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並於二○○五年十二月十四 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批准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01641 號令公 布;並依據我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 8 條規定,由行政院 定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施行 序言 本公約締約國, 關注貪腐對社會穩定與安全所造成之問題和構成威脅之嚴重性,破壞民主 並關注貪腐及其他形式犯罪間之聯繫,特別是組織犯罪與經濟犯罪,包括 還關注涉及巨額資產之貪腐案件,這類資產可能占國家資源相當大比例, 確信貪腐已不再是地方性問題,而是一種影響所有社會和經濟之跨國現象 並確信為有效預防和打擊貪腐,需採取綜合性及跨學科之方法, 尚確信提供技術援助在強化國家有效預防及打擊貪腐之能力方面得發揮重 確信非法獲得個人財富特別會對民主體制、國民經濟及法治造成損害, 決心更有效預防、查察及抑制非法獲得資產之國際轉移,並加強資產追繳 承認在刑事訴訟程序及判決財產權之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遵守正當法律程 銘記預防及根除貪腐為所有國家之責任,及各國應相互合作,並應有政府 尚銘記公共事務及公共財產之妥善管理、公平、盡責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讚揚預防犯罪暨刑事司法委員會及聯合國毒品暨犯罪辦公室在預防與打擊 回顧其他國際和區域組織在此一領域所實施之工作,包括非洲聯盟、歐洲 讚賞地注意到預防及打擊貪腐之各種多邊文件,尤其包括美洲國家組織於 歡迎聯合國打擊跨國組織犯罪公約於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生效,(註 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章 總則 茲由各自政府正式授權之下列署名全權代表簽署本公約,以昭信守。 (註 1)E/1996/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