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 營 營業 人 直接 扣 抵 法

兼營營業人於當年度最後一期報繳營業稅時,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如何調整辦理?(9501)

更新日期:110-04-22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採用比例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
度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
二、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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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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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May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申報選擇採「比例扣抵法」計算稅額,既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確定後,不得改採「直接扣抵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3項第1款之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即已確定。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規定 ,兼營營業人符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但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兼營營業人若選擇採用「比例扣抵法」調整稅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未申請復查,即生確定效力,嗣後不得再申請改採「直接扣抵法」調整當期稅額。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為兼營營業人,103年1-12月應稅銷售額15餘萬元,免稅銷售額1,400餘萬元,於103年11-12月營業稅申報時,自行選擇採「比例扣抵法」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申報累積留抵稅額4萬餘元,經該局按其申報數核定,並經確定在案。惟甲公司嗣後發現,改採「直接扣抵法」得申報累積留抵稅額198萬餘元,較為有利,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以適用法令及計算錯誤為由,申請更正,經該局駁回其申請,仍表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亦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均為計算免稅銷售額所對應進項稅額之法定方法,甲公司既作出選擇,並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且該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兼營營業人未申請復查,即生確定效力。因此,特別提醒兼營營業人,於申報時應慎選較有利之計算方式,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 稽徵與救濟
  • 法院裁判

兼營營業人得採用直接扣抵法報稅

03/01/2007

營業人如於其本業收入外尚有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所定免徵營業稅之收入,例如以公司資金投資而取得之股利收入,此時該營業人因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而為兼營營業人,其營業稅進項稅額中將有部份不得用以扣抵銷項稅額,故兼營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計算辦法」規定按免稅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之比例,計算不得扣抵比例。

而營業人如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將可避免因較高之不得扣抵比例降低實際可扣抵金額,產生多繳稅的現象。惟直接扣抵法於適用前須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且經獲准後3年不得變更。此等限制造成營業人若採用了對本身不利的計算方式,將無法立即改採直接扣抵法,導致自身權益受損。

財政部於95年12月21日公布修正「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修正之條文包括該辦法第8條之1、同條之2及同條之3,明定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之兼營營業人,勿需申請即得採用直接扣抵法,避免因稅務機關之核定時程延宕而溢付營業稅額。惟凡一經採用「直接扣抵法」申報進項稅額,於3年內仍均不得再申請改變。

該辦法修正後將使兼營營業人有權即時以「申報生效制」選擇有利於己之營業稅課徵方式,避免其免稅項目收入增加侵蝕其應稅進項稅額之可扣抵稅額,減少每二個月應付之營業稅額,增加資金調度之空間,亦降低兼營營業人繳納之營業稅款積壓於國庫之資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