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投資標的必為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

最新法令函釋

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規定之令(金管證投字第1100364865號令)

2021-11-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00364865號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透過演算法(Algorithm)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者,事先與客戶於契約中約定在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之情況時,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得不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人員不得有代理他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規定之限制。
二、前點所稱執行門檻,指於個別投資標的或整體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最近一次設定之投資比例達預設標準。
三、第一點所稱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維持與客戶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二)與客戶約定之投資標的為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約定以未超過三十檔標的作為再平衡交易時之可投資基金名單。
2、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未超過百分之六十。
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前三點所定條件下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後,應即時將交易執行結果通知客戶。
五、第一點所稱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
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第三點第二款再平衡之約定條件與客戶約定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者,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交易頻率之監控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檢討評估交易頻率之適當性。
七、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金管證投字第一O六OO二五二五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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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11-19

新聞稿

放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在一定條件下可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

2021-11-18

為落實普惠金融,提供小額投資人更完整之自動化理財服務,金管會經參酌投信投顧公會建議,於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提,並在兼顧符合法制架構及實務需求下,放寬投顧事業從事自動化投顧服務(Robo-Advisor)有關自動再平衡交易之規範,業者事先與客戶於契約中約定在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情況時,可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該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除現行維持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為條件外,新增如業者與客戶約定之投資標的為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亦可在不超過與客戶事先約定之可投資基金名單(上限為30檔標的)及一定變動程度(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未超過60%)範圍內自動執行,由業者與客戶就兩種再平衡條件擇一進行約定。
此外,在客戶權益之保障上,除現行規定業者應於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後,即時將交易執行結果通知客戶外,此次一併規範業者若擬依本次放寬規範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交易頻率之監控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檢討評估交易頻率之適當性等,以避免自動再平衡交易過於頻繁影響客戶權益。
金管會表示,本次放寬業者得就其與客戶事先約定好一定範圍內執行再平衡,預計將提升自動化投顧服務之效益,對於客戶而言,可帶來更為便利之服務體驗,對業者而言,亦可提升交易之時效性,俾提供更完整的服務以吸引客戶,進而帶動整體業務規模增長。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 2774-74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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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11-18

參、演算法之監管
    演算法(algorithms)乃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之核心,並反映證
    券投資顧問事業對市場分析與研究之邏輯,其設計之正確與否,影響
    運算的結果,攸關客戶權益。故事業對系統所運用之演算法,應有效
    進行監督與管理,於內部設立如下監管機制:
    一、期初審核
        (一)評估系統所使用之演算法能否達成預期成效,應理解演算
              法所使用之方法論,系統之假設、偏誤與偏好等。
        (二)瞭解系統所輸入之資料。
        (三)進行輸出測試,以確定符合所預期之結果。
    二、定期審核
        (一)評估系統使用之模型於市場情況或經濟條件變化時,依然
              得以適當使用。
        (二)定期就系統產出之結果進行測試,以確保結果符合當初之
              預期。
        (三)指派人員監管該系統。
陸、投資組合之再平衡(Rebalancing)
    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原本建議之各資
    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為符合客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或是維持原本
    設定比例,以降低投資組合之風險,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內建之
    資產組合再平衡功能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明確告知客戶並與客戶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再平
        衡之服務方式為事業應於每次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前經客戶
        同意,或約定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時,由
        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下稱電腦自動再平衡
        交易)。
    二、向客戶揭露投資組合再平衡如何運作,包括投資組合定期檢視、
        投資組合再平衡執行啟動以及停止之時機。
    三、告知客戶投資組合再平衡可能產生之各項成本及其他可能之限制
        。
    四、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事業應與客戶事
        先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相關內容
        。
    五、建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對市場發生重大變動時之政策與處
        理程序。
    六、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交易後應即時將
        交易執行結果通知客戶。
    七、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應建置客戶終止
        自動再平衡交易服務之機制。
    前項第四款有關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之約定內容,應包括但不限
    於下列條件:
    一、執行時機:
        (一)定期檢視:月、季、半年或年度等。
        (二)不定期檢視:由客戶自行指定或於達到預設之執行條件時
              。
    二、執行門檻:
        指投資標的或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最近一次設定
        之投資比例達預設標準。
    三、約定條件(計算方式釋例說明如附件一),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維持與客戶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二)與客戶約定之投資標的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
              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且符
              合下列條件者:
              1.約定以未超過三十檔標的作為再平衡交易時之可投資基
                金名單。
              2.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未超過百分之
                六十。
        (三)若變更依前目第 1小目所約定之可投資基金名單,須與客
              戶重新約定。
    四、執行方式:
        (一)再平衡交易之調整方式,以新增匯入資金、配息等買進或
              賣出,或就客戶現有投資組合之各標的部位調整賣出、買
              進。
        (二)倘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之投資標的或比例與依第二項
              第三款約定之條件不同者,須先經客戶同意,始能進行調
              整。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約定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之再平衡者,應於
    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交易頻率之監控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檢討評
    估交易頻率之適當性。
柒、專責委員會之監督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內部或集團應組成專責委員會,負責事業內部客戶
    問卷設計內容、演算法之開發與調整、客戶投資組合建議符合其風險
    屬性、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公平客觀之執行及投資組合再平衡等
    之監督管理,或參與外部軟體開發供應商之審核與實地調查,以評估
    系統設計之允當。專責委員會並應確保該事業對於網路安全已建構完
    善之預防、偵測及處理措施。
    前項專責委員會可邀請外部專業人士參與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令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透過演算法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於特定情況時,不受相關規定之限制

發文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 字第 1100364865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219 期
相關法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13 條(105.05.19)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5 條(109.10.26)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 第 1、2、3、4、5、6、7、8、9 條(106.06.29)
要  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透過演算法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事先
          與客戶於契約中約定在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之情況
          時,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不受相關規定限制,並令釋前
          揭所稱「執行門檻」、「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之意涵
全文內容: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透過演算法(Algorithm )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
              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者,事先與客戶於契約中約定在達到
              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之情況時,由電腦系統自動為
              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得不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
              二項第二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
              第二項第二款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人員不得有代理他人從事有
              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規定之限制。
          二、前點所稱執行門檻,指於個別投資標的或整體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
              標準,或偏離最近一次設定之投資比例達預設標準。
          三、第一點所稱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維持與客戶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二)與客戶約定之投資標的為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約定以未超過三十檔標的作為再平衡交易時之可投資基金名單。
                2.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未超過百分之六十。
          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前三點所定條件下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
              平衡交易後,應即時將交易執行結果通知客戶。
          五、第一點所稱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
              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
          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第三點第二款再平衡之約定條件與客戶約定由電
              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者,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交易
              頻率之監控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檢討評估交易頻率之適當性。
          七、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金管證投字第一
              ○六○○二五二五二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