時間

有無

領有駕駛車種之執照駕車 (請附駕照正、背面影本)

有無 有無

酒駕或吸食毒品等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違反交通規則闖紅燈或闖越鐵路平交道或不按 遵行之方向行駛

有無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109 年 1 月 31 日 2 時 50 分,呼叫 119 救護車送醫:有無 (有,請提供 119 救護紀錄。若無,請說明原因。)

□ 因執行職務受傷、發病或於上下班途中意外受傷,住院治療及出院後返 家休息期間。

□ 中午休息時間返家或外出用膳往返途中意外受傷,均可視同上下班途中 緣由

給予公傷假療傷。

□ 於上班/服務時間內,突發傷病事故,自工作場所直接送醫院治療者。 發生經過(請簡要敘明):

□ 診斷證明【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院(不含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及健 保局聯合門診中心】(必附)

□ 警察機關開立之道路交通事故鑑定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 □ 事故之見證人簽章(見證人一__________;見證人二__________) □ 執行職務或上下班往返交通必經路線關係圖(請載明:住所、辦公場所、 發生地點、車行方向等)

□ 其他證明文件(如:救護車出勤記錄表、工作紀錄表等): 以上各欄位均由本人依照事實填寫,如有不實,願負法律相關責任。 此致 主顧修女會 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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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第一條

目的 天主教主顧修女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受雇員工免於性騷擾之工作 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 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 治法」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 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範例,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性騷擾定義 本辦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員工於執行職務或提供照顧 服務時,任何人(含各級主管、員工、志工、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 等)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一、 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 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 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參 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三、 三、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 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 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 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 行。

第三條

性騷擾申訴範圍 本會受雇員工遭遇下列性騷擾情事時,得以書面向員工申訴處理評議 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提出申訴及協助: 一、 因性別或性取向之差異所產生具冒犯性質之不適當、不悅之行 為。 二、 以性活動或與性有關之行為為交換報償之邀約或承諾。 三、 以威脅或其他不當之方式,強迫要求進行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 行為。 上述性騷擾行為之認定不限於異性或同性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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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性騷擾申訴方式 一、 本會受僱員工如受到性騷擾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書面申 訴應按員工申訴辦法,填寫「性騷擾申訴書」(表五)向申評會 提出申訴;若以言詞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應做成紀錄,經向申 訴人朗讀或使之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也請受理人代申訴者填寫「性騷擾申訴書」(表五)由申訴者簽 名後提出申訴。申請書所載之內容應客觀,佐證資料應詳實, 匿名、誣陷、黑函及攻訐性文字,申訴概不受理。 二、 申訴者填具申訴表需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訴人姓名、服務組別、職稱、連絡電話。 (二)、 舉發事實及相關證據(人證/物證) (三)、 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第五條

性騷擾申訴管道 一、 申訴專線電話:02-2906-2242 #322 或 0956-860-122 二、 申訴專用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邱主任) 三、 申訴信箱[意見箱] (置放於本會前門公佈欄的下方)

第六條

性騷擾申訴處理程序 一、 主任接獲申訴案件,應自收到性騷擾申訴書(表五)之日起七個 工作天內,召集申評會委員並成立調查小組,受理性騷擾申訴 案件。 二、 調查小組召集人應於十五個工作天內請申訴人到場說明事實, 並得視事 實內容進行調查。 三、 申評會應於受理日起六十個工作天內完成調查及建議處理辦 法,並填具報告(表六:性騷擾申訴調查報告)回覆申訴人。 四、 申訴人如不服申評會之決議,得於答覆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 內,向主任提出申覆,申訴人應填寫員工再申訴表(表四)。申 覆以一次為限,申評會必須受理並按申訴之程序辦理申覆。無 論最後決議為何,申訴人不得就同一申訴事由,再提出申訴。 五、 本會所有申訴案件,應自主任接獲案件或再申訴案件之日起, 三個月內結案。

第七條

性騷擾防治措施 本會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受僱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 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主管與員工兩性平權之觀念。如有性 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立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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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性騷擾防治宣導 本會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員工參與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 練,並於員工職前訓練提供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資料,供同仁 參考。另本會也會利用各組開會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 同仁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且於佈告欄張貼「禁止 性騷擾及性侵害公開揭示」。對於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居家服務督 導員應於雙方簽訂合約時向服務使用者及家屬說明性騷擾防治及懲戒 相關規定。

