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秩序 維護 法 噪音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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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怎麼定義噪音?

關於噪音相關的規定,主要可見於《噪音管制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只要超出管制標準的聲音,即為噪音(噪音管制法§ 3)。

至於管制標準如何認定,則是以《噪音管制標準》的規範為基準,依照地區與時段的不同,噪音的分貝數標準也有所不同。

噪音管制區域

依照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2 規定,可將噪音管制區分為 4 大類,各縣市亦可依照轄境內噪音的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噪音管制法§ 7)。

  1. 第一類噪音管制區

    環境亟需安寧的地區,如:風景區、保護區等。

  2. 第二類噪音管制區

    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如:文教區、行政區等。

  3. 第三類噪音管制區

    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如:商業區、漁業區等。

  4. 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如:工業區、倉庫區等。

噪音管制時段

噪音管制的時段分為日間、晚間、夜間三項,不同地區在時段的劃分上也有所不同(噪音管制標準§ 2 第 5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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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規定主要在規範法規中特定的場所、工程及設施,如: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等(噪音管制法§ 9),各場所及設施製造噪音的詳細標準則規定在噪音管制標準§ 4 - 8 。

而如果不屬於噪音管制法§ 9 所特定的場所、工程及設施所製造的噪音,例如鄰居晚上大聲喧嘩、或是寵物吠叫等等,則可依噪音管制法§ 6 和社會秩序維護法§ 72 第 3 款規定,向警察機關檢舉。

該怎麼檢舉噪音?

如同前述,如屬於噪音管制法§ 9 所規定的特定場所、工程及設施製造的噪音,應向環保主管機關、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各縣市的環保局檢舉,目前環保署也有架設公害污染陳情網路受理系統,方便民眾線上陳情。

至於相關的罰鍰金額、限期改善的期限等,則規定在噪音管制法§ 24 。

如果不屬於噪音管制法§ 9 所規定的噪音類型,則可直接向所在地的警察局進行檢舉,如檢舉成立,則會對噪音製造者處以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 72)。

而如果是公寓大廈的住戶製造的噪音,且該大樓設有管理委員會的話,亦可向管委會檢舉,並請管委會報請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協助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6 第 1 、第 5 項)。

一但檢舉成立,也會對噪音製造者處以罰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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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1. 噪音管制法§ 9 所特定的場所、工程及設施所製造的噪音▶️向行政院環保署或各縣市環保局檢舉

    罰則▶️罰鍰、限期改善、停工/ 停業/ 停止使用、廢止許可證

  2. 噪音管制法§ 9 以外的噪音▶️直接向所在地的警察局進行檢舉

    罰則▶️罰鍰

  3. 噪音管制法§ 9 以外的噪音,且是設有管理委員會的大樓住戶所製造▶️亦可向管委會檢舉,並請管委會報請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罰則▶️罰鍰、限期改善

參考資料:1、2

文:黃郁真(認證法律人)

房子‧土地‧鄰居 / 和鄰居的關係 ‧ 24 14
刊登:2018-11-25 ‧ 最後更新:2020-09-18

本文

隨著生活型態的改變,都市的夜生活越發精彩,但也使得噪音的問題令人不堪其擾,在2015年,關於噪音的總陳情數甚至高達7萬件[1]。針對此問題,噪音管制法有所規範,並且進一步訂定了噪音管制標準[2],我們來看看晚上10點之後、之前的噪音究竟如何管制吧!(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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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噪音管制區的管制手段?
資料來源:黃郁真 / 繪圖:Yen

噪音管制區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2條[3]初步將管制區域分成四類,管制區的類型會影響到管制的強度,第二類管制區相對較受保護,而類型如下:

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宅地區。

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

噪音管制對象
特別被列出的場所(下稱特別場所)有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還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4]的場所、工程及設施[5](如風力發電機組),另外特定行為[6]也受到管制,例如放鞭炮、廟會、餐飲、印刷等。

噪音管制時段
時段又分成日間、晚間及夜間[7],超過10點在第一、二區已經算是夜間,但在第三、四區除非超過11點,否則都還算晚間,三種時段會有不同音量限制,越晚越嚴格。

晚上10點之後的噪音管制手段

針對噪音管制區內特別場所[8]
特別場所在不同時段都有各自的分貝標準限制[9](也會因為屬於不同區域而時段認定有所不同),若違反經勸導不聽可以連續處罰、強制停工[10]。

針對特定行為
大部分的縣市,所有區域10點後都禁止上述及其他特定行為(如唱卡拉OK)[11],若違反可以按次處以罰鍰[12]。

針對其他噪音
若非屬法規上列舉的特定行為,但屬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別人生活的聲音(如寵物吠叫)[13],可以向警察舉報[14],警察機關因民眾舉報後知道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嫌疑者,就應即開始調查[15]。如果成立,會處以罰鍰[16]。

