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出租租金分配

共有房屋出租租金分配

房屋出租,租金分配不均

  • 共有房屋出租租金分配
  • 阿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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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4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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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叔、三叔和四叔買了爺爺的土地和房子(84年買賣)

    二叔四叔各持有土地25%,三叔持有土地50%(三人各有土地權狀)

    二叔四叔各持有房屋25%,三叔持有房屋50%(房屋權狀只有三叔有)

    三叔自己又在外買一棟房子,把持分的房子和土地租人持續數十年

    但是租金並沒有給二叔和四叔! 後來我爸(二叔)過世了

    我和四叔有去要過租金 但是都沒有下文

    那換個方式要三叔買下其他兩人的持分又說沒錢 

    現在問題是這種自己權益被侵害了

    請問要怎麼處理? 謝謝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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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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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4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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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人出租全部不動產獲利,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權益,其他未獲得租金的共有人可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原則上可依應有部分比例分得租金。可先正式發函要求限時給付,如果無效果,則可提起訴訟請求。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 部落格 http://estony196.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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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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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4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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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要求對方依據當初的不動產管理約定給付所收受之租金。

    2、亦可提起借名登記返還所有物訴訟,然後再提起分割共有訴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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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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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4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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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時效為五年,是僅得請求自起訴時起過去五年之租金。

    2、針對未來之租約也可請求於租賃契約中載明將租金依持份比例分別匯至各共有人帳戶,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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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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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4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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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民法第818條之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因此三叔將土地出租予他人,理應要將租金的50%交給二叔及四叔,但其竟然獨自取得所有的租金,對於原應要給二叔及四叔的部分,構成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應負擔返還責任,此部分二叔及四叔可以循民事法律程序向三叔請求。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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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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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4 23:55 最後編輯日期:105-04-05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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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3660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租金之不當得利及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結束共有之狀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yen0988706305

共有房屋出租租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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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承租共有房屋,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租賃所得,分別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1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682號函規定,共有物之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又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具有強制性,並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數人共有之房屋出租,應按各共有人之持分比例計算租賃所得,不因共有人間另為約定租金分配方式或約定由他人受領而改變其納稅義務。是以,扣繳單位承租由數人共有之房屋,仍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及開立扣(免)繳憑單。
該局舉例,甲、乙、丙三人共有房屋一棟,各持分1/3,該屋於108年1月1日以每月租金20,000元出租給A公司,並約定租金全數由甲領取,A公司仍應按甲、乙、丙三人之應有部分(各持分1/3),分別填報甲、乙、丙三人108年度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各80,000元(每月租金20,000元×12個月÷3)。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若承租共有房屋,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持分分別申報扣(免)繳憑單,避免增加後續查對更正之困擾。
(聯絡人:信義分局張課長;電話:02-27201599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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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租金分配認知不同

租金分配認知不同

不動產.土地 租賃 710 次瀏覽

事實經過:房屋所有權人共七人,持分均等,其中六人贊成租金各拿1/7,只有其中1人要分配大於1/7。


問題:請問可以採多數決嗎?逕行以1/7分配?

2 位律師回答

  • 共有房屋出租租金分配

    林博文律師

    修改於 2020/08/13 20:25

    回覆諮詢(85)、最佳解答(6)、獲得感謝(34)

    感謝律師回答

    民法規定共有物的管理以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過半數行之,所以你們七位有六位同意是可以決定的
    共有物的爭議比較複雜,若未來有相關爭議建議還是備齊資料向律師諮詢
    
    
                         

  • 共有房屋出租租金分配

    黃舜暄律師

    修改於 2020/08/24 12:22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3)

    您好,分別共有房屋之出租,核屬管理共有物之性質,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只要應有部分過半數及共有人人數過半之同意即生效力。但,若應有部分合計已超過3分之2時,人數部分就不用考慮了。
    
    本此,依您說述,7個共有人之持分均相等,各為7分之1,則只要有4個以上之共有人同意即可生效力,自可決定各共有人依照7分之1的比例分配該共有房屋之租金。
    
    相關條文如下,請參照。
    
    民法第820條規定:「(第1項)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第2項)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第3項)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第4項)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第5項)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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