第九條

被害人之保護 本會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 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 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 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 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 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第十條

騷擾申訴處理之裁決及處分 經員工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認定屬實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由委員會 將調查結果及視情節輕重為行政處分之相關建議,送負責人事單位處 理之。對被申訴人得予懲戒,並永久存檔。

第十一條 被申訴人之懲戒措施 一、 對情節輕微之行為,得予書面申誡。 二、 對情節次嚴重(含以上)之犯行,得依本會工作規則相關規定, 應以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若被申訴對象為服務使用者或其家 屬,則本會得以暫停服務,並照會新北市長照管理照顧中心, 必要時得以訴求結案辦理。若被申訴對象為志工本會有權停止 其到本會服務。 三、 對情節嚴重之犯行或累犯者,得依所犯罪行為予以免職或降調 之處分。若被申訴對象為服務使用者或其家屬,則本會得以停 止服務,並照會新北市長照管理照顧中心。 四、 對情節極端重大之性騷擾,除予革職處分外,其涉及民事或刑 事罪行者,經申訴者同意,得交付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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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 二、 三、 四、 五、 六、

隱私及人格法益。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 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 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 對質。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 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 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 予保密。 八、 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 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九、 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 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 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第十三條 相關人員義務 一、 申訴人於申訴處理程序中,有接受查詢、忠實答覆詢問及提供 二、 三、 四、 五、 六、

相關資料之義務。 凡受理申訴或再申訴之事件處理未獲結果前,申訴人及負責處 理申訴事件人員,應絕對保密,不得對外公開。 因故意過失致案情外流之相關當事人,得經申訴委員會二分之 一以上決議,送交人事單位依洩密之輕重情節予以處分。 被申訴人有配合調查之義務。 被申訴人對申訴人不得有脅迫、調職、或其他不利申訴人之報 復行動。 性騷擾申訴案件由委員會調查小組調查,經處理認定有誣告之 事實時,委員會應依其情節輕重,建議人事單位將申訴人依本 會工作規則相關規定處分之。

七、 各級主管對於申訴人不得有歧視、脅迫、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 理,並不得因其申訴而影響其工作。 八、 申訴人及申訴受理人應保持就事論事的精神。申訴人有偽證、 誣陷、矇欺、惡意攻訐或蓄意擾亂本會秩序及員工向心力者, 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第十四條 本辦法呈報董事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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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員工申訴辦法 第一條

目的 天主教主顧修女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團結和諧、保障員工權益, 協助員工解決工作上有關個人權益或不公平待遇等事項,為使員工能 安心從事服務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訴範圍 本會員工,於在服務期間發生下列情事,並能證明者,得提出申訴 一、 因本會現行之制度、規章、辦法或行政措施未盡事宜或執行疏 失,致損害其合法權益者。 二、 對獎懲之決定有異議,且有具體證明者。 三、 因本會其他員工之違法、濫權或不當對待行為,致侵犯權益或 影響正常工作者。 四、 對職務升遷、或工作調派認為處置不當,而影響其權益者。 五、 遭遇性騷擾情事時(依據本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 及懲戒處理辦法)。 六、 其他與公務有關,有提申訴之必要且能證明者。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會申訴處理辦法適用對象,以本會之「現職員工」為主。

第四條

申訴方法 一、 員工如有權益受損,或有其他意見時,應填寫「員工申訴表」 (表一)提出申訴,申訴表所載之內容應客觀,佐證資料應詳 實。若為匿名、誣陷、黑函及攻訐性文字,申訴概不受理。 二、 申訴者填具申訴表需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訴人姓名、服務組別、職稱、連絡電話。 (二)、 申訴之事實、理由。 (三)、 希望獲得之改善或補救。 (四)、 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五)、 其他檢附說明文件(若無則免)。

