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裁 罰 基準

#第一會期畫上句點
#為您打拼的路途
#沒有終點
本屆立法院第一個會期已經於上週五結束了,本會期淑華在 #交通委員會 積極關心南投的交通建設及觀光議題。同時也透過提案、連署及質詢,關注所有與您息息相關的議題,包括單獨提出的 12 案法律修正案、共同提出的 6 案法律修正案、連署法案 137 案。
📘 淑華在院會及委員會針對 #交通及觀光產業 的部分提出多次質詢。
包括:交通部國旅補助方案的成效、觀光發展基金的使用現況、紓困的基金的發放狀況以及後續改進措施、南投觀光產業於疫情過後之振興等,交通方面針對中橫公路維修現況及南投交通建設如鐵路、捷運、快速道路的規劃狀況及建設成果,大型公共工程的部分包含台中國際機場的定位及周邊交通建設、桃園機場第三航廈的招標情形及完工時間等,通傳會的部分針對 5G 產業的發展、數位串流影音的法律規範,以及未來數位生活科技垂直整合應用及車聯網的部建等,另有針對無人機專章提出修法建議及質詢。
📘 除了交通委員會相關法律案外,只要是與 #您的權益有關的,#淑華都盡全力為您把關及爭取。
如:森林法明訂 82 年以前有實質開墾的林地在不違反水土保持的情況下得以開放租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納入施用毒品駕駛的罰責;跟蹤騷擾防制法確保跟蹤案件認定裁罰簡明;性別工作平等法增加勞工產假與公務人員計算方式相等;勞動基準法明定颱風假上班之相關規範等修法草案。
下個會期淑華會繼續待在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部及其所屬的相關預算,確保法案及政策的推動進度,繼續爭取南投的地方建設,讓南投的交通能夠更為便捷,帶動南投相關產業發展。

《 本會期部分提案及連署法律修正案 》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老人福利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長期照顧服務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Tags: 社會秩序維護法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騷擾 騷擾 第一會期畫上句點 為您打拼的路途 沒有終點 交通委員會 交通及觀光產業 您的權益有關的 淑華都盡全力為您把關及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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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裁 罰 基準

許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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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
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第二章   權責劃分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
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

依本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及第九十條之一各條款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派
出)所處理。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
七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
定辦理。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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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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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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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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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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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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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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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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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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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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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
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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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
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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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
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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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
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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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
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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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
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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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
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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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
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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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
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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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
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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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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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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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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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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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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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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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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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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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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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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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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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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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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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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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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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
5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
6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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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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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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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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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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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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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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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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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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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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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權責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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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權責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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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
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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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
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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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
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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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
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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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
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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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
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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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
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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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
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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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
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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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
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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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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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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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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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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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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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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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
6
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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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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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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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及第九十條之一各條款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派
出)所處理。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
七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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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及第九十條之一各條款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派
出)所處理。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
七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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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及第九十條之一各條款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派
出)所處理。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
七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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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及第九十條之一各條款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派
出)所處理。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
七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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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派
出)所處理。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
七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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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及第九十條之一各條款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派
出)所處理。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
七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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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及第九十條之一各條款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派
出)所處理。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
七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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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及第九十條之一各條款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派
出)所處理。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
七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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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及第九十條之一各條款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派
出)所處理。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
七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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