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會期畫上句點 Tags: 社會秩序維護法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騷擾 騷擾 第一會期畫上句點 為您打拼的路途 沒有終點 交通委員會 交通及觀光產業 您的權益有關的 淑華都盡全力為您把關及爭取 252 comments 10491 likes 120 shares
許淑華About author259733 followers 236108 likes "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864" 看過「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基準」的人也都在關心:
第一章 總則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 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第二章 權責劃分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 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 依本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及第九十條之一各條款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派 出)所處理。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 七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 定辦理。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0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1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2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3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4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5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6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7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8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9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 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0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 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1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 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2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 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3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 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4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 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5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 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6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 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7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 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8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 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9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0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1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2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3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4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5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6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7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8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9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0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1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2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3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4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5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6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7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8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9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0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1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2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3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4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5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6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7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8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9 第二章 權責劃分0 第二章 權責劃分1 第二章 權責劃分2 第二章 權責劃分3 第二章 權責劃分4 第二章 權責劃分5 第二章 權責劃分6 第二章 權責劃分7 第二章 權責劃分8 第二章 權責劃分9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 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0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 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1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 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2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 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3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 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4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 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5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 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6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 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7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 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8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 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9 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0 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1 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2 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3 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4 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5 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6 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7 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8 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9 依本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及第九十條之一各條款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派 出)所處理。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 七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 定辦理。0 依本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及第九十條之一各條款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派 出)所處理。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 七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 定辦理。1 依本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及第九十條之一各條款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派 出)所處理。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 七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 定辦理。2 依本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及第九十條之一各條款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派 出)所處理。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 七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 定辦理。3 依本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及第九十條之一各條款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派 出)所處理。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 七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 定辦理。4 依本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及第九十條之一各條款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派 出)所處理。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 七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 定辦理。5 依本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及第九十條之一各條款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派 出)所處理。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 七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 定辦理。6 依本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及第九十條之一各條款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派 出)所處理。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 七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 定辦理。7 依本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及第九十條之一各條款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派 出)所處理。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 七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 定辦理。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