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戶安養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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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收容照顧業務實施計畫」,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3.02.25
發文字號: 南市社老字第1030151163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收容照顧業務實施計畫」,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收容照顧業務實施計畫
容:

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本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
戶、中低收入老人機構照顧服務之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負擔,特訂定
本計畫。
二、接受收容照顧者條件: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老人。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重度失能老人。
(三)領有本市發放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之重
度失能老人。
三、收容照顧的分類如下:
(一)安養機構:以需他人陪伴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低收入戶老人為照顧對
象。
(二)長期照顧機構:
1.長期照護型: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者。
2.養護型: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
理服務需求者。
3.失智照顧型: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
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服務者。
(三)護理機構:
1.護理機構:
(1)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之病人。
(2)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病人。
2.精神科護理之家:經精神科醫生診斷,患有憂慮、幻想、精神
混亂等疾病
四、辦理收容照顧機構條件:
(一)經中央或地方政府評鑑成績列甲等以上。
(二)惟原受補助機構,經中央或地方政府評鑑成績乙等者,仍得列入簽
約對象,但不再轉介新案。
五、申請接受收容照顧者應檢附之文件:
(一)安養機構:
1.接受收容照顧者申請表(附表一)。
2.接受收容照顧者體格檢查表(附表二)。
3.低收入戶證明。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長期照顧機構:
1.接受收容照顧者申請表(附表一)。
2.接受收容照顧者體格檢查表(附表二)。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等證明書或公
文。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者免)。
6.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需檢附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
(三)護理機構:
1.接受收容照顧者申請表(附表一)。
2.接受收容照顧者體格檢查表(附表二)。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等證明書或公
文。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者免)。
6.檢附區域級醫院醫生診斷證明書(需載明病情概況及需求,若
有呼吸衰竭並使用呼吸器者,不予申請收容照顧)。
六、辦理收容照顧每人給付標準如下:
(一)安置費用:
1.安養機構: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包括零用金)。
2.長期照顧機構:日常生活功能量表重度以上需插管照顧,每月
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其餘長者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本款養
護(長期照顧)費,包括膳食費、照顧費等費用。
3.護理機構: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二千元整(包括單元式失智照
顧依實際情形核銷支應),本款護理費包括膳食費、照顧費等
費用。
(二)其它費用補助項目:
1.接受收容照顧者如發生急、重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時,受補
助機構應儘速送往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院急救醫治,所需醫
療費用為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扣除不補
助項目之費用後,由本局支應。
2.接受收容照顧者因病住院期間,經醫療院所開立證明須僱請專
人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3.接受收容照顧者非於醫療院所死亡時,受補助機構應通知檢察
機關相驗。接受收容照顧者之喪葬事宜應由家屬負責領回處理
,不領回處理或無家屬可處理者,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四條規
定辦理,其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二萬元由本局支應。
4.接受收容照顧者為低收入戶重病臥床或無法自行如廁,補助衛
生用品─紙尿褲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整。
5.接受收容照顧者為低收入戶使用氧氣製造機最高補助新臺幣三
千元,依實際情形核銷支應。
6.接受收容照顧者因病住院,以入住健保病房為主,若無健保病
房需入住非健保病房時,受補助機構應向醫院登記轉住健保病
房,非健保病房費用需經醫療院所開立證明後,由本局支應。
(三)前二項之費用由受補助機構於次月十日前,檢送領據、名冊二份或
證明文件,函送本局辦理核撥。
七、接受收容照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補助機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五
日內報請本局辦理退養手續:
(一)死亡。
(二)自願退養者。
(三)違反受補助機構有關規定,情節重大或影響其他接受收容照顧者安
全與安寧者。
(四)身體機能不符合原受補助機構收容照顧標準。
八、接受收容照顧申請方式:
接受收容照顧者或家屬備妥第五點應檢附之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
所申請,由區公所初審後提報本局派員訪視符合規定者,轉各受補助
機構辦理入住手續。
九、接受收容照顧者身體機能不符合原受補助機構收容照顧時,原受補助
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局辦理轉介:
(一)接受收容照顧者申請表(附表一)。
(二)原受補助機構退住同意書。
(三)接受收容照顧者體格檢查表(附表二)。
十、本計畫如未盡事宜時,依契約書內容辦理。

圖表附件:
  • 附表一.接受收容照顧者申請表.doc
  • 附表二.接受收容照顧者體格檢查表.doc

項目名稱

低收入戶孤苦無依老人收容照顧補助

服務專線

22289111#37413張辦事員

申請資格

(一)失依老人,應符合下列各目之規定:

   1.設籍本市之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

   2.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評估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1)未達中度失能(即未達失能等級4)之孤苦無依者,得依其意願由區公所轉介本市市立仁愛之家或安置本局簽約之公私立安養護機構。                                                                                              

     (2)未達中度失能且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經本局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安置需求者。

   3.安置於本局簽約且經評鑑為甲等(合格)以上之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等。

   4.未聘僱看護、未接受其他機構收容安置、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生活補助或津貼。 

(二)符合長期照顧機構服務之老人: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核定安置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且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並經本局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專案增加管路費及照護費補助需求者。

補助標準

1. 低收入戶未達中度失能之孤苦無依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但安置於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臺中市立仁愛之家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整。

2.受補助對象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經本局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需求者,得另增加照護費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三千元整。

3.第一款第二目之2情形,經本局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需求者,本局得專案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二萬一千元整。

4.符合第二款情形,得另增加管路費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五千元整;增加照護費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三千元整。前述管路費及照護費合計補助金額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整。

5. 原領取之補助或津貼優於本補助標準者,依擇優領取原則,不予核定本項補助。

應備文件

1. 填具申請表。

2.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請擇一檢附)。

3. 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4. 體檢表(依機構要求)。

5. 入住證明(尚未入住免附)。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安置機構

本局簽約安置機構名冊詳見下方【下載檔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