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低收入戶孤苦無依老人收容照顧補助 服務專線22289111#37413張辦事員 申請資格(一)失依老人,應符合下列各目之規定: 1.設籍本市之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 2.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評估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1)未達中度失能(即未達失能等級4級)之孤苦無依者,得依其意願由區公所轉介本市市立仁愛之家或安置本局簽約之公私立安養護機構。 (2)未達中度失能且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經本局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安置需求者。 3.安置於本局簽約且經評鑑為甲等(合格)以上之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等。 4.未聘僱看護、未接受其他機構收容安置、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生活補助或津貼。 (二)符合長期照顧機構服務之老人: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核定安置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且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並經本局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專案增加管路費及照護費補助需求者。 補助標準1. 低收入戶未達中度失能之孤苦無依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但安置於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臺中市立仁愛之家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整。 2.受補助對象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經本局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需求者,得另增加照護費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三千元整。3.第一款第二目之2情形,經本局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需求者,本局得專案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二萬一千元整。4.符合第二款情形,得另增加管路費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五千元整;增加照護費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三千元整。前述管路費及照護費合計補助金額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整。5. 原領取之補助或津貼優於本補助標準者,依擇優領取原則,不予核定本項補助。 應備文件1. 填具申請表。2.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請擇一檢附)。 3. 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4. 體檢表(依機構要求)。5. 入住證明(尚未入住免附)。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安置機構本局簽約安置機構名冊詳見下方【下載檔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