第五條

申訴管道 一、 申訴專線電話:02-2906-2242 #322 或 0956-860-122 二、 申訴專用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邱主任) 三、 申訴信箱[意見箱] (置放於本會前門公佈欄的下方)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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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置員工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受理員工申訴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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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評會由主任、一名組長或副組長代表及五名資深員工(二年以上)代 表共七人所組成。五名資深員工代表分別由行政庶務組及社區組推選 二名、居家組推選二名(含一名居服員代表)、日照組推選 1 名擔任。 惟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八條 申評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若有委員中途離職或 因故無法勝任,則由該組補選一人繼任,至該屆任期滿為止。申評會主 席由委員互相推選之。 第九條 申評會之會議由主任擔任召集人,委員應親自出席,經三分之二以上之 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第十條 申評會受理申訴案件之程序如下: 一、 主任接獲員工申訴案件,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個工作天內, 召集申評會委員討論是否受理此案,並作成紀錄(表二:員工申訴 處理紀錄)存檔。若決定不受理,需以書面回覆申訴人 (表三:員 工申訴答覆書),並說明理由。 二、 申訴案件若有調查或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申評會決議,推派 委員二至四人組成調查小組為之。若有必要,得邀請專家、學者 與會。 三、 申評會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 評議。 四、 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 向申評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但由申評會決議 五、 六、

七、

八、

之。 主任召開申評會議,得事前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 申評會對申訴案件之評議做成決議後,應指定一位委員撰寫答覆 書(表三:員工申訴答覆書),並由主任回覆申訴者,及通知關係 人。 申訴人如不服申評會之決議,得於答覆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 向主任提出申覆,申訴人應填寫員工再申訴表(表四)。再申訴以 一次為限,申評會必須受理並按申訴之程序辦理申覆。無論最後 決議為何,申訴人不得就同一申訴事由,再提出申訴。 本會所有申訴案件,應自主任接獲案件或再申訴案件之日起,三 個月內結案。

第十一條 申評會委員對於其所知悉之申訴案件內容應予以保密,不得私下對外 發佈任何消息。違反者,主任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終止其參與本 委員會。 第十二條 本辦法呈報董事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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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員工申訴表格 表一、員工申訴表 表二、員工申訴處理紀錄 表三、員工申訴回覆書 表四、員工再申訴表 表五、性騷擾申訴書 表六、性騷擾申訴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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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員工申訴表 財團法人天主教主顧修女會 員工申訴表 申訴日期:

申訴書編號:

申訴人

組別

出生日期

職稱

住址

電話

申訴事實及理由

希望獲得之改善或 補救

檢附文件 及證據 (請列舉)

備註

1、 書所載之內容應客觀,佐證資料應詳實。附件資料應黏貼 整齊於後。 2、 匿名申訴概不受理。 3、 嚴禁誣陷、黑函及攻訐性文字,違者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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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員工申訴處理紀錄 財團法人天主教主顧修女會 員工申訴處理紀錄 申訴書編號:

受理日期:

受理人:

申訴事由:

處理說明:

會辦單位: 會辦說明:

會辦人:

日期:

處理結果:

附件共:

紀錄:

處理日期:

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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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員工申訴回覆書 財團法人天主教主顧修女會 員工申訴答覆書 申訴書編號:

申訴日期:

受文者:

答覆日期:

申訴事由:

處理意見:

附件:

申訴委員:

若對處理意見不滿意,請於申訴答覆書後十個工作天內、向主任提出申覆, 並檢具理由、確切證據供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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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員工再申訴表 財團法人天主教主顧修女會 員工再申訴表 申訴編號

姓名

組別

職稱

住址

電話

申訴事由

建議

受理人:

申訴日期:

1、 本申訴書所載之內容應客觀,佐證資料應詳實。附件資料應黏貼整齊於後。 2、 匿名申訴概不受理。 3、 嚴禁誣陷、黑函及攻訐性文字,違者依規定議處。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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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性騷擾申訴書 財團法人天主教主顧修女會 性騷擾申訴表 申訴人姓名

組別

職稱

連絡電話 (日) (夜)

被申訴人姓名

組別

職稱

連絡電話 (日) (夜)

事發時間:

事發地點:

舉發事實及相關證據(人證/物證):

申訴人簽名:

申訴日期:

1、 本申訴書所載之資料應詳實。 2、 匿名申訴案件概不受理。 3、 嚴禁誣陷,違者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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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性騷擾申訴調查表 財團法人天主教主顧修女會 性騷擾申訴調查表 申訴日期:

申訴人

組別

出生日期

職稱

住址

電話

申訴事實及理由

希望獲得之改善或 補救

檢附文件 及證據 (請列舉)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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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書所載之內容應客觀,佐證資料應詳實。附件資料應黏貼 整齊於後。 5、 匿名申訴概不受理。 6、 嚴禁誣陷、黑函及攻訐性文字,違者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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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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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2,000

