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

108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結果已出爐!!

同學們請自行上網至弱勢助學系統內查詢申請結果

查詢網址:https://cip2.chihlee.edu.tw/index.do?thetime=1415692587686

致理首頁→入口網站→上方應用系統→「弱勢助學申請系統」→學生助學金查詢。

依據相關規定,審核通過之同學,補助金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中扣除;

另資格不合格或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者,

應依期限於108年11月22日(星期五)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逾期未交視同放棄

※不合格結果判別:

1所得級距為第六級:107年度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利息不合格:107年度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

3土地不動產不合格: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08年11月22日(五)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須檢附之資料如下:

1、查核級別(年收入部份)及利息級距不合格需複審者:

請先至國稅局(稅捐機關)申請本人及所有關係人(法定監護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後,持清單至生活輔導組申請複審,複審截止收件日到108/11/22(五)21:30,請同學注意

2、土地、不動產級距不合格需複審者:

請先至國稅局(稅捐機關)申請本人及所有關係人(法定監護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後,持清單至生活輔導組申請複審,複審截止收件日到108/11/22(五)21:30,請同學注意。

所有申複審截止收件日皆到108/11/22(五)21:30請同學把握申複時間

※依照教育部弱勢助學及就學貸款作業辦法,需扣除教育部助學金後之差額,方可申請就學貸款。

    依教育部弱勢助學計畫補助金額退還溢貨金額予承貸銀行原則:

    108整學年度有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弱勢助學補助金扣除下學期應繳學分學費後(不含平保費跟電腦費),如有餘額者, 如上學期有申請就學貸款之同學,需先行償還上學期就學貸款費用,仍有餘額者,才可撥予學生受領。

*如有任何問題,可親洽或電洽詢問:

日間部-生活輔導組 忠孝大樓一樓 2257-6167 轉分機 1213

進修部-總務組 忠孝大樓二樓 2257-6167 轉分機 13171375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之申請資格1(3)及辦理方式3規定略以,學生因家庭應計列人口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650萬元致不符申請資格者,應依限檢附佐證文件(即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學校提出申復。

二、近年常見家庭應計列人口因涉及與他人繼承公同共有不動產,依其應繼分比例僅持有不動產之部分價值,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呈現不動產總價值超過本計畫規定之情形。而學生欲向所屬縣市政府地政單位申請依應繼分比例計算後之總價值證明,則因各縣市對地政權責見解差異等原因,無法取得,而不利申復。

三、綜上,為簡政便民,並減少學校與學生家長爭議,以提升行政效率,爰調整本案不動產公同共有申復案件之審核原則(以土地為例,房屋比照辦理)如下:
(一)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土地總價值,除以「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共有人數,計算該筆不動產實際持有價值。
(二)倘無法釐清繼承人數或比例,學生需自行洽地政單位釐清該不動產應繼分比例,並檢附地政單位核發之繼承系統表等佐證文件,提供學校審認。 

四、檢附「家庭年所得及不動產價值申復作業流程圖」1份供參,相關說明同步公告於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

各位同學好!
關於本校110學年度弱勢助學金(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申請資訊,務必詳細閱讀附加檔案及申請步驟,請注意!
一、本校110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日期自110年9月22日(三)8:00至9月30日(四)17:00截止,請同學務必在期限內完成線上申請(身份證字號英文字母請用大寫輸入)及繳交紙本資料至學務處生輔組,逾期繳交或缺件者視同放棄申請,不得補辦。
(1)本校系統線上申請表(須本人簽名)
(2)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視為有效;含父母、已婚者配偶身分證資料)
(3)109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影本(新生及轉學生免繳)
(注意:因應疫情避免感染,繳交文件請盡量用掛號郵寄(地址: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700號 學務處生輔組 顏教官收)
二、「學雜費減免」與「弱勢助學」只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三、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補助額度、申請資格、補助範圍、申請步驟如「檔案下載」。

四、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 條第3 項第7 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家庭年所得逾70 萬元:家庭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2 萬元:家戶年利息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100 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學校並應於該學年度4 月30 日前造冊報部備查。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650 萬元:不動產價值,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價值為準。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 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前目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3.前目之(1)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五、補助範圍:
1.本項補助範圍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4) 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5.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申請後 注意事項:
1.於11月下旬:公告第一階段初審弱勢未通過名單於學務處網頁,請自行上網查詢。
2.於12月下旬:公告第二階段核准未通過名單(詳細時間仍依教育部通知),屆時公告於學務處網頁與E-mail至學生信箱,請學生自行上網查看,或至「學雜費減免暨弱勢助學系統」-「查詢審核狀態」查詢,可查詢家庭年收入正確級距,補助款項(弱勢助學金)將於下學期學雜費繳費單直接減免。
3.若因故需放棄弱勢助學金(提前畢業或休學等),請於申請當年12月份公告名單時就向學務處生輔組取消,若於規定時間內未主動取消導致權益受損,自行負責。
4.如申請網頁無法開啟,請參考附件四「IE瀏覽器設定步驟」設定電腦。

§申請網址:https://stu.nuk.edu.tw/start/login.asp

注意:因應疫情避免感染,繳交文件請盡量用掛號郵寄(地址: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700號 學務處生輔組 顏教官收)
*學務處諮詢窗口:顏先生 07-5919054