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災害。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其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爆炸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處罰。

雇主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通報之監測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有虛偽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登錄或違反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停止輸入、產製、製造或供應;屆期不停止者,並得按次處罰。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標示或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限期回收或改正。

未依前項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產品,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化學品者,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執行所需之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

代行檢查機構執行職務,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予以暫停代行檢查職務或撤銷指定代行檢查職務之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一、驗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二、監測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三、醫療機構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及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四、訓練單位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規則。

五、顧問服務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規則。

第 37 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
,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
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
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
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63 年 04 月 16 日
本條規定事業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為緊急處置,並速報主管機關及檢查
機構,俾採取適當措施。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一、第二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爰擴大職業災害通報範圍,修正第二項第三款,增列發生
    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者,亦須通報。
三、修正第三項,明定勞動檢查機構接獲該職業災害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
    或重傷之災害,派員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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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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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異動日期:111-08-22
一、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工作者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應在知悉後8小時內通報所在轄區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時。
(二)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3人以上時。
(三)發生災害在1人以上,送醫後經醫院診斷通知需住院治療時(不包含留院觀察)。
二、 職業災害通報管道,可以選擇以電話或網路通報:
  (一)各勞動檢查機構通報專線:
 

機關名稱

地址

通報專線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9樓

上班時間: (02)89956720
下班時間: (02)89956720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7樓

上班時間: (04)22550633#129
下班時間: (04)22550633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一路386號7-12樓

上班時間: (07)2354861#9
下班時間: (07)2354861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7樓

上班時間: 0910-922707

下班時間: 0910-922707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新北市板橋區華江一路216號1至3樓

上班時間: (02)22523299

下班時間: 0963-700877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08號13樓

上班時間: (03)3333305

下班時間: (03)3333305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

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上班時間: (04)25273553

下班時間: (04)25273553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

上班時間: (06)2150806

下班時間: 0905-965060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117號3樓

上班時間: (07)7336959#9
下班時間: (07)7336959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

上班時間: (07)3642820
下班時間: (07)3612054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高雄分處

高雄市前鎮區中一路2號

上班時間: (07)8239344
下班時間: (07)8213333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臺中分處

臺中市潭子區建國路1號

上班時間: (04)25350541
下班時間: (04)25326640

經濟部加工出口處中港分處

臺中市梧棲區大觀路6號

上班時間: (04)26581215#641
下班時間: 0912-104105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屏東分處

屏東縣屏東市前進里屏加路1號

上班時間: (08)7518212#403
下班時間: (08)7517593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新竹市東區新安路2號

上班時間: (03)5773311
下班時間: (03)5773311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臺中市西屯區中科路2號

上班時間: (04)25658088
下班時間: (04)25658088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臺南市新市區南科三路22號

上班時間: (06)5051069
下班時間: (06)5051069

  (二)通報網址:https://insp.osha.gov.tw/labcbs/dis0001.aspx
  • 發布單位:勞動部
  • 發布日期:104-01-14
  • 點閱次數:10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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