28,000 日照照服員

28,000 社區照服員

社區照服員

服務員單一證照

證照加給

加10

1,200 自己帶課 1,500 老照系

5,700 6,000

19級 20級

7,200 7,500 7,500

24級 25級 25級

4. 居家個管員(含居家督導員)增加績效獎金

6,900

6,600 23級

6,300

5,400 18級

22級

1,000

2級

5,100

4,800 17級

16級

15級

3. 修改考核獎金給予方式,取消半年給一次,改以每月薪資給予考核獎金。

500

1級

專 業 能 力 (技 能 )加 給

考核獎金:依考績成績80分以上每個月 給予500元,85分以上每月給予750元,90 分以上每月給與1000元;半年依員工 考核成績調整一次

14級

13級

2. 董事會同意自109年2月起使用此新薪資制度

2,000

26,000 清潔人員

2,000 1,000 1,000

1,000

全體全職人員考核獎金

3,600 日照全職照服員提供 3,900 居家服務或居喘服務 ,則以其原本的平均 4,200 時薪計價 4,500 12級

200

3,300 時薪 11級

兼職居家照服員

3,000 10級

21級

1,000 職業駕照

28,000 司機

丙照-中餐

3,000 乙照-中餐

26,000 廚務(助)

5,000

3,000

30,000 會計

29,000 廚師

2,000 記帳士

30,000 出納

30,000 總務/秘書

20,000

33,000 主任

按每月所得的總點數*0.002

居家個管員績 效 獎 金

1. 本敘薪表於109年02月21日提報第七屆第九次董事會議審核通過

廚師

庶 務 廚務(助) 人 司機 員 清潔人員

總務/秘書

行 會計 政

出納

15,000

33,000 副主任

專業技能加給最多至4級

2,000

4級

3,000

社區個管員 10,000

9級 2,000

1,500 個管津貼

3級

4,000

31,000 居家督導員

居家個管員

33,000 督導

2,700 300小時可算1年)

8級

1,000-2,000

1,000 住宿津貼

2級

2,000

3,000 護理師或碩士

31,000 日照社工員

日照個管員

31,000 社區社工/護理

2,100 此處經驗指在奇蹟之 2,400 家服務經驗 (每服務滿 7級

1,000-2,000

500 交通津貼

1級

2,000

1,800

6級

專 業 能 力 (技 能 )加 給 其他津貼

加20

900 有經驗1年

3級

3,000 社工師或碩士

學 歷 /證 照 加 給 擇 一

加5

600 有證照

2級 4級

160 加10

300 持證書

1級

以時薪計算

31,000 日照護理師

職務加給

70

資歷加給

5級

AA11加給

2,000 考 核 獎 金

1,000 日-沐浴服務(人)

其他加給

專業加給日照照服員可升1-2級

大專(長照相關)

1,000 大專(非長照相關)

學歷加給

代班日照照服員薪資

1090221修訂

日照護理師

底薪

居 家 照 服 員 : 時 薪 (200-250)+轉 場 +證 照 +AA11(參 見 居 家 員 工 手 冊 )

2,000

26,000 日照照顧助理

日照照服員

職務加給

日照照顧助理

管 督導 理 副主任 職 主任

專 業 人 員

照 顧 服 務 員

底薪

月薪員工薪資計算表

天主教主顧修女會

月薪員工薪資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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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照服員進用資格

2.符合考社工師資格者 3.居家個管每人需負責50名個案 4.日照個管每人需負責25-30名個案及核銷業務

*以上人員均須持有照服員結業證書

*照顧助理無須經驗但須有結業證書。

租屋津貼

交通津貼

資 歷 加 給 (內 部 資 歷 )

資歷加給: 外 帶 年 資 認 可 原 則

1.內帶資歷加給每一級距相差300元,考 核在甲等(80分)以上可晉1級,若當年 居住在雙北以外的縣市,通車或 度考核在80分以下則不給予資歷加給 開車者可依距離酌予補助交通津 晉級。 貼1,000至2,000元

