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法律效力

一份有效的合約應具備下列項要素

(i) 有意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

在進行商業交易時,一般都會假定立約雙方均有意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亦即是說,如果閣下為經營業務或進行與商業有關的交易而簽訂合約,閣下可因對方無法履行合約條款而控告對方,反之亦然。

如果立約雙方表明合約不具法律效力,則上述之假定便不會成立。在一些文件中,可能會出現「以簽訂的合約為依據」(subject to contract或與此類似的字眼這些字眼的意思是指該文件本身並非一份正式合約,而文件內容將會受一份合約所規範(如雙方稍後簽訂正式合約)。在正式合約訂立前,雙方可隨時終止商談的過程,一旦出現糾紛,依賴有關文件而提出索償的一方,便有責任去證實雙方在簽署時均有意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ii) 要約

要約是指某一方向另一方表示已準備好作出某些事情,如對方無條件接受該要約(見下述(iii)項),具約束力的合約隨即產生。舉例,某商店提出向閣下出售一百箱紅酒,開價為十萬元在此情況下,這商店便是向閣下提出要約。

如要約沒有特定的時限,在要約人(即提出要約的一方)正式撤銷要約前,有關要約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仍然有效。不過,為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要約人應表明對方接受要約的時限。

閣下應留意,要約人不可因為對方沒有作出回應,便當對方接受有關要約。舉例,要約人不可以說:「假如我在十天內沒有收到你的回覆,便當作你已經接受我的要約並須支付貨款。」

要約與「要約邀請」「邀約」(invitation to treat不同。「邀約」只是邀請對方去提出要約,但這本身並不是一個要約。「邀約」的例子包括:邀請他人就某些項目投標、在商店貨架陳列的貨品、在報章或電視刊登推銷貨物或服務的廣告(除非有關方面已表明這廣告是一個要約)。

(iii) 接受要約/承約

除非要約的對象(有時稱為「受要約人」或「承約人」)接受有關要約,否則雙方不存在合約關係。承約人通常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表示接受要約,但如合約容許接受行為與履行合約同時進行,承約人便可以透過行為去表示接受要約。例如,供應商在接獲閣下的支票後,便即時將貨物送出而沒有任何口頭或書面回覆。

立約雙方最好表明及協定接受要約的模式。

如要約人沒有表明接受要約/承約的模式,以下規則便可能會適用:

  • 郵遞規則 如採用郵遞方式去提出及接受要約是合理的做法,就算接受要約的信件寄失,有關合約在接受要約信件投遞那一刻便已經訂立。
  • 接收規則 若以傳真方式去接受要約,就算提出要約的人實際上沒有閱讀過傳真過來的承約文件,該承約在傳真送達一刻已當作生效。這項規則亦可應用在電郵形式進行的承約上可參考《電子交易條例1719

另一點須注意的是,有條件承約(或接受部分要約條款),只屬「反要約」有時亦稱為「還價」,但並不構成一份有效合約。換句話說,如果承約人只接受部部分要約條件或提出一些新條件,該承約人沒有接受到現有的要約,而是向對方提出新的要約。在商業社會中,雙方通常要經過一連串的反要約才可達至最終的承約。

(iv) 代價(給予對方的利益

在合同法內,代價是指某人因對另一方作出承諾而須付出的東西,或向另一方付出報酬(兩者均可以經濟價值來衡量)。一般而言,金錢、貨物及服務均屬於代價的具體例子。閣下應注意,代價不一定具足夠價值,就算賣家或服務提供者以低於巿價售出商品或服務,該賣家或服務提供者其後不可入稟法院追討差價。

饋贈承諾在法律上是沒有約束力的,因為饋贈缺乏了雙方交換代價的基礎(即受贈人毋須向對方提供回報)。但以「契約」形式簽訂的饋贈合約則屬例外,如以這種形式訂立合約,雙方未必需要互相給予代價。

(v) 締約身份(有權力或能力去訂立合約

未滿十八歲的人士(稱為「未成年人士」)及精神失常者(即精神上不健全或醉酒人士)均無訂立合約的能力。任何由沒有法定權力人士訂立的合約,可隨時被宣布為無效,亦即是說,受法律保障的一方可避免就有關合約負上法律責任。

不過,上述原則亦有例外情況,就是如雙方為「必需品」的交易而簽訂合約,他們便要負上法律責任(在法律用詞上,「必需品」是未成年人生活所需的貨品或服務,而在進行交易時是合符他們的實際需要,例如衣服或食物)。一名未成年人可以因為沒有支付「必需品」的費用而被賣家控告。

