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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0月19日台87勞動3字第43879號函
輸入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輸入受僱日期: (94年7月1日後離職再受雇者,適用勞退新制) 民國 年 月 日 輸入預計退休日(勞動契約終止日): 民國 年 月 日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 輸入核准退休時之平均工資: 元/月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金給與標準: (A案)優於當時法令標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 (B案)非屬優於當時法令標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 適用勞基法日期前退休金 : 元 (此欄未填列者,僅就適用勞基法部分進行試算) 選擇參加勞退新制日期(未選新制者,無需填寫): 適用勞基法日期後退休金試算結果: 適用勞基法日期前退休金: 退休金合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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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關於適用勞基法前之舊制員工年資及退休金計算方式,經查相關資料主要分為「勞委會函釋」及「法院判決」二派見解,但實務作業上「法院判決」較利於公司成本,故請問暨有多筆法院判決認同勞工年資自受僱日起算,前15年2基數計算自受僱日而非適用勞基法開始,在實務作業上是否依法院見解方式計算人員退休金即可?本公司成立至今近30年,於87年4月1日納入勞基法適用行業在適用勞基法前人員退休金無相關法令規範且當時無雙方協議內容。例:員工76/2/1任職至今,預計104年1/31退休,目前平均薪資5000076/2/1~87/3/31:因公司未適用勞基法不計退休金87/4/1~91/1/31:前15年每年2基數,42=891/2/1~104/1/31:超過15年每年1基數,131=13故人員可計退休金為:月薪50,000基數(8+13)=1,050,000元以上計算方式不知是否有違法之疑慮?煩請老師指教,謝謝!
一、勞動基準法第1條規定,本法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同法第84-2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
二、貴公司於87年4月1日納入勞基法適用行業,在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人員退休金無相關法令規範,或貴公司自訂之規定,這部分可經由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有關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尚無違法之疑慮。至於,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行政機關之拘束,併此敘明。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勞務管理暨勞動檢查實務】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