其他加給

1080330修 訂

居家照顧服務員進用資格參閱居家照服員工作手冊

社區照服員進用資格比照日間照顧服務員

督導及行政管理人員

1.過往職務與在單位內所擔任的職務完 全相符者(例:以往長照單位主任現在也 居住在雙北以外的縣市,在雙北 是主任),其年資1年認列1年。 具有社工、醫事或長期照顧相關系所畢業或領有社 租屋居住者可酌予補租屋津貼 行政庶務人員進用資格 2.若過往的職務與在單位內所擔任的職 工、醫事人員師級證照,且具3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 1000至2000元 出納: 務相關者,則2年認列1年,或3年認1年 及管理工作經驗者。行政主管需具有5年以上的長照 1.大專以上會計相關科系畢業 視工作人員的能力表現由督導核可 1.交通津貼與租屋津貼擇一領2 服務相關及管理經驗者。 2.具2年以上出納或會計經驗者 交通津貼級租屋津貼第1年給1000 3.外帶年資認定以該職務所規定之年資 元,考績達甲以後第2年起可給 以上才開始計算(例主任需5年以上經驗 3.持有機車駕照者 ,第6年起才算外帶年資) 2000元 職 務 加 給 每 人 限領 一 項 會計: 4.外帶年資最高認定至10年,3000元。 1.大專以上會計相關科系畢業 個管津貼 5.外帶年資原則上試用通過後認定,但 1.領有個管證書者且接個管案 2.具3年以上會計相關經驗者 授權主管可提前於試用一個月後由主 證 照 每 人 亦 限領 一 項 管評估提早核給。 總務兼秘書 6.外帶年資需檢附服務證明 1.大專以上畢業 專 業 能 力 (技 能 )加 給 7.外帶年資加給主管若認為有必要可追 1.領專業加給者需負擔該職務所規定之案量且能獨立 2.具2年以上總務或秘書經驗者 溯至到職日,主管可提出申請 作業完成工作,並能做良好紀錄,提供優質的服務 3.持有機汽車駕照,且會開車者 品質。(必要基本條件) 加班相關規定 廚師: 2.考績連續2次在90分以上,可升1級; 1.加班需事先申請(除開會或行事曆上 1.需具有執照 公假研習 3.考績連續4次在85分以上(含90),可升1級。且持續維 既定的活動外),須為處理特殊或緊急 2.2年以上廚師經驗 持優質的服務及良好工作態度,主管可提報可晉一 1.員工一年可有5天公假研習,研 事情或超過規範業務量之工作,經主 習主題須與主責職務相關且經主 級。(每四個85分以上才交主管評估可晉1級) 3.能開立合適的菜單 管同意。 管核可。 4.專業及行政人員最多可晉升4級 務: 廚 1.有廚房工作經驗1年以上 2.公假研習須通過主辦單位相關 2.加班由當事人申請補休或請領加班費 5.照服人員及庶務人員最多可晉升2級 考核規定,且須在2周內繳交800 3.補休時數以1:1換算 7專業能力加給需由主管提報 4.補休時數3個月內未休完畢,以平均 2.具有良好清潔衛生習慣 字以上的研習心得。 3.周末或假日研習以移休或補休 時薪乘1.34給予補休未休薪資 3.持丙照優先錄用 5.平日加班以不超過2小時為原則,除 為優先選擇 司 機 : 持有職業駕照且有2年開車經驗者 非為處理特殊或緊急事情或超過規範 清 潔 人 員 :2年以上清潔工作經驗,能從事多樣清潔工作且 業務量之工作,經主管同意。 能獨立作業者

1.師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

3.大學本科系畢業者

個管人員

專業人員進用資格

2.專科以上畢業具照顧經驗者

1.高中畢業具2年以上照顧經驗者

工作人員進用資格及其他說明

月薪員工薪資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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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服務員薪資計算表 項目

內容

薪資計算

時薪 + 轉場費 + 證照費 + AA11 加給

時薪

108 年 4 月以後依評析結果分成 7 等級:200、205、215、225、230、240、250 元。 居家照服員每半年評估一次,依當次等級,決定接續半年的時薪。評析面向分 七個面向,採自評、居督員綜評及使用者滿意度。(詳見附件)

轉場薪資

1. 本項為服務轉場過程之薪資,依照當月服務次數 x 18 元計算 (同戶連續服 務不同受服務者,以一次計)。 2. 轉場時間時薪計算基準以時薪 158 元來計(依政府公告之最低基本時薪計算 調整)。1 分鐘 2.63 元(158/60=2.63);18 元約 6.84 分鐘(18/2.63=6.84) 1. 持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丙照或單一級),且有良好服務品質、服務紀錄確 實完整,且當月服務沒有申訴(經查證屬實)或違規事項: (1).當月服務時數達 130 小時每人每月發給 1,000 元

