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男以台幣200元價格,賣手機門號SIM卡給詐騙集團,害郭姓被害人被詐團騙走近4萬,基隆地檢署偵結將田男依幫助詐欺罪嫌起訴。(記者林嘉東翻攝) 2022/10/12 16:13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田姓男子缺錢花用,賣手機門號SIM卡給詐騙集團洗錢,賺得200萬,卻害郭姓被害人被詐騙集團騙走近4萬。基隆地檢署近日偵結,將賣SIM卡的田男依幫助詐欺罪嫌起訴。 起訴書指出,田男因缺錢花用,向電信公司申辦預付卡後,把申請到的手機門號與預付卡SIM卡以台幣200元價格,賣給詐騙集團。詐團收購後,再拿著另一謝姓人頭身分證及人頭銀行帳戶,申請註冊後洗錢。 詐騙集團私LINE郭姓被害人只要上平台註冊,搶購一定數量訂單後,即可從中獲得一定比例的報酬。郭今年5月間上平台註冊加入後,歹徒以小額回饋博取信任,接著用提高佣金回饋比例,讓郭掉入陷阱。郭累計5次,共匯款3萬9千元,至詐團指定的帳戶內,發現未再獲得報酬,血本無歸才報案。 檢方追查,郭男被騙走的3萬9千元,全匯到田男的手機門號與謝姓人頭戶的帳戶內。 檢方認定,田男賣手機門號SIM卡給詐團,涉犯幫助洗錢罪,先行將他起訴;謝賣帳戶給詐團的部分,則還在偵查中。 ☆自由時報電子報提醒您,防詐騙專線︰165,報案專線︰110☆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新北市萬里陳姓男子缺錢花用,以1000元價格,賣手機門號、SIM卡給詐騙集團,害台北市一名60多歲許姓田僑仔,被詐騙集團騙得團團轉,短短6個月被騙走1億7896萬餘元。基隆地檢署近日偵結,將賣手機的陳男依幫助詐欺罪嫌起訴。(資料照) 2021/03/18 11:58 〔記者林嘉東、王冠仁/基隆報導〕新北市萬里陳姓男子缺錢花用,以1000元價格,賣手機門號、SIM卡給詐騙集團,害台北市60多歲許姓田僑仔,被詐騙集團騙得團團轉,誤信自己手機欠費、個資遭盜用,短短6個月被騙走1億7896萬餘元。基隆地檢署近日偵結,將賣手機的陳男依幫助詐欺罪嫌起訴。 起訴書指出,住新北市萬里區的陳男3年多前因公共危險罪遭法院判刑2月,前年因為缺錢,竟向遠傳電信申辦門號後,把電話號碼與SIM卡,以台幣1000元價格,賣給詐騙集團、綽號「小胖」的男子。 小胖取得陳男的手機號碼後,打電話詐騙台北市大同區一名許姓田僑仔,謊稱他的手機欠費,個資遭盜用。 許信以為真,依詐騙集團指示加對方的LINE後,對方號碼顯示「林副隊隊長」後,詐騙集團再行騙許男多次,把存款匯到指定的金融機構。 許匯出的款項少則40萬,多則500多萬,累計從前年5月中旬至同年12月初共匯出40筆,合計匯出1億7896萬1180元。 許發現受騙報警,存款已追不回來;警循線查出賣手機門號給詐騙集團的陳姓男子,將他依幫助詐欺罪嫌送辦。 基隆地檢署調查時,陳坦承賣手機門號給詐騙集團,檢察官認定陳涉犯幫助詐欺罪嫌明確,考量他5年內故意再犯詐欺罪,為累犯,請法官依法加重其刑。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桃園吳男賣手機門號給詐騙集團,得賠受害者62.2萬元(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黃資真/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吳姓男子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後,竟以500元把門號賣給詐騙集團,導致新竹市某男子慘遭詐騙,被害者向吳男提告求償,桃園地院認為其求償有據,判決吳男須全數賠償受害者被騙的62萬2000元。 判決指出,吳男申辦手機門號後,於2019年4月12日將SIM卡以500元價格賣給詐騙集團,該集團成員於同年5月31日時使用此門號聯絡被害者,佯稱檢察官稱其涉嫌洗錢、販毒,要求被害者領錢做為不法所得證據,被害人因而誤入陷阱,分兩次交付對方62萬2000元,驚覺受騙後報案,警方循線逮到門號所有人吳男。 刑事方面,吳男提供手機門號致使受害者遭詐騙受到財產上損害,構成幫助詐欺犯,判處拘役15日。