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职证明上要写哪些内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五条 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可见,离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除此之外,一般还要写清楚离职人姓名、身份证号、入离职日期(精确到日)、公司名称、开具日期并加盖公司公章。 至于能不能在离职证明上写离职原因?根据规定可知,如果劳动者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那么如果劳动者没有主动要求呢,一般用人单位可以写,也可以不写离职原因,但如果写了离职原因一定要符合客观实际,不能歪曲事实。 所以回到这个问题,如果确实是表现不良被公司解雇,有证据证明并且符合事实,那可以写,但如果这个不符合事实,就是企业想恶心员工,那这样写的话是有风险的,可能被员工起诉,如果被判败诉,是要赔偿损失的。 更多个人职场问题可以私信咨询。 更多干货请关注微信公众号:职场进阶社 弄假成真?開立不實的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也要付資遣費嗎?文:林冠良(進階會員) ‧ 勞動‧工作 / 終止勞動契約、失業 ‧ 6
0 案例勞工A因繼續曠職3天而被雇主B解僱[1]。A從友人口中得知若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所以不斷懇求B能開立勾選離職原因為公司業務緊縮而裁減人力[2]的離職證明文書,讓A請領失業給付,此時B心軟同情而答應。但事隔數日後,A勞工以該證明去請領失業給付卻沒通過審核,於是轉向B請求給付資遣費,被B拒絕後憤而走救濟程序,問:A以子虛烏有的「非自願離職證明[3]」文件(以下簡稱「不實證明」),請求雇主支付資遣費,法院怎麼看呢? 註腳
本文 為什麼有些勞工希望開立不實證明? 開立不實證明的雇主可否不給資遣費?法院怎麼看呢?(見圖1) 圖1 開立「不實非自願離職證明」的雇主可能面臨情況?資料來源:林冠良 / 繪圖:Yen 少數見解:認為雇主不用給付資遣費 多數見解:認為雇主仍須給付資遣費 小結,從上述可知實務多數採取的「仍須給付資遣費」見解,似乎傳達雇主本身的造假行為就是有問題的(即使本意是為了幫忙勞工),不值得被保護,若因為亂開立不實證明而被勞工反噬請求資遣費,雇主須自食其果。 雇主不應開立不實證明的其他理由 請領失業給付須經查核,不實證明對勞工未必有幫助 若不實證明僥倖通過查核,雇主可能面臨最高新臺幣15萬元的未通報罰鍰 若查核後確認不是資遣,雇主可能負上詐欺、偽造文書罪等刑事責任[13] 綜上,怎麼看雇主都不划算,還是如實填寫離職原因較有保障! 案例分析 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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