證照費 (含品質) 獎勵

(2).當月服務時數達 100 小時每人每月發給 500 元 2. 有下列情形本項獎勵酌減給予: (1).服務月報表有填寫服務日期、時間,並有案家簽名,惟沒有勾選服務 項目,本項獎勵扣 200 元。 (2).服務報表明顯有漏勾情形者,扣 100 元。 (3).服務報表沒有案家簽名,須拿回給案家補簽,本項獎勵扣 100 元。 (4).完全沒有勾選服務內容、沒簽名、時間沒填或事後填,除不認列服務, 本項獎勵扣 300 元。

AA11 加給 1. AA11 加給依照顧系統產出結果核給居家照服員。 (照顧服 2. 符合政府支付條件者,每案每日加給 50 元,若居家照服員有共案時,則採 務員進階 比例均分。 訓練)

休息日 工資

依據新修訂之勞基法,休息日採實際派班執行工作之時間計算,薪資計算方式 為: 1. 第 1~2 個小時為時薪 x 1.34;第 3~10 個小時為時薪 x 1.67。 2. 彈性休假之休息日認定,以彈性放假日認定為休息日。例如:週五為彈性 休息日有加班費,下週六補班日則無加班費。 3. 居家照顧服務員每日實際工作時數以不超過十小時(含轉場時間)為原 則。

國定假日 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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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 12 個國定假日 (元月一日、農曆除夕至初三(四天)、二月廿八日、婦幼 節、民族掃墓節、五月一日、端午節、中秋節、十月十日),因受服務者需求有 提供服務者,當日薪資以雙倍計酬,若逢例假日則以補休日為雙倍薪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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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內容  月工作天數為 20 日,月最高工時為 160 小時。    

月工作天數為 21 日,月最高工時為 168 小時。 月工作天數為 22 日,月最高工時為 176 小時。 月工作天數為 23 日,月最高工時為 184 小時。 週六或週日,其中一天是休息日,另一天是例假日,例假日無法定情事不排 班。 上述計算方式,以勞基法每週最高工時 40 小時換算。 平日延長 工時加班 費

 因工作屬性的特殊性,本會經勞資雙方協議同意,採二週變形彈性工時計 算。居家照服員正常一天工作以不超過 10 小時(含轉場時間)為原則。每兩 週不超過 80 小時。  超出正常工時發給延長工時之加班費,計算方式如下: 例:5 月份小芬平日工作出勤 22 天;22 天*8 之正常工時為 176 小時。 小芬在 5 月平日實際提供服務 94 次/173 小時;小芬有沒有超時服務? 實際服務時數(173 小時) +轉場時間({94*6.8}/60=10.7 小時)=183.7H(總 工時) * 總工時 183.7 小時 減 176 小時(小芬當月出勤最高工時)=超時 7.7 小時 * 延長工時加班費=7.7*時薪*0.34  延長工作時間(平日加班+休息日加班),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 1. 薪資計算基礎以政府公告之最低基本時薪計算(158 元/時)。 2. 會議與在職訓練,以當次實際時數計算,最小單位為 0.5 小時(不含休息、 休閒活動、吃飯…等時間)。

月會或季 訓或職前 訓練

3. 遲到、早退、請假、缺席均列入當年度之考核(除喪、公傷、公假不扣分,月 會及季訓遲到 15 分鐘內扣 0.5 分、15-30 分鐘扣 1 分,超過 30 分鐘及月會 缺席扣 1.5 分、季訓遲到如前述扣分,季訓缺席扣 3 分)。除極特殊之情事, 會議的時間不排班,並應有足夠時間讓照服員到開會場所。 4. 有謊報簽到退時間、代簽或其他相關不應有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列入當年 度之考核,每次扣 3 分。 5. 新進居家照服員職前訓練依勞基法最低基本時薪計算。職前訓練時數,依實 際上課、實習時數計算,不含休息、吃飯…等時間。

給薪假

1.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處理 (例如病假、婚喪、生育、特休假等),平均日薪以 過去六個月平均薪資/30 天計算。 2. 病假時數計算以請假當天的排班時數為準。

備註

以上說明所列之「服務時數」是指實際服務時數,不含轉場交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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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規則簡介 假別

給假天數 八日

定義 本 人 結 婚 者。

十四日

因事必需本 人親自處理 (理由須具 正當性)

全年 三十日

1. 因普通傷 害、疾病 必須治療 或休養。 2. 未 住 院 者,1 年內 合計不得 超 過 30 日。 3. 住院者,2 年內合計 不得超過 1 年。 4. 未住院傷 病假與住 院傷病假 2 年內合 計不得超 過 1 年。