被害者就民事部分向吳男提出侵權損害賠償,主張吳男可預見其門號交付他人,可能被他人當作犯罪工具,因此向吳男求償被騙走的62萬2000元,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求償有理,判決吳須賠償被害人被騙的所有金額。 提供人頭帳戶、手機門號之責任報載《台中市江姓婦人在2015年間,被詐欺集團騙走積蓄418萬元,警方調查發現,這個詐欺集團用來調度車手取款的手機門號,來自於林姓男子,林男坦承用300元代價出賣門號,江婦怒告林男索賠418萬元,林男沒有出庭,也沒有書面答辯,台中地院認為林男是「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判決林男要賠償418萬元。》 提供人頭因小失大詐欺集團猖獗,為了避免追緝,詐騙集團的核心成員往往會利用招攬社會經濟弱勢或貪圖小利的人,以一定代價提供人頭帳戶以及人頭手機門號來進行犯罪,提供人頭帳戶、手機門號之人,往往有一個錯誤觀念,認為自己並沒有實際參與詐騙行為,也沒有拿到太多實質利益,就算出事也不會太嚴重。但事實上,這類提供人頭戶之人,除了因為有跡可循而非常容易被抓到並成立幫助詐欺以外,民事上因為屬於共同侵權行為人,更需要負擔詐騙「全額」的賠償責任,小則數十萬元,多則如新聞中的數百萬元至數千萬元,等同因小失大。 帳戶、手機門號被騙應如何處理因為近來民眾的警覺性越來越高,詐欺集團較難向過去一樣,透過小小的利益取得人頭帳戶或手機,因此轉而先行詐騙取得帳戶、手機門號,再將這些帳戶等作為詐騙之用。例如,假扮代辦貸款之公司、求職騙局等,若真的遇到這類狀況,建議處理步驟如下: 1、首先必須要盡快停用帳戶或是手機門號,避免詐騙集團繼續利用; 2、將被騙經過完整整理出(包含時間、地點、人物),以利後續陳述; 3、至警察局報案,可請友人陪同; 4、若仍遭到以犯罪嫌疑人身分移送,建議尋找律師協助辯護。 實務上對於遭騙人頭帳戶之被害人,雖然仍有被起訴的可能,但若是可以有效提出相關佐證,表明自己也是被騙的受害者之一,最終無罪的機會還是非常大。
延伸閱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日前表示,有男子將自己的手機易付卡門號以三百元賣人,卻被詐騙集團用來調度車手取款,騙走一名婦人四百一十八萬元。法院認為男子是加重詐欺取財罪的幫助犯,除了判處其八個月有期徒刑,民事方面也遭判賠四百一十八萬元。 臺中地院指出,轄區內有男子到電信公司辦理易付卡門號,再把門號以三百元賣人。結果詐騙集團利用該門號撥打電話給一名婦人,誆稱有人冒用她的名義請領保險金,涉及吸金,必須把積蓄交出來給檢察官監管,否則要凍結名下帳戶並羈押入獄;婦人因害怕,陸續將四百一十八萬元積蓄以匯款或當面付款等方式交給對方。警方破獲該詐騙集團後,查到集團是透過男子的手機門號,調度指揮旗下車手犯案。 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且同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物品交付者,構成詐欺取財罪。但若是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或是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者,依同法第339條之4規定,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罪。 由於現在申請易付卡採實名制,就是為了要防止有心人士躲避追蹤。臺中地院表示,男子對於將門號任意持交他人,可預見嗣後取得該門號者極有可能為以該門號作為財產犯罪用途,卻仍予交付,具有幫助故意,不能以其未實際參與詐騙行為而卸責,因此依刑法第30條及同法第339條之4規定判處其八個月有期徒刑。而男子變賣門號雖只賣得三百元,卻讓該門號成為詐欺的工具,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據此判決應賠償婦人四百一十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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