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秩序 維護 法 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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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EN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 8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 大法官解釋(舊制)

社會 秩序 維護 法 騷擾

鄰居騷擾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社會 秩序 維護 法 騷擾
  • Eric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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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01 16:48
  • 文章人氣:1643
  • 個人積分:4
  • 各位律師您好,

    隔壁鄰居於凌晨(2020/01/01)無故騷擾,包含狂按電鈴及拍打鐵門,已錄影存證,想請教若想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二款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來做處理的話,我最晚應該何時到警察局做筆錄? 即該法之告訴時效為多久?

    謝謝您。

  • 社會 秩序 維護 法 騷擾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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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01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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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04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所述情形,警察機關需於行為成立或終了之日起二個月內詢問、處罰或移送法院,若欲追究應盡快報警處理,以免貽誤時效。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 部落格 http://estony196.blogspot.tw/

  • 社會 秩序 維護 法 騷擾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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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01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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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07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68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第72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是本件可能可能有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適用,您須在行為人違反規定行為2個月內為之,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社會 秩序 維護 法 騷擾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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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01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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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87728
  • 律師評價:23081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把證據整理好,即可提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0910638932。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社會 秩序 維護 法 騷擾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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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02 02:07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420
  • 律師評價:75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一、關於你所述,有社違法適用,惟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適用,您須在行為人違反規定行為2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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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社會 秩序 維護 法 騷擾

問答分類:警政服務FAQ
發布單位:三重分局
問題:遭他人以電話、簡訊騷擾時應如何處置?
回覆:
  1. 對於電話(或簡訊)騷(侵)擾之行為,首先可考慮得否予以刑事制裁,故要視具體個案中,電話侵擾行為之內容、程度等情狀,有無達到「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要件,亦即發話(送)者有無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或者有無涉及「詐術之行使」,而可能觸犯「刑法之普通詐欺罪」。
  2. 次依發話(送)行為當時之雙方當事人身分、關係、時間、地點等情況或背景脈絡,亦可能按照「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等專法之罰則相繩。
  3. 末依我國司法實務之「普遍」「多數」見解,電話(或簡訊) 騷(侵)擾之行為,並未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處罰要件;其論據理由大致為:該條款係保護「多數人聚集場所」之安寧秩序,且「藉端滋擾」具有依定之規範意涵,另法院明確指出:電話滋擾之侵害行為,應循「民事求償」以資救濟。
發布日期:100-11-07
轄區分局:三重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