婚 假

事 假

普 通 傷 病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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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文件 附喜帖或結 婚證書。

薪資 給薪。

說明 可自結婚之日前十 日起三個月內(以請 帖日期為依據)請 畢,請假以天計。不 含例假日。 1. 一 次 事 假 不 給 薪 1. 以時為計 不 得 超 過 資。 2. 列入考核。 三日,特 3. 超 過 十 四 天 得 以 殊情形另 特休天數充抵,仍 約定。 不足時以曠職論。 2. 必 要 時 檢 4. 逾 時 無 法 工 作 又 附所陳述 未向主管提出請 理由之相 假手續者,以曠職 關證明。 論。 1. 半日以上 1. 一 年 1. 經醫師診斷,罹患 內 合 癌症(含原位癌) ~三日內 併 未 採門診方式治療 須檢附健 超 過 或懷孕期間需安 保醫院看 三 十 胎休養者,其治療 診證明。 日,工 或休養期間,併入 2. 三日以上 資 給 住院傷病假計算。 必須附健 半薪。 2. 若連續請 1 個月 保醫院診 2. 領 有 以上者,其例假日 斷 證 明 勞 保 包含在內。 書。 傷 病 3. 居 服 員 非 急 性 看 給 付 診不給薪,但可請 者 得 假。請服務員盡量 抵 充 安排在非工作時 之。 間看診。 3. 超 過 4. 本 會 若 對 診 斷 證 三 十 明有疑異,得指定 日 部 員工到區域級以 分 不 上之醫院看診,並 給 薪 得派員陪同看診, 資。 瞭解實際情況。 5. 普 通 傷 病 假 超 過 規定之期限,經以 事假或特別休假 抵充後仍未痊癒 者,得予留職停 薪,但以 1 年為 限。 6. 列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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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別

給假天數 全年最多 12 天

定義 因生理日致 工作有困難 者,每月得 請生理假一 日。

八日

父母、養父 附死亡證明 母、繼父母、 或訃文。 配偶喪亡。

六日

祖父母、外 祖父母、子 女、配偶之 父母、配偶 之養父母或 繼 父 母 喪 亡。

三日

曾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 母、配偶之 外祖父母、 兄弟姊 妹喪亡。

生 理 假

喪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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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文件

薪資 給半薪。

說明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三天,不併入病假計 算,其餘日數併入病 假計算。

給薪。

1. 須於百日內休完, 期限內未休完者, 視同放棄。請假最 少以半天計。 2. 若連續請 一個月 以上者,其例假日 包含在內。 3. 喪假不含例假日, 若父母同 時死亡 喪假分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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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別

給假天數 必須時間 依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二條有 關職業災害之 定義而認定。 最長日數不超 過 2 年。

定義 因職業災害 而致失能、 傷害或疾病 必須治療或 休養者。

證明文件 1. 若為交通 事故須 24 小時內提 出警察局 處 理 證 明。 2. 公傷責任 調 查 報 告。 3. 醫院診斷 證明。

薪資 依勞保給

1.

付,補足 投保薪資 差額。

2.

3.

公 傷 病 假 4.

5.

6.

產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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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週

本人懷孕分 娩者。

出生證明

四週

妊娠三個月 以 上 流 產 者。

流產證明

給薪

1. 2.

說明 公傷事件發生時, 應於第一時間,打 電話回報單位,進 行相關之處理。事 後並於一週內完 成相關事件報告 及檢具相關資料, 若情況特殊另協 調報告完成時間。 若錯過第一時間, 易產生爭議及未 能防止傷害擴大, 對此員工應負起 相對的責任。 若公傷事件發生, 原因為服務員工 作應注意未注意, 列入服務相關考 核辦理,若情節重 大,治療期滿後, 將不續聘。 對公傷事件陳述, 必須採誠信原則, 並簽名確認,若有 杜撰、隱匿,需自 行負相關法律責 任。 依所需治療日數, 醫療期間不超過 二年。 若無法工作天數 達一個月(含)以 上者,須至區域級 以上之醫院看診, 取得相關之診斷 證明,必要時並得 派員陪同看診,瞭 解實際情況。 給假含例假日 到職六個月以上 工資照給;不足六 個月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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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別

