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勞基法日期前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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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本法前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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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10-20

適用勞基法日期前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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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適用本法前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方式?
答案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0月19日台87勞動3字第43879號函

  1. 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所詢關於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疑義,依行政院秘書處八十六年五月十七日台八十六勞字第一九九○一號函送審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紀錄結論:「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同意照修正條文(指本部報院之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之計算方式辦理」,即:勞工適用本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給與,優於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者,其適用本法後工作年資,在全部工作年資十五年以內之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二個月平均工資,超過十五年之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平均工資;勞工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給與低於當時法令標準者,其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超過十五年之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另其適用該法前後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應分別依各該規定計算。
     
  2.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依當時應依照或比照適用之法令規定或事業單位自訂之內涵計算;適用該法後之退休金基數標準,應依該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計算一個月平均工資。適用前後之退休金總額以達依本法規定之計算方式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 發布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 發布日期:2019-06-13
  • 點閱次數:14824

輸入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輸入受僱日期:
(94
71日後離職再受雇者,適用勞退新制) 民國 年 月 日
輸入預計退休日(勞動契約終止日): 民國 年 月 日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
輸入核准退休時之平均工資: 元/月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金給與標準:
(A案)優於當時法令標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 (B案)非屬優於當時法令標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 適用勞基法日期前退休金 : 元
(此欄未填列者,僅就適用勞基法部分進行試算)
選擇參加勞退新制日期(未選新制者,無需填寫):       適用勞基法日期後退休金試算結果: 適用勞基法日期前退休金: 退休金合計:  

備註

1. 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年資之退休金,依所填受僱日、適用日、平均工資等結果估算。
2.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係指經本部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如有勞動基準法適用日期疑問,參閱聯結(1),或電洽本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詢問。(因退休金分段計算,故「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至為重要。)
3. 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必須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滿25年以上」或「工作滿10年以上年滿60歲」,始得自請退休。依同法第54條規定,雇主於勞工符合「年滿65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始得將勞工強制退休。
4.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退休金分段適用原則:
(1)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2) 適用該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協商計算之(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因各事業單位標準不一,故未提供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年資之退休金試算,請自行計算)。
(3)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依當時應依照或比照適用之法令規定或事業單位自訂之內涵計算;適用該法後之退休金基數標準,應依該法第2條第4款規定計算1個月平均工資。適用前後之退休金總額以達依本法規定之計算方式 45 個基數為限。
(4) 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55條之規定計算(本試算表之計算範圍)。
(5) 又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勞工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之工作年資,由雇主以不低於工資之百分之六之金額為其提繳退休金至退休金個人專戶(勞退新制年資之退休金試算請參閱相關聯結(2))。
5. 有關工作年資15年2個基數起算點,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0月19日台87勞動3字第043879號函辦理;該函略以,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給與,優於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者,其適用該法後之工作年資,在全部工作年資15年以內之部分,每滿1年給予2個基數,超過15年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月平均工資;勞工適用該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給與低於當時法令標準者(非屬優於當時法令標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其適用該法後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每滿1年給予2個基數,超過15年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6. 「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給與,優於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者」之比例計算與畸零年資: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適用該法前後之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適用該法前之畸零年資,應與適用該法後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並依「比例」按適用前後之法令分別計算退休金;適用前後之工作年資合併,湊足整數後,再核計畸零年資之退休金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上開畸零年資退休金基數之採計 ,自「受僱日期」採計至「選擇參加勞退新制之前一日」或「退休日」,不扣除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年資。) 例如,勞工工作年資為18年6個月又15天,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年資為14年10個月又15天,則適用勞動基準法後計有1個月又15天,係屬全部工作年資15年以內之部分,其退休金計算12分之(1+15/30)乘以2計算;工作年資超過15年部分,為3年6個月又15天,計為4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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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保勞退】舊制員工適用勞基法前年資及退休金計算  2014/9/30
 
適用勞基法日期前退休金
 
Q

 老師您好:
關於適用勞基法前之舊制員工年資及退休金計算方式,經查相關資料主要分為「勞委會函釋」及「法院判決」二派見解,但實務作業上「法院判決」較利於公司成本,故請問暨有多筆法院判決認同
勞工年資自受僱日起算,前15年2基數計算自受僱日而非適用勞基法開始,在實務作業上是否依法院見解方式計算人員退休金即可?
本公司成立至今近30年,於87年4月1日納入勞基法適用行業在適用勞基法前人員退休金無相關法令規範且當時無雙方協議內容。
例:員工76/2/1任職至今,預計104年1/31退休,目前平均薪資50000
76/2/1~87/3/31:因公司未適用勞基法不計退休金
87/4/1~91/1/31:前15年每年2基數,42=8
91/2/1~104/1/31:超過15年每年1基數,131=13
故人員可計退休金為:月薪50,000基數(8+13)=1,050,000元
以上計算方式不知是否有違法之疑慮?煩請老師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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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勞動基準法第1條規定,本法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同法第84-2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

二、貴公司8741日納入勞基法適用行業,在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人員退休金無相關法令規範,或貴公司自訂之規定,這部分可經由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有關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尚無違法之疑慮。至於,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行政機關之拘束,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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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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