(vi) 不確定

締約各方必須確保其協是完整的即不缺乏某些基本條件而且不會存在不確定因素,例如含糊不清或模稜兩可。如果協不完整或不確定則協可能無法執行

契約的生效與契約記載之契約日期、合作開始日期或者約定作業日程等均無關係,契約的生效,是以雙方簽署完成的那一刻開始生效。無論契約內容是否有誤,一旦雙方簽署,則契約的內容即已發生效力,若無法判斷交易,則契約也已經無效,若連交易者都無法識別,則可能連修正都無效,所以請務必在自己簽名前看清楚契約的內容。

就契約內容有任何意見,務必要求更正後才可以簽字或用印,任何契約內容之外的口頭要求或承諾,就算你可以證明其存在,對方也可依契約內容未約定予以拒絕,所以千萬不要相信口頭承諾而先簽名,後面可以補充這種鬼話,儘管契約可以附約方式補充,萬一對方不願意在附約上簽字,該補充也不具備法律效力。

還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簽約時是兩方締約的情況下,契約應該一式兩份,由雙方各持有一份完整的契約。因此雙方都必須在兩份契約上簽名才會有一式兩份有效契約,只要其中一份沒有任何一方的親筆簽名或用印,則契約的效力可以被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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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契約應注意事項

簽訂契約應注意事項
一、契約的名稱
一般常使用之名稱為「契約」或「合約」,其他如「備忘錄」或「預約」,則通常是在簽定正式契約前簽署,其目的在於迅速掌握彼此意向,拘束雙方對以後簽立正式契約之方向。「協議書」則常適用於契約簽訂後,雙方同意修訂契約之部分條款,或對於契約履行後發生之爭議達成共識,而另行簽訂之書面,但也有人將其直接作為契約之名稱。「同意書」、「切結書」則通常是指單方承諾之書面。
不論使用之名稱為何,只要經雙方合意,就已經發生我國民法上契約的效力,即可拘束雙方當事人,但書面之內容仍應明確且具體才能發生真正拘束的效力。雖有許多契約範本可供參考,但因契約當事人對於契約內容的要求並不相同,且範本並不盡然皆具完整性,故仍不應逕以契約範本作為簽約內容。


二、簽訂契約主體確認
1.如簽約主體為個人
依民法第3條,當事人簽名與用印有相同效力,因此,個人簽約時,僅需簽名或用印即可,於簽約前,應詳加核對其身分證件,確認為本人,並將身份證統一編號記載於契約內,避免契約主體錯誤,衍生糾紛,如係代理他人簽約,可請其出示委任書或授權書,以釐清代理權限。
2.如簽約主體為公司法人
如締約主體為公司法人,則應用公司大小章,即公司印加上負責人私章,於此,亦應確認該公司確實存在且有效設立,千萬不要直接依據對方名片的公司名稱直接寫入契約中,以免發生契約所載之公司名稱與實際登記資料不相符的狀況,建議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查詢公司或商號之相關登記資料,也可以請公司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確保簽約的安全性。
至於以分公司或子公司名義簽約,其效力為何?如以「分公司」名義簽約,其效力等同於本公司簽署,仍可請求本公司負契約責任;如以「子公司」名義簽約,則因其與母公司間各自獨立,該契約之權利義務由子公司全權負責,實務上曾聽聞有客戶因信賴母公司,而與其旗下之子公司簽約,但在這種情形下,母公司並不當然為子公司之擔保人,如有問題,僅能向子公司請求,因此,在簽約時需辨明簽約的主體,以免影響己方權益。


三、契約目的及契約內容
欲訂立契約前,應先確立契約當事人簽訂契約之目的為何,再加以判斷應簽訂何種契約,例如:經銷契約與代理契約,時常受到混淆,但兩者實為不同之契約,契約內容亦有所不同。
且應於契約中充分表達契約當事人的意思,雖契約內容應簡潔明確,但契約內容亦應力求完整,將全部有關事項詳細列出,不可遺漏或疏忽。訂約時應顧及未來的變動因素,將可能發生之情況列於契約條款中,例如:如雙方日後欲終止契約,應於多久前通知對方、是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如果有爭議,要選擇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解決,且可約定雙方欲以何法院為管轄法院。


四、契約條款應明確
於簽訂契約之時,應注意條款用語是否具有一致性且明確,不得有前後矛盾之情形,如果有語意不清之情形,將導致日後雙方會對於契約文字有所爭執,故應確保契約內容與契約當事人所提議的事項相符合。

五、其他注意事項
為確保契約在簽約過程不會未經己方同意變更內容,並確保契約完整及真實性,會以騎縫章於契約上跨頁用印,通常逐頁用印在頁邊或者裝訂邊,印跨兩頁以為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