產 檢 假 陪 產 假

給假天數 一週

定義 妊娠二個月 以 上 流 產 者。

證明文件 流產證明

薪資 給半薪

說明 給假含例假日

五日

妊娠未滿二 個 月 流 產 者。

流產證明

給半薪

給假含例假日

懷孕期間須 安胎休養,其 治療或休養 期間,併入住 院傷病假計 算。 本人懷孕期 間

醫院診斷證 依病假規 超過左列規定之期 明 定辦理。 限,經以事假或特別 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 仍未痊癒者,得予留 職停薪。

五日

員工之配偶 分娩者。

附出生證明。 給薪。

全年以七日為 限

其家庭成員 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 疾病或其他 他重大事故 須親自照顧 時,子女因 新型流感學 校停課需照 顧,得請本 假。

不給薪 。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事 假 計算。(性別工作平 等法第 20 條)。

必須時間

奉派出差、 附相關證明 開會、訓練、 文件。 兵役召集、 公職選舉、 依照政府法 令 參 加 考 試、集會及 其他依法令 應 給 公 假 者。

給薪。

路程所需時間應予 核計在內。 因私人原因需出庭 者,不屬公假。

以本地政府公 告為主

排定上班而 未出勤者視 為天災假。

給薪。

出勤者,視為加班, 擇日補休。

五日

家 庭 照 顧 假

公 假

天 災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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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醫院看 診證明

給薪。

須於分娩日前後五 日內請假。含例假 日。遇假日不另給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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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別

原 住 民 族 歲 時 祭 儀

特 別 休 假

給假天數 一日

定義 證明文件 具備原住民 須提供相關 族身分之照 身分證明文 顧服務員,於 件。 各族歲時祭 儀期間可擇 1 日休假參 加 滿年度應工作時間,特別休假如下計算: 1. 六個月以上一年為滿者,三日。 2.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七日。 3. 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十日。 4.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十四日。 5. 五年以上未滿十年:每天十五日。 6. 十年以上,每滿一年加給一日,至多以 三十日為限。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本會與員工協商排定之(勞 基法細則第四章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最小單 位以半天(四小時)計。

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上班 者,以曠職論,不予支薪。

曠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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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 給薪

說明 各族歲時祭儀日期詳 見原住民族委員會公 告。

見備註說 明

1. 特 別 休 假 從 本 會 適用勞基法後開 始計算。 2. 有特別休假計畫, 服務員得排連休 (但須考量當時本 會之工作人力)。 3. 特 休 假 薪 資 計 算 及特別休假未休 假者,改發未休假 代金,均依平均薪 資計算。 4. 離 職 後 本 會 再 聘 僱,前一段聘僱期 年資歸零。 1. 列入考核。 2. 曠職一天以上,取 消接續一年之所 有現金福利及獎 金。 3. 曠職連續三天,予 以解僱。 4. 一 個 月 內 曠 職 六 天,予以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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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家服務員各類應給薪假別之計算方式: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30 天×應給付天數 或時數。到職未滿六個月者,以到職月份數之平均工資計算。  居家服務員請假之其他規定: 1. 為考量服務的穩定性,超過 3 天以上之特休假、事假,在本會服務員線上服 務人數 25 人(含)以下時,除人力可調配,否則同一期間請假不得超過 2 人;26 人以上同一期間請假不得超過 3 人,以送請假單先後的順序核准之, 若情況特殊則另行協調。 2. 服務員請假需要先經協調、核准才能進行後續安排。若請假人數已達上限, 會公告給服務員知悉,以利服務員排休之安排。 3.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其勞保 可以繼續。人事應填具被保險人因傷病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檢附醫院或 診所診斷書送勞保局登記,並應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至於健保部分本會同 意以投保金額分級表最低一級繼續投保,員工自付之保險費應按月繳納給本 會。 4.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得繼續參加原有之勞工保險,原 由單位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雇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至於健保部分(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應以原投保金額等級投 保;員工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保險人(健保局)寄發通知員工本人繳納。 5. 除了上述第 3、第 4 兩種情形外,若須長時間請假,超過特休假、事假、其 他合於條件之特定假,可請之上限者,須先辦理留職停薪,見留職停薪制度 (相關條件須符合);若未能符合留職停薪標準者,則須先離職,待可以工作 時,並且本會有人力需求,再予以重新聘僱。

本手冊第叁篇工作規則已於 107 年 9 月 12 日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備案 文號為新北府勞資字第 1071647009 號函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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