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範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依「保險 業務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以下簡稱教育訓練要點)第七條第四 項規定訂定之。 人身保險業務員(以下簡稱業務員)於登錄後,每年應接受外部共通之法 令遵循課程(以下簡稱法令遵循課程),其時數依教育訓練要點辦理。 業務員於登錄後,每年度應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及時數 依教育訓練要點辦理。第六年度以後,每年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自行排定之 教育訓練課程。 業務員參加第二條規定之法令遵循課程年度計算,以該業務員初次辦理登 錄日期為基準,計算該當年度之法令遵循課程年度。 業務員參加第二條規定之法令遵循課程,因註銷或停止招攬等異動,再辦 理登錄(以下簡稱再登錄)間隔期間未滿一年,其已依教育訓練要點規定 完成之單位/時數應予以累計。 業務員因註銷或停止招攬等異動,再登錄間隔期間未滿一年,惟已超過第 一項規定年度者,應於再登錄時由所屬公司補通報完成法令遵循課程,始 得辦理登錄。 業務員參加所屬公司教育訓練,其教育訓練年度之計算,以該業務員初次 辦理登錄日期為準。 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課程之教育訓練年度計算,以業務員取得人身保 險業務員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並完成變更登錄後,每年度 應參加,該課程以日曆年度為準。 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每年度之計算,以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 後之日曆年度為準。 領有第一年至第五年度登錄證之業務員因註銷或停止招攬等異動,再登錄 間隔期間未滿一年且未完成教育訓練者,應於再登錄時由所屬公司補具完 成教育訓練證明始得辦理登錄;間隔期間超過一年以上者,其教育訓練年 度之計算,以再登錄日期為準重新計算。 業務員曾受管理規則第十一條之一或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登錄 處分者,教育訓練年度應重新計算。 業務員不參加本規範第二條及第三條之教育訓練,所屬公司應撤銷其登錄 。 業務員參加前項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或有參加但未完成者,應於一年內補 訓,成績仍不合格或未完成教育訓練時數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登錄並通 報壽險公會。 業務員參加教育訓練課程禁止冒名上課及測驗,違反者視為未參加該課程 。至代上課者為所屬公司人員,應依內部規定懲處。 具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業務員,當年度未參加或未通過匯率 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課程者,所屬公司應取消其次一年度銷售該商品資格 。 應參加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相關課程之業務員,當年度未參加或未通過 課程者,所屬公司應取消其次一年度招攬六十五歲以上高齡客戶保險商品 資格。 本規範第二條法令遵循課程每年應新增設計 36 單元,業務員應完成其中 12 單元 6 小時。壽險公司於業務員完成每 1 單元且成績合格之檔案 ,應建檔並定期彙總通報至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統」。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業務 員於所屬公司完成每 1 單元且成績合格之檔案,應建檔並定期彙總通報 至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統」。 業務員參加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保發中心)之法令遵循 課程平台者,由保發中心定期彙總通報至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 通報系統」。 業務員所屬公司除應保存各業務員參加各年度教育訓練及其成績檔案備查 外,應依「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成績合格通報電腦檔格式」建置電腦 檔媒體,至少應於當年七月底前及次年元月底前,分別就上、下半年參加 教育訓練且成績合格之業務員,檢附電腦檔媒體通報壽險公會,但人身保 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登錄管理委員會得視實際情況另訂之。 本規範第五條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所屬公司至少應於當年年底前, 將業務員完訓紀錄以電腦檔媒體通報壽險公會,壽險公會於次年元月十五 日前檢核所屬公司通報檔案。 本規範第五條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所屬公司至少應於當年 年底前,將業務員完訓紀錄以電腦檔媒體通報壽險公會,壽險公會於次年 元月十五日前檢核所屬公司通報檔案。 本規範第五條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 司與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應定期彙總將所屬業務員完 訓紀錄及與其有業務往來之壽險公司檔案以電腦媒體透過各所屬公司之商 業同業公會通報壽險公會;壽險公會於次年元月十五日前檢核所屬公司通 報檔案,並將前開彙總所送完訓紀錄傳送各該有業務往來之壽險公司。 各所屬公司對已註銷或停止招攬等異動業務員,在異動前參加教育訓練且 成績合格者,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通報。 壽險公會依所屬公司通報之電腦檔媒體,記錄各業務員參加教育訓練成績 合格情形,若通報資料有錯誤、遺漏或不符,或經審查有業務員不參加或 未通過教育訓練、不依規定補訓(不含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課程及高 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等情事,所屬公司應自行或依壽險公會 之通知,儘速辦理更正、取消招攬資格之變更登錄或撤銷登錄。 壽險公會建置法令遵循課程查詢平台供業務員、壽險公司、經紀人公司、 代理人公司、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業務員之所屬公司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查詢業務員參加該課程之相關紀錄。 業務員所屬公司如有需要,得向壽險公會查詢有關業務員參加各年度教育 訓練成績合格紀錄。 業務員如有需要,得向各所屬公司查詢其參加各年度之教育訓練成績合格 紀錄,所屬公司不得拒絕。 業務員應於登錄後每五年,完成本規範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之教育訓練課 程及時數,並檢附原登錄證向所屬公司申請換證。所屬公司應於期滿前, 依「人身保險業務員換證申請電腦檔格式」建置電腦檔媒體,檢附該電腦 檔媒體送壽險公會審查。 業務員經審查符合換證規定者,壽險公會應通知所屬公司製發第六年度起 登錄證。 業務員辦理換證後有異動者,其登錄證上「發證日期」欄應填寫原換證日 期。 登錄證應黏貼業務員最近三個月內正面脫帽一吋半身照片,並記載下列事 項: 一、所屬公司名稱及登錄字號。 二、姓名。 三、性別。 四、所屬公司授權招攬行為之範圍。 五、得招攬之保險種類。 六、發證日期及有效期限。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或所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 前項第六款之發證日期,於第一年至第五年度登錄證應填寫業務員初次辦 理登錄日期,若業務員因註銷或停止招攬等異動,再登錄間隔期間超過一 年以上者,其發證日期以再登錄日期為準重新計算;於第六年度起登錄證 應填寫業務員辦理換證日期為其發證日期。 業務員未依本規範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換證者,所屬公司應予以三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業務 員之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由各所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 會或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彙整後,依本規範規定並檢附相關 電腦檔媒體及列印清冊,送壽險公會審查。 本辦法經壽險公會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 亦同。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保險業務員 (以下簡稱業務員) ,係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 第 3 條 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保險業﹑保險代 第 4 條 業務員得招攬之保險種類,由其所屬公司定之。但經財政部規定應通過特 第 二 章 資格之取得及登錄 第 5 條 年滿二十歲,具有國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者,應經由所屬公司向財 第 6 條 參加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者,得填妥登錄申請書,由所屬公司為其向各有 第 7 條 申請登錄之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有關公會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 第 8 條 各有關公會應將審查合格之業務員通知其所屬公司,以憑製發登錄證,所 第 9 條 各有關公會及所屬公司應備置業務員登錄檔案,依序編號,並載明下列事 第 10 條 業務員登錄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登錄證手續,未辦妥 第 11 條 業務員有異動者,所屬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向各有關公會 第 三 章 教育訓練 第 12 條 業務員於參加業務員資格測驗前應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基本教育訓練,並 第 13 條 業務員不參加在職教育訓練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第 13-1 條 業務員於參加第四條規定之特別測驗前,所屬公司應對其施以十五小時以 第 四 章 管理 第 14 條 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 第 15 條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 第 16 條 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書、圖畫,應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並不得 第 17 條 所屬公司應訂定業務員之管理辦法及報酬支給標準。 第 18 條 業務員如有涉嫌違反保險法令之情事或財政部就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相關 第 五 章 獎懲 第 19 條 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管理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有關公會備查。 第 20 條 業務員有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或有下列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 第 21 條 各所屬公司對於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業務員,應通知其本人並將其資料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3 條 財政部得指定相關公會辦理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員之資 第 24 條 本規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