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法 現金股利 所得稅

Q:您好,有看到財政部的這篇訊息說小規模營業人保留進貨發票可以抵稅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a9259e51d0b41bba44871bde953da31

但我用我自己的例子套上去發現可以抵稅的金額遠大於我要繳的稅額,不知是否是我理解錯誤,所以這樣我就不用繳稅了嗎?

我是非加值型的網拍小規模營業人,利潤較低都低於10% ,照上述文章的算法,我可折抵的稅額都大餘我要被扣稅的金額

目前我是每季(3個月)報稅一次
因為我利潤較低,都低於10%

假設我
【第一個月】進貨50,000元的商品,當月我賣掉賺了60,000元,表示當月我的銷售額是60,000元
所以我這個月的稅額是 60,000*1% = 600元
進貨可扣抵稅額是: 50,000*10% =5000元

【第二個月】進貨90,000元的商品,當月我賣掉賺了108,000元,表示當月我的銷售額是108,000元
所以我這個月的稅額是 108,000*1% = 1080元
進貨可扣抵稅額是: 90,000*10% =9000元

【第三個月】進貨60,000元的商品,當月我賣掉賺了72,000元,表示當月我的銷售額是72,000元
所以我這個月的稅額是 72,000*1% = 720元
進貨可扣抵稅額是: 60,000*10% =6000元

所以我這一季要繳的稅額是 600+1080+720=2400元
可折抵稅額為5000+9000+6000=20,000元
=> 2400元<20,000元,所以我就不用繳稅了嗎??

15 February

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財、稅成本常見3種差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時,應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以出價取得之原始投資成本作為出售資產損益之計算基礎,而非以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餘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帳列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依財務會計規定調整帳面餘額時,可能因非屬稅法規定之實際出價取得,而致出售該股權之投資成本產生財、稅差異,最常見有3種情形如下:(1)依財務會計規定,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發生之損益按持股比例調整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2)被投資公司發放現金股利,依財務會計規定須調減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3)被投資公司發放股票股利時,財務會計僅備註股數增加,惟稅法規定獲配之股數可按面額增加投資成本。所以,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時,應先調整財、稅差異後,重新計算出售成本,始能正確申報出售資產損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出售資產損失0.5億元,經查核發現係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甲公司原始投資成本3億元,認列投資收益1.3億元、獲配現金股利0.3億元、股票股利0.4億元,而甲公司逕以其帳面餘額4億元(原始投資成本3億+投資收益1.3億-現金股利0.3億)作為投資成本計算基礎,惟依稅法規定核算之出售成本僅為3.4億元(原始投資成本3億+股票股利0.4億),致多計出售成本0.6億元,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調整補稅。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稅局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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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11-2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時,應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以出價取得之原始投資成本作為出售資產損益之計算基礎,而非以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餘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帳列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依財務會計規定調整帳面餘額時,可能因非屬稅法規定之實際出價取得,而致出售該股權之投資成本產生財、稅差異,最常見有3種情形如下:(1)依財務會計規定,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發生之損益按持股比例調整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2)被投資公司發放現金股利,依財務會計規定須調減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3)被投資公司發放股票股利時,財務會計僅備註股數增加,惟稅法規定獲配之股數可按面額增加投資成本。所以,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時,應先調整財、稅差異後,重新計算出售成本,始能正確申報出售資產損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出售資產損失0.5億元,經查核發現係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甲公司原始投資成本3億元,認列投資收益1.3億元、獲配現金股利0.3億元、股票股利0.4億元,而甲公司逕以其帳面餘額4億元(原始投資成本3億+投資收益1.3億-現金股利0.3億)作為投資成本計算基礎,惟依稅法規定核算之出售成本僅為3.4億元(原始投資成本3億+股票股利0.4億),致多計出售成本0.6億元,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調整補稅。

问: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请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股息、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与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的规定存在税会差异:被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所得税上应确认收入,会计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时,在会计上应按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但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投资收益。因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首先,对会计上所确认的“投资收益”要进行纳税调整,该“投资收益”、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行“六、长期股权投资”第1列填入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为0,第3列纳税调减金额即为账载金额。该数据会自动带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行“(三)投资收益”。对企业所得税应确认的分红收入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1行“9.其他”第1列账载金额为0,第2列税收金额填列账载分红金额,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即账载分红金额。       其次,还要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分红收入进行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分红若符合上述条件的,属于免税收入,相应还应对分红收入在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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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出售長期股權 釐清三種課稅方式

權益法 現金股利 所得稅
圖/本報資料照片

國稅局官員指出,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的長期股權投資時,首先要看企業所投資的公司類型,如果是境外公司,將併入所得課稅。如為境內公司,上市櫃則屬證券交易所得免課稅,非上市櫃為財產交易所得需繳稅。

另外,官員強調,如果企業要認列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必須用原始投資成本、股票股利等兩大項,不能將帳面餘額列入,因此課稅方式應為併入所得部分減除投資成本後,按照營所稅率20%計稅。

長期股權投資在公司會計上多半是採用權益法計算,即為投資公司應依投資比例增減其帳面價值。當被投資公司發生盈餘或虧損時,一般公司多為每年年底前依照持股比例統計其投資損益。

官員舉例,A公司手上持有B公司30%股權,如果B公司今年虧損100萬元,則A會依照持股比例計算損益、即為虧損30萬元。

不過,若出售長期股權時,只有境外公司或非上市櫃的境內公司股票應課稅,但可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計算投資成本。而境內上市櫃企業股票則屬轉投資收益,只要拿股東會證明與公司持股文件等即可免計稅。

官員認為,實務上最常見企業誤列投資成本情況。舉例而言,A公司2016年度出售長期股權,其中原始投資成本3億元,投資收益1.3億元、獲配現金股利0.3億元、股票股利0.4億元。

不過,A公司是以帳面餘額4億元(原始投資成本3億+投資收益1.3億-現金股利0.3億)作為投資成本計算基礎。

但依稅法規定,投資收益不能列為出售成本,僅有股票股利可列,因此其實際成本為3.4億元(原始投資成本3億+股票股利0.4億),等於A公司多列了成本0.6億元,最後A公司被國稅局要求補稅約1,200萬元。

官員提醒,雖然公司財務帳面上會將投資損益列入並減除現金股利,但是在稅務上有所不同,因此企業營利事業出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先調整財、稅差異後,重新計算出售成本,以免誤報。

權益法 現金股利 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