晚上10點之前的噪音管制手段
10點之前對特別場所[17]及特定行為[18]音量的限制較寬鬆,但若噪音已影響他人,亦可分別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處以罰鍰及因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5項[19]請管委會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處以罰鍰[20]。

註腳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6),《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統計年報──105年》,頁1-14。
  2. 由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
  3.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2條。 此劃定作業準則,由噪音管制法第7條授權訂定。
  4. 請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噪音管制資訊網(2017),《縣市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公告情形》。
  5.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
  6. 噪音管制法第8條。
  7. 噪音管制標準第2條第5款。
  8. 噪音管制法第9條。
  9. 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至第8條。
  10. 噪音管制法第24條。
  11. 請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噪音管制資訊網(2018),《縣市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公告情形》。
  12. 噪音管制法第23條。
  1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而此款的「噪音」,依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14. 噪音管制法第6條。
  15.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9條。
  1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17. 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至第8條。
  18. 請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噪音管制資訊網(2018),《縣市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公告情形》。
  19.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I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V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2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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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  ,摘自 康皓智律師、丁遵富律師顧問 共同編輯。
🟥Q:製造噪音未達法定分貝,一樣會受罰?
🟦A: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說明如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法院判決
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 元以下 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 款定有明文;該條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 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據此,足認上開社會 秩序維護法條文所處罰之「噪音」,並非噪音管制法第2 條 所規範「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即不以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而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至所謂製造噪 音或深夜喧嘩,達到妨害公眾安寧之程度,是指使不特定之 其他眾人所期望之安寧生活之心理狀態遭受干擾損害,併應 考量住宅性質、房屋狀況及鄰居容忍程度而決之。
於109 年9月28日7時30分許,在其上開住處內,確有播放收音機音量過大製造噪音之行為,致影響附近住戶安寧之情事,業據警員江OO於當日親自至現場查訪,並據證人林OO於當日7時34分許,向警方表示:伊住處離51之5號住戶約20公尺,只要民宿有客人就會放音樂,此次噪音影響睡眠,伊曾經與製造噪音當事人提出勸說,噪音已經影響1年,是連續性噪音等語;另證人曾OO於同日7時49分許,向警方表示:伊住處離51之5號住戶約20公尺,只要民宿有客人就會放音樂,此次噪音影響睡眠,噪音已經影響1年,是連續性噪音等語,此分別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福基派出所查處噪音案件簡易談話筆錄2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5頁、第27頁)。
另證人林OO於警詢亦證述:噪音發生時間常約在假日早上7時10分到11時30分,下午16時到18時30分,地點在公館鄉福星村51之5號,伊聽到2至3台收音機都不同頻道,調到最大聲的狀態,使用數台收音機一起撥放製造噪音,我的住處與公館鄉福星村51之5號距離約3公尺,約從108年間開始迄今,是連續噪音持續3個小時以上,伊沒有辦法好好地睡覺,假日小朋友沒辦法好好讀書,伊曾對當事人說過好幾次,但都沒有用,伊有打過110及派出所電話,次數約5次以內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9、21頁)。
另異議人亦自承:我是收聽收音機,收聽時間不一定,時間大約半小時至1小時,我最近兩年才開始收聽,我居住地為一般住宅,我記得有1次他人報案說我製造噪音,警方有前往處理,警方勸導後,我有關掉,我與丈夫一起做臨時木工,機械聲音比較大,所以收音機要開比較大聲才聽得到,因為我們在田裡工作,聲音要開大聲點才聽得到等語(見本院卷第15、17頁)。
從證人OOOOOOO上開證詞,及異議人上開自白可知,異議人確有在上開時、地,播放收音機時因音量過大,已打擾鄰人居住之安寧行為無誤。綜上所述,異議人在其住處播放收音機之行為,因音量過大,已造成其鄰居難以忍受,致影響日常生活作息,當可認已達妨害公眾安寧之程度。原處分機關據此裁處異議人罰鍰1,500元,於法無違
異議人以前揭情詞聲明異議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該處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筆者總結:
只要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他人生活作息,縱時沒有達到法定的分貝,依然可以錄音、錄影報警處理,讓製造噪音的人,接受法律的制裁,並於公開判決書可查。

摘自司法院
裁 判 字 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苗秩聲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 判 日 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裁 判 案 由 聲明異議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判 決 連 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M,110%2c%e8%8b%97%e7%a7%a9%e8%81%b2%2